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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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
“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
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
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
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
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于是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
所谓“律”,最早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和“均布”之义。
“律者,罚罪也。
”以律代法,目的是更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刑事性、普遍性、经常性、必行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的功能。
自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上都以“律”命名。
因此以律为名的成文法典应是战国之后商鞅主政的秦国所颁布的秦律。
【考生注意】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
《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为李悝所作。
但三者都不是以律为名。
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
秦统一六国以后,在皇帝之下,设立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称为廷尉,属九卿之一。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廷尉,秦官,掌刑辟”,即掌管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即掌管诏狱的审理工作,并审理全国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除廷尉外,御史大夫也掌握一定的审判权。
两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及最高司法长官虽一度更名,景帝中元六年曾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称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称大理,至光武帝时复称廷尉,但其职能并没有大的变化,仍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不过增加了监禁重罪囚犯的职责。
而且,此题所问的是秦汉两朝,所以选C。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中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沿革、变化,在中央司法机关及其最高司法长官的设置上,历代有着继承,又有创新。
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魏晋南北朝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负责法律监督的三大司法机关之一。
宋代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为其中央司法机关,同时以御史台为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恢复了大理寺,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简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降为慎刑机关。
都察院不仅负责中央行政监察,也担负中央法律监督的职责。
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只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同时废除都察院,设立各级检察厅。
12.中国古代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A.秦律B.汉律C.曹魏新律D.北齐律【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时期的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三国魏明帝时期,鉴于汉末法律过于庞杂,于是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大臣“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新律》是曹魏一代的国家基本法典,一般又称为魏律,它总结了前代各个时期的立法成就和经验教训,不仅在法律内容上有重大进展,而且在法典编篡体例形式上有重大突破,将《具律》一篇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具律》类似于近代刑法总则部分内容。
从李悝制《法经》后,《具律》始终位居第六篇,也能起到指导分则各篇的作用。
萧何制《九章律》也采用这一体例。
其《具律》虽作为总则,但篇目既不在全篇之首,也不在其后,显然不符合律典篇章体例结构的正常顺序。
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将其位置提到律文之首,改变了原来既不在其始,又不在其终、不规范的弊病,突出了其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与作用,是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律典总则发展的沿革。
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在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六章。
《具法》是其第六篇。
《具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法典总则作用。
《法经》的此种编排体例被后世沿用,并不断地完善。
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具律》的位置位于律中。
《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体例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时《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其中“刑名”取其“名”,“法例”取其“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
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B.明德慎罚C.德主刑辅D.德本刑用【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初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对封建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反思。
唐初统治者顺应了自汉魏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潮流,继受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这一思想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
因此本题答案是D。
【考生注意】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法律思想。
早在西周初年,周公旦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西周的法制建设。
至西汉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完整的“德主刑辅”的理论体系,改“民本”为“君本”,得到了武帝的确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
唐朝统治者把这一理论发展到“德本刑用”的高度,推进了唐朝的封建法制建设。
由于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明太祖朱元璋时,开始推行重典治国,于是强调传统的“明刑弼教”,以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重在明刑,以刑辅教,偏离了传统的德主刑辅的精神,反映了封建社会开始走向衰落。
清朝则以“尚德缓刑”为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A.大司徒B.《宣政院》C.大理院D.审刑院【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大理寺与刑部原有的权力。
在这种模式下,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均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之后,在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
除审刑院外,宋初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
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其所造成的机构重叠、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更加混乱。
因此,审刑院最终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被撤消,其职能划归刑部。
【考生注意】司徒是西周时期官职,“掌建邦土地之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即掌农田图籍和人民户口与教化。
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丞相为大司徒,确立了三公制。
东汉光武帝时,大司徒改称司徒,掌管民事。
宣政院则是元朝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大理院是清末司法改革中由大理寺变更而来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5.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问刑条例》【答案】B【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明朝的立法活动。
“大诰”乃“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原是《尚书》中的一篇,记载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太祖朱元璋在经历了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鉴于元末法治不存的局面,奉行“刑乱国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因此,在颁布了基本法典《大明律》之外,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创制了四篇统称为《大诰》的文告。
《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审理案例的汇编同时附加因案而下发的训导训令所组成,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其效力在律之上。
《大诰》打击的重点主要为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所规定的刑罚极其严酷,其绝大部分处刑都超过了《大明律》的标准。
是带有刑事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
【考生注意】《大明律》是明朝颁布的成文法典,带有国家大法属性,不是特别法;《明会典》主要是明代行政法律的汇编,不是专门的刑事法典;《问刑条例》是开始于明孝宗弘治年间统一修订的判例汇编。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之后,认为该法积三十年之经验而成,已臻于完善,因此在临死前特作遗训,此后不得稍有更改。
但社会政治生活不断发展,律文变得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至明中叶后,律典已经颁行近百年,与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因此,明政府开始修订《问刑条例》以补律典之不足。
通过制定和修订《问刑条例》,及时对《大明律》过时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针对当时的社会问题适时作出新的补充规定,既维持了律典的稳定,又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但到后来,因审判官吏舞文弄法,凭借例的灵活性,随意处断,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以例破律”的恶劣后果。
16.1911年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暂行新刑律》【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刑律修订,答案是C。
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另附《暂行章程》5条。
与《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了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此外,《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并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术语,如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等。
因此,《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开始解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作。
