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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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doc
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
HKJG/JL/25-1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工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符合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
符合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项目部、锅炉房在建厂的同时安装了通风设施,卫生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经过了上级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符合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劳动规程
符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企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认真做好处理,填写报告。
符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符合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符合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五个月的产假。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公司不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
符合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符合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企业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并定期培训
符合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良好
符合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施工法
第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公司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法》及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符合
第五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符合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符合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施工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司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
第十六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公司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施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公司经理对安全施工工作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
符合
第二十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经理和安全质检科处长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符合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公司对全部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公司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都了解、掌握了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第二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锅炉工、电工都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了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符合
第二十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符合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符合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公司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司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符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公司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三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都有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符合
第三十六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符合
第三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符合
第三十八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公司的安全质检科长根据公司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符合
第三十九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的经费。
公司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设有专门经费
符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公司职工缴纳保险费。
符合
第四十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了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四十五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提出建议。
公司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积极提出建议。
符合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有权对公司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没有因职工对公司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符合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没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符合
第四十八条
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符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职工在上岗前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公司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报告
符合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施工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施工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施工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施工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的工会有权对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符合
第五十七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公司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从不拒绝、阻挠。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公司经常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符合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公司的机动车上路前,要求司机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符合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司从不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符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符合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符合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邀请工会代表参加。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企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符合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项目部,办公场所安装通风设施,及中央空调
符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定期体检,建立责任制
符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积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符合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项目部布局合理,卫生防疫站对项目部气味进行检测,达标。
有配套的更衣间
符合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
符合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认真执行
符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施工和使用。
项目部建造通风设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符合
序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否符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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