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回收销毁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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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回收销毁技术指南
附件
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回收销毁技术指南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停用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34号)要求,为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简称疾控机构,下同)和预防接种单位(简称接种单位,下同)做好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简称tOPV,下同)回收销毁工作,结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工作原则
(一)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tOPV回收和销毁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或第三方核查。
(二)统一时间,全部撤出;安全回收,避免遗失;全程记录,有据可查;有效销毁,避免差错。
二、tOPV回收工作
(一)准备工作
tOPV回收工作开始前,各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需提前准备并发放足量的回收tOPV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警示标识和标签(标签可参考本方案附1),以及各类工作记录和报告的表格,并安排能够安全储存废弃tOPV的独立空间。
(二)清点、封存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停止使用tOPV。
当日开始停止分发、接种tOPV工作,指定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存放的tOPV进行数量清点,填写tOPV库存登记表(附2),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保存备查。
清点登记完成后,将所有库存tOPV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贴上警示标识和标签,在标签上记录每袋tOPV的数量、封存日期、经手人姓名等,然后放置于能够安全储存的独立空间。
(三)回收工作
5月5日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回收所辖区域接种单位封存的tOPV,填写tOPV转运单(附3),一式两份,交付方和回收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分别保存备查。
5月10日前,县级疾控机构回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本单位所设接种点封存的tOPV。
各县级疾控机构应安排车辆到辖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回收;如果条件不允许,可由所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封存的tOPV妥善包装后,送达县级疾控机构。
各级疾控机构存放在第三方仓储物流机构的tOPV,由委托方负责封存和回收。
全部回收运输过程要避免出现tOPV丢失的情况,所回收的tOPV放在能够安全储存的独立空间。
回收时填写tOPV转运单(附3),一式两份,交付方和回收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分别保存备查。
三、tOPV销毁工作
(一)责任单位
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对已完成回收封存的所有tOPV开展销毁工作。
省级、市级疾控机构负责本级封存的所有tOPV的销毁工作,并根据需要协助完成下级疾控机构所封存tOPV的销毁工作。
(二)销毁时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5月31日前完成tOPV的销毁工作。
(三)销毁方式
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回收封存的tOPV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建议可采用混合焚烧方法,焚烧炉燃烧温度达900〜1200℃,具体执行时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等有焚烧条件的部门沟通联系选定合适的销毁场所。
如经评估本级确无安全有效销毁tOPV的条件,可提请上级疾控机构回收并协助销毁。
(四)销毁记录
各级疾控机构在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或自行就地处置回收封存的tOPV时,填写tOPV封存/销毁记录表(附4),并保存备查。
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同时留存现场销毁影像记录。
四、督导检查
各级疾控机构做好辖区内tOPV库存登记、封存、回收和销毁各环节相关工作督导,通过查阅报表、现场核查或访谈等形式重点核查tOPV疫苗是否全部回收、是否安全有效销毁、报表资料是否记录完整、妥善保存等项工作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资料管理与数据报告
(一)资料保存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门诊有关tOPV回收销毁的所有相关记录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二)汇总报告
回收销毁工作完成后,各级疾控机构分别撰写工作总结情况纳入本地区的脊灰疫苗转换工作总结报告(含附5:
tOPV回收销毁汇总报告表),逐级上报。
6月30日前,省级疾控机构将脊灰疫苗转换工作总结报告(含tOPV回收销毁情况)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1
标识格式参考
附2
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库存登记表
(各级疾控中心、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通用)
单位名称:
省市(行署、州)、县(区)乡、镇(街道)村
疾控中心或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或接种单位
项目
数量(剂次)
2015年12月31日库存量
2016年1月1日-2016年5月1日入库量
2016年1月2日-2016年5月1日出库量(或领用量)
2016年5月1日剩余量
注:
每日截止时间为当天16:
00
清点人员1:
单位负责人签字:
清点人员2:
日期:
清点日期:
备注:
如果剩余量与计算量不等,需进一步清点查找,并对原因作出说明。
附3
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转运单
提交单位:
提交数量(剂次):
提交人签字:
接收单位:
接收数量(剂次):
接收人签字:
运输单位:
运输责任人签字:
注:
提交人和接收人至少2人签字确认
附4
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回收销毁工作记录表
(各级疾控机构及乡级防保组织通用)
所辖单位名称
回收数量
(剂次)
回收日期
销毁数量
(剂次)
销毁日期
销毁方式
(填1或2)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小计
本级
合计
注:
1此表各级可根据承担回收、销毁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录。
2销毁方式可分为:
(1)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
(2)自行就地处置。
3此表可加长。
执行记录人签字:
附5
三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回收销毁汇总报告表
(各级疾控机构通用)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所辖单位名称
回收的三价OPV数量(剂次)
销毁的三价OPV数量(剂次)
1
2
3
4
5
6
7
8
小计
本级
合计
注:
1本表“所辖单位名称”列应包括本辖区所有单位,如果没有剩余的三价OPV疫苗也应填0。
2此表可加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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