它对以后中华民国的刑事立法也产生了长久的深远的影响。
【考生注意】《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成文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颁布实施,于《大清新刑律》制定施行之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
它是由修订法律馆(起先是由刑部)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删改调整而成,共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并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的体例,将律文分为三十门,并将如继承、户婚、田宅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来,宣布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
同时以罚金、徒、流、遣、死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但总体说来,现行刑律只是对《大清律例》所作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它还保留了诸法合体,律例合编的体例以及诸如“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因此,它并不是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来不及制定新的刑事法典,因此,乃在原《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对其稍加删除而成。
在内容上除删除、修改与民国相抵触的条款外,其篇章体例与《大清新刑律》并无变化。
17.中国近代史上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A.《钦定宪法大纲(草案)》B.《重大信条十九条》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民国时期的宪法制定。
答案为D。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年4月成立第一届国会,继而于1913年7月12日成立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该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是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但也因此为袁世凯所不容,1914年1月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天坛宪草也因此成为废纸。
【考生注意】此题易误选为C。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系于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三读通过的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8.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A.清末政府B.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C.中华民国北京政府D.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立法问题。
答案是D【考点分析】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
世界上最早确立“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是十八世纪路易十四年代的法国。
到1901年,瑞士将商法订入民法典内,首创民商合一制。
中国在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
1929年,顺应国际上“民商合一”的立法趋势,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决议,将以往“民商分立”的原则改为“民商合一”原则,指导民法典的编纂。
其变更理由是:
中国自古以自然经济为主,未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无须单独为其规定商法;商法与民法界限不清,重复规定有碍适用等等。
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在编纂上总体上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例,把商法的相关内容汇入民法典,民法典不能融入的商法内容,则作为民法关系法附于民法典后。
不宜于民法统一规定的,如公司、票据、保险、海商、银行等事宜,则由单行商事法规加以规范。
【考生注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何种立法体例更适用于中国至今仍是民法学界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尚没有统一结论,考生注意理清该问题的历史脉络。
单项选择题:
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是子产B.邓析C.李悝D.商鞅【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制定情况。
夏商西周三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而且,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法律由奴隶主贵族垄断,并不公之于世。
因此,“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的现象,奴隶主贵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奴隶甚至平民进行法律迫害。
但到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权利。
因此,到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竹刑就是春秋末期由郑国大夫邓析编篡的。
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三十多年后,邓析为了宣扬自已的主张,自行修订郑国所制的旧法,另编刑书,因写在竹简上,故名。
子产也因此被处死,但公布成文法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公布最早的成文法,遭到了当时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
李悝制定的成文法是《法经》,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商鞅相秦时,“改法为律”,开中国称法为律的先河,自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一直以律为名。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法经》的内容。
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制定出《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是惩治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惩罚伤害他人身体或残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囚法》、《捕法》的内容则是有关诉讼、审判、执行刑罚和追捕犯罪者;《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
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汉代的经济立法。
“重农轻商”是中国传统的经济立法指导思想,汉承秦制,规定了许多的措施和法令对商人进行各方面的限制。
告缗令即其中之一。
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下令征收算缗钱,即对工商业者征收资产税。
“缗”,指用绳子串起来的铜钱,1000钱1串,称为1缗。
算缗令是众多限商措施中对商人打击和限制最重的,它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负担。
许多商人、豪富匿财不报。
因此,武帝下达告缗令,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规定凡能告发隐匿资产及呈报资产不实的,将分给所没收资产的半数以资奖励,而被告发者一经查实即没收其财物。
一时“告缗遍天下”。
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多因被告发而基本破产。
汉廷派遣官员到各郡国收缴缗钱,没收了数以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以及大量的田宅。
告缗令前后共实行了四年。
告缗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限制和打击诸侯王、富商大贾的效果,为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物质基础,并保证了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土地兼并,使流亡农民以某种方式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在短期内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
但是,这是自汉初实行“抑商”政策以来,在经济领域对商人打击最重的一次,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更为重要的是,汉朝的这一做法影响深远,以后中国历代也基本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致使中国的农业社会长期维持下来,而商业发展缓慢。
【考生注意】“重农抑商”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坚持的经济思想,这一思想必然会反映到立法当中。
如商鞅变法时期的鼓励耕种。
汉代的经济立法当中还有很多限制商业的规定,如盐铁酒专卖及对商人的一些困辱性规定。
当然,“重义轻利”的思想在宋代发生了某些变化,对此应该予以一定注意。
(请尊重知识产权,由提供)35.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汉朝B.南北朝C.隋朝D.唐朝【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封建五刑制度。
刑罚是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
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由原始、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简省、轻缓方向发展。
奴隶社会时期,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走向文明,到隋代,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在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皇律》对古代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用笞、杖等身体刑替代了墨、劓肉刑;用徒流等劳役刑代替了剕、宫等肉刑,在法律上废除了肉刑,从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考生注意】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
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
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
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重视犯人劳动价值的劳役刑开始增多,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
隋《开皇律》不但内容简约,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响到清朝。
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封建法典编篡体例的流变。
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模式。
此后历代的立法,都基本遵循此一架构,只是在篇目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某些调整和完善。
汉代肖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三章;曹魏律则增加至十八篇;晋律二十篇。
北齐在晋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编篡,篇目精减为十二篇,篇名为名例(相当于总则)、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体例、结构上具有开创性,一直为以后各朝所沿用,因此,程树德说: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开皇律》继承了十二篇的编纂体例。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
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37.《麟趾格》颁布于东魏B.西魏C.北魏D.北齐【答案】A【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
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
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
”同年颁行天下。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
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
2006年单项选择题:
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是子产B.邓析C.李悝D.商鞅【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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