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讲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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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讲课提纲
诉讼法讲课提纲
房保国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法
导论2003年司法考试刑诉部分的回顾
一、考试的分值
单选
多选
任意选
案例
合计
2000年
8
9
5
11
33
2002年
11
18
6
10
45
2003年
10
18
7
11
46
法律职业道德
10
二、考试的重点
三、考试的题型
四、考题与法条的结合性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侦查权的机关
2、检察权的性质
3、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专题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三、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专题三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
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三、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三)指定管辖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四、专门管辖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专题四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予准许。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五、申请回避的法律效果
专题五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二)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和被宣告缓刑的人,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二)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辩护词的基本格式
四、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定辩护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
五、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的代理。
专题六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二、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结论
(七)视听资料X光片
(八)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控诉证据(有罪证据)
辩护证据(无罪、罪轻证据)
四、证明对象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五、证明责任
六、证明要求
专题七强制措施
一、分类
二、拘传
1.拘传的对象
2.拘传适用的程序: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2.财产保
(三)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四)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2.时间
四、拘留
(一)拘留适用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的程序
(三)三大拘留区别
区别
刑事拘留
民事拘留
行政拘留
1.法律性质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2.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
3.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构成犯罪的人
4.采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5.适用目的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6.羁押期限不同
一般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15日以下
15日
7.法律后果不同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的处罚
五、逮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
2.刑罚因素
3.人身危险性因素
(三)逮捕的程序
(A)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B)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C)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专题八立案、侦查
一、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
2、立案的条件
3、立案的监督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通缉
三、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二)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三)侦查羁押的期限
四、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事的补充侦查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专题九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内容
2.审查起诉的期限
3.后果
二、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法律效力
1.对被不起诉人的效力
2.对被害人的效力。
3.对物的效力。
4.对公安机关的效力。
三、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要件
(三)出庭支持公诉
专题十一审公诉案件
一、审判组织
(一)陪审制
(二)独任制
1.适用的案件
2.适用的法院。
3.适用的审级。
4.组织形式
5.不得适用的情形
6.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
(三)合议制
(A)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1.第一审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
4.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
5.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的案件。
(B)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四)审判委员会
1.审判委员会的性质
2.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二、公开审判
(一)公开审判的内容
(二)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三)违反公开审判的后果
三、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二)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2.决定不予受理
3.要求补充材料
四、开庭前的准备
五、法庭审理程序
(一)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1.判决的种类
2.宣判
3.审理期限
六、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延期审理
(二)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终止审理
七、2003年3月14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1.适用的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2.程序的提起
3.审理的程序
专题十一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
一、自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二、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审级
2.适用的法院
3.适用的案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
2.通知的方式简便。
3.审判组织特殊。
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理期限较短。
三、判决、裁定和决定
区别
判决
裁定
决定
(1)适用对象不同
案件中的实体问题
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2)适用的阶段不同
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3)适用机关不同
法院
法院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
(4)表现形式不同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5)排它性不同
具有排它性,一个案件只能有一项判决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6)法律效力不同
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对三类民事裁定可以上诉,
不可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
专题十二二审
A、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一)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
(二)抗诉的主体
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理由
(一)上诉的理由
(二)抗诉的理由
三、二审程序提起的形式与途径
(一)上诉的形式与途径
1.上诉的形式
2.上诉的途径
(二)抗诉的形式与途径
1.抗诉的形式。
2.抗诉的途径
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
(一)上诉、抗诉的期限
(二)上诉、抗诉的效力
1.上诉、抗诉效力的内容。
2.上诉、抗诉的撤回:
(1)上诉的撤回
(2)抗诉的撤回
(3)一审裁判的生效。
B、二审的审判
一、二审审判的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二审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
(二)不开庭审理
三、二审的审理结果与期限
(一)二审的审理结果
(二)二审的审理期限
专题十三再审
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
(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三、当事人的申诉
1.申诉的主体
2.申诉的对象
3.申诉的理由
4.申诉的效力
5.申诉的时间
6.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
四、再审审理的程序
五、再审后的结果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法
导论2003年考试的回顾
一、考试分值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任意选择题
案例题
分值合计
2003年
9
14
8
31
2002年
9
17
9
35
2000年
6
6
3
13
28
1999年
8
7
6
14
35
1998年
5
6
4
9
24
1997年
6
9
9
24
1996年
4
10
4
18
2、仲裁法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任意选择题
案例题
分值合计
2003年
1
3
13
17
2002年
4
3
7
2000年
1
8
9
1999年
3
3
1998年
4
6
3
13
1997年
5
10
6
21
1996年
3
6
9
二、2003民诉、仲裁考试的特征
专题一基本原则
一、处分原则
二、辩论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五、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六、同等、对等原则
七、支持起诉原则
专题二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1.主体要件。
2.内容条件。
二、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人民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关系。
3.人民法院主管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4.法院主管与乡(镇)政府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5.人民法院主管与其他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第二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二、管辖恒定原则
三、专门法院的管辖
1.海事法院。
2.军事法院。
3.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
1.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2.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3.特殊情况的规定:
(二)被告就原告原则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第五节管辖变通
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1.由上往下转移
2.由下往上转移
区别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1、性质不同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转移的是管辖权
2、作用不同
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
级别管辖的变通
3、程序不同
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管
五、管辖权异议
专题三诉
第一节诉的概念与要素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二、诉权
三、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
2.诉的标的。
3.诉的理由
第二节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三、变更之诉
第三节反诉
一、提起反诉的条件
第四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诉的主体的合并。
2.诉的标的合并。
3.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
4.反诉。
二、诉的分离
专题四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一、当事人的特征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能力。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二)诉讼行为能力
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要件: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三、当事人包含的种类
(一)公民(自然人)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的外延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法人的清算组织
(10)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五、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适用情形:
(二)当事人的追加: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特征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为: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情形:
1、挂靠。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
4、企业法人分立。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的。
6、保证合同。
7、继承遗产的诉讼。
8、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
9、共有。
(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四)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要件
(三)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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