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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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
租赁合同法律条款
【篇一: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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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本文来源:
法帮网()
1
【篇二: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
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
二、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该房屋租金为元/月,(小写元)。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
为。
乙方需提前天支付下次房租。
四、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
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用途、房屋内部结构及设施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对房屋及设施
造成损坏,乙方应予赔偿。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
合同期满,若房屋内设施完好无损以及物业费等结清之后,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当日将保
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租赁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但本合同中并未列出的项目,
应由甲方承担;租赁期间需要乙方承担的的费用有
七、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房屋或甲方因房屋权属不清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
本合同无效时,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违约金,退还剩余租金、保证金;在租赁期内,
乙方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八、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应向甲方支
付一个月租金做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
施;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
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提请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如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房屋押金及剩余
房租!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条款与此条款冲突的,以此条款为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件号:
证件号:
代理人:
代理人:
证件号:
证件号:
电话:
电话:
日期:
【篇三:
法律审查租赁合同】
法律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①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
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
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
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
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编辑本段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通性,而由于其租赁标的物是不动产,又有自身的突出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时至今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难以避免地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对于承租人的特殊保护、转租及有关装潢、添加物的处理等焦点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的处理亦不统一,在学理及立法、司法界均应进一步明确。
笔者试图从自身的实践积累出发,通过介绍、分析相关案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有欠妥之处,但愿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笔者在本文中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
第一章、房屋租赁合同概述。
通过简要阐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主要类型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宏观的介绍,并着重讨论了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植根于合法占有较之所有权更为合理,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也有利于房屋租赁合同实务问题的解决。
学界对租赁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租赁权之物权化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认为租赁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债权,法律赋予承租人的租赁权以物权性质的保护方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租赁权的债权性质。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笔者在本
章中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具体讨论了“买卖不破租赁”法则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两个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率的价值趋向。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转租。
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情形。
根据其法律后果不同,转租可以分为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
转租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颇多,在理论界和实际处理中均有不同的观点,难以进行透彻的讨论,故笔者仅结合部分案例加以分析,对转租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潢、添加物的问题。
本章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装潢、添加物应该属于添附理论中的附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房屋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添附规定为物权的取得方式,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装演、添加物归属的判定权赋予了法院,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有所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制定《物权法》时宜明确规定添附制度。
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法院确定装演、添加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的法律依据在于不当得利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对装演、添加物价值的确定实践中曾经有过几种作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以现有价值评估法最为合理,另外,确定装演、添加物的补偿价值在评估现值的基础上还需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编辑本段合同款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
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
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
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编辑本段纠纷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
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
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
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
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
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3]
编辑本段签约必备
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部分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必备构件,势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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