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智劳动合同20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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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智劳动合同20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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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智劳动合同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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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智劳动合同20XX
篇一:
劳务合同20XX(外籍)(大合同)
编号:
合同
年月日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印制
合同
甲方: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应依法与乙方决定聘用的外籍人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合法
的用工手续。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和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
行订立附件以确定管理费、派遣人员、聘用时间等具体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中的具体内容如有变更,双方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第四条乙方与被其聘用的甲方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
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被聘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等。
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各条款,并应在15日内送甲方备案。
第五条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因购置不动产或其他商品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
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甲方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乙方与被聘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出资招用等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
前订立《出国培训服务期限协议》或《培训服务期限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甲方员工之连带责任。
若此服务期协议成为《劳动合同》附件的,需事先与甲方协商。
第七条如乙方与被聘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乙方则应遵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与乙方被聘
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在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给予被聘用员工经济补偿,并将该协议在甲方处备案。
总则
第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涉及的管理费、派遣人员、聘用时间等具体内容有变更的,甲乙双方应
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不向第三者泄漏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10.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敦促乙方依法聘用,并有权对其违法聘用、
损害被聘甲方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应被聘员工的要求,甲方可以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甲方员工进行调解;
10.2.因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新规定;
10.3.如乙方自行选定的应聘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录用该
应聘人员。
第十一条
11.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应聘人选,或经甲方同意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应聘人员,经甲方
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11.2.乙方对首次聘用的甲方员工,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工作期限的不同依法可约定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公布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可以解聘;
11.3.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甲方员工公开并在甲方备
案)的被聘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应由乙方明确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的被聘员工,乙方可即时予以解聘清退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1.4.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
该项新规定;
11.5.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二条
12.1.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甲方应敦促被聘用的甲方员工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及甲方员工与乙方另行签
订的《聘用约定》,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12.2.甲方为乙方决定的聘用人员办理合法的聘用、派遣手续及;
12.2.1就业许可证;
12.2.2签证函电;
12.2.3就业证;
12.2.4工作签证(居留证);
12.2.5双方约定的其他福利。
甲方应按照《聘用甲方员工协议》约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管理费或聘用
费后,为被聘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12.3.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被聘员工担任其(首席)代表的手续,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承
担;
12.4.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天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
第十三条
13.1.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被聘员工的民族习惯
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13.2.
13.3.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被聘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聘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
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3.4.乙方应执行由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确定的或与被聘员工另行约定的福利标准(此标准或约定
应事先与甲方商定)。
13.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
方应该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
13.6.
第三章
第十四条
14.1.
14.2.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程序: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签订《聘用甲方员工协议》明确乙方聘用甲方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
职务、聘期和相关费用等事宜;
14.3.
14.4.
第十五条
15.1.乙方可以与被聘员工订立《聘用约定》,并及时将《聘用约定》副本送甲方备案;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甲方应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依法办理下列聘用手续:
甲方与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员工的聘用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15.3.甲方为乙方决定聘用的人员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乙方从甲方推荐的应聘人员以外自行选择聘用人选的,其聘用程序和手续按本合同第十四条
和第十五条约定执行。
如乙方被聘员工提供材料不全,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
方协商解决。
造成甲方无法办理用工手续而无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由该被聘员工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甲方员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聘用的
理由及相关证明:
18.1.
18.2.
18.3.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与被聘用员工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关系解除:
19.1.1乙方与被聘员工经协商一致后解除聘用关系;
19.1.2在试用期内,乙方或被聘员工提前天通知对方;
19.1.3超过试用期后,被聘员工提前30日向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辞职的;
19.1.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不支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被聘员工提出辞职的;
19.1.5乙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聘员工劳动,被聘员工提出辞职的。
1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关系终止:
19.2.1乙方确认被聘员工已完成了约定应完成的全部工作的;
19.2.2乙方破产或宣告解散的;
19.2.3乙方被依法注销或者取缔的;
19.2.4超过试用期后,乙方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被聘员工的;
19.2.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聘用关系的情形出现的;
19.2.6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解除或终止的;
19.2.7聘用关系实际已不履行满三个月的。
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与被聘员工解除聘用关系的,乙方按以下标准给予被聘员工经济补偿:
被聘用的甲方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公布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5日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被聘员工和甲方;被聘用的甲方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被聘用的甲方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18.4被聘用的甲方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篇二:
劳务合同20XX(大合同)
编号:
合同
年月日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印制
合同
甲方: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同)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作为甲方员工由甲方外派到
乙方工作。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另行约定管理费、派遣人员、聘用期限、聘用期间等具体内容(详
见附件)。
附件中的具体内容如有变更,双方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第四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协
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等。
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中国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及本合同各条款,并应在15日内送甲方备案。
第五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因购置不动产或其他商品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可另行订立相
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派遣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出资招用等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可事
前订立服务期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派遣员工之连带责任。
若此服务期协议成为《劳动合同》附件的,需事先与甲方协商。
第七条如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乙方则应遵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与派遣员工
签订协议,约定在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并将该协议在甲方处备案。
第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涉及的管理费、派遣人员、聘用期限、聘用期间等具体内容有变更的,
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则
1
第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不向第三者泄漏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10.1.
