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工伤保险使用指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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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工伤保险使用指南1
参保人员工伤保险使用指南
目录
一、工伤保险概述3
二、申领工伤保险的流程3
三、工伤认定4
1、办理条件4
2、申请主体:
4
3、申请时限:
4
4、工伤认定范围:
4
5、办理凭证:
5
6、工伤认定程序:
5
7、办理依据:
5
四、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6
1、办理条件:
6
2、首次鉴定:
6
3、再次鉴定:
6
4、复查鉴定:
6
5、鉴定费用:
6
五、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7
1、办理条件7
2、办理凭证7
3、受理时限7
六、办理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8
1、办理条件8
2、办理凭证8
3、办理时限8
七、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9
1、办理条件9
2、办理凭证9
3、受理时限9
八、工伤保险的待遇10
九、Q&A10
1、问:
那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0
2、问:
工伤认定中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0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
10
4、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10
5、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
11
6、工伤人员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怎么支付?
11
7、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11
8、工伤人员生活护理有哪些待遇?
11
9、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11
10、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
12
11、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缴费工资如何规定?
12
1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如何调整?
12
13、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13
14、工伤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
15、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哪些单位支付?
13
16、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13
17、工伤事故兼具民事侵权赔偿的,该怎么办?
14
18、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14
19、协保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14
20、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14
版本:
ARev0
CreatedByJungWong
2007-1-15
一、工伤保险概述
社会工伤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当参保员工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伤者和死者直系亲属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等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申领工伤保险的流程
三、工伤认定
1、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2、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认定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办理凭证:
●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6、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四、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1、办理条件: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2、首次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中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领取);
(2)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
(3)医疗保险定点契约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并同时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
3、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程序同前。
其中对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4、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鉴定费用:
●初次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用由医疗检查医院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1、办理条件
●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办理凭证
●工伤认定结论书;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其他相关材料。
3、受理时限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六、办理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1、办理条件
●工伤人员须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
●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办理凭证
●工伤认定结论书;
●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须提供工伤复发确认意见书;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须提供鉴定结论书、鉴定费支付凭证;
●工伤复发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时限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每月的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七、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1、办理条件
●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办理凭证
●工伤认定结论书;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待遇享受人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本人“实名制”银行结
●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供养直系亲属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供养直系亲属目前无任何收入的,须提供街道或乡镇出具的生前完全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活来源的证明;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其他相关材料。
3、受理时限
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的次月,于每月5―26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八、工伤保险的待遇
详见附表《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九、Q&A
1、问:
那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问:
工伤认定中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
答: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
答: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工伤人员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怎么支付?
答: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答: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工伤人员生活护理有哪些待遇?
答: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9、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答: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10、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
答: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缴费工资如何规定?
答: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
(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规定的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12、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如何调整?
答: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3、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14、工伤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5、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哪些单位支付?
答: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6、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答: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7、工伤事故兼具民事侵权赔偿的,该怎么办?
答: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如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
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18、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9、协保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答: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20、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答: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附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支付渠道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
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内
伤残津贴