10.2.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敦促乙方依法聘用,并有权对其违法聘10.3.
第十一条
11.1.
11.2.
11.3.
11.4.
11.5.
第十二条
12.1.
12.2.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用、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应乙方和派遣员工的要求,甲方可以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派遣员工进行调解。
如乙方自行选定的应聘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录用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录用该应聘人员。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乙方有权享受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服务。
乙方可自行与派遣员工协商确定工资、福利等,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乙方对首次聘用的派遣员工,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工作期限的不同依法可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公布的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可以解聘。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派遣员工公开并在甲方备案)的派遣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应由乙方明确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的派遣员工,乙方可即时予以解聘清退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甲方应敦促被聘用的派遣员工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及派遣员工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包括:
录用、退工手续;社会保险手续;出具各种有关证明、证件;双方约定的其他福利。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管理费后,为派遣员工提
2
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如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管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
12.3.
12.4.
12.5.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派遣员工的出国(境)护照申办手续,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评定职称。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派遣员工担任其(首席)代表的手续,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
承担。
12.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第十三条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3.10.
13.11.
13.12.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
派遣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乙方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派遣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
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保障符合计划生育的派遣(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派遣员工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工资。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如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处理相关事宜,同时由乙方承担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派遣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
3
13.13.
13.14.
第十四条
14.1.
14.2.
14.3.
14.4.
第十五条
15.1.
15.2.
15.3.
15.4.
15.5.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17.1
17.2
17.3
17.4
第十八条予投保而派遣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
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甲方员工的聘用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程序: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另行确定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职务、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和相关费用等事宜。
乙方可以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并及时将该协议副本送甲方备案。
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依法办理下列用工手续:
甲方与派遣员工依法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借调手续;甲(:
上海中智劳动合同20XX)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录用手续;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有关证明;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如派遣员工提供材料不全,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派遣员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聘用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派遣员工和甲方;派遣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派
4
篇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浦民三(知)初字第7号
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鹏,总裁。
委托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源。
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海林,上海市申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古公司)诉被告张宏源、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咨询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9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于20XX年2月29日追加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合作
公司)为被告。
该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7月10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古公司法定代表人鲍鹏、委托代理人吴振宇、陈坚,被告张宏源、中智咨询公司和中智合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以及被告张宏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古公司诉称,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于20XX年初完成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简称ehR―soft2000系统)的软件开发。
被告张宏源于20XX年11月9日至20XX年7月1日期间在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负责原告客户的ehR―soft2000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并掌握了该系统的源代码。
20XX年7月,张宏源从原告处离职并先后在被告中智咨询公司和中智合作公司工作。
20XX年3月,原告在与客户业务商谈时无意中得知中智咨询公司对外服务使用的eRh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原告的ehR―soft2000系统十分相像。
原告随后登录中智咨询公司网站,发现该网站中对外宣传推广的eRh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在系统模块、功能和特征等方面的介绍与原告几乎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张宏源利用其掌握ehR―soft2000系统源代码和文档的便利,制作了侵权软件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被告中智咨询公司和中智合作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部和对外服务中使用该侵权软件,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
经济损失。
故诉请本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在内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万元。
被告张宏源辩称,其在中智咨询公司与中智合作公司
工作期间履行的都是职务行为,其不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中智咨询公司辩称,其享有著作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雇员薪资管理系统软件是由张宏源为主的中智团队使用微软.net平台自主开发,该软件与原告软件存在本质区别。
被告中智合作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有软件技术合作关系,曾在20XX年与原告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由原告授权其合法使用ehR―soft2000系统软件,也授权其向客户代理销售该系统软件,并根据收益情况进行相应分成。
其为履行该协议在个别计算机中安装了相应软件工具。
合作期满后,可能仍留存相应软件没有及时删除,但其并没有持续使用。
三被告基于上述理由均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开庭审理,本院根据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各自发表的陈述意见,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成立于2000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
术推广服务、数据处理和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其于20XX年3月12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软件(简称ehR―softV2000),并说
明该系统软件的原软件名称及版本号为hR―softV2.0,新增原hR―softV2.0版所有模块的web功能,开发完成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
国家版权局于20XX年6月7日向原告颁发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XXsR1587。
该软件又名hR―soft2000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文档说明介绍软件功能包括人事资料管理、休假管理、福利管理、报表管理、安全系统、工资管理、系统工具和考勤模块等。
系统功能特征在于全面完整、灵活易用、智能化、通用性、开放性和安全性,并提供报表图形输出功能。
其中包括:
(1)界面友好简捷、中英文切换。
(2)采用员工、经理和hR的分角色管理,管理流程清晰。
(3)自动任务提示、自动提醒和自动邮件等三项智能化功能。
(4)可满足企业内部参与部分hR管理工作的e化管理。
(5)支持wInDows、unIx等不同操作系统等。
20XX年,原告曾与客户签署多份ehR―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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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劳动合同 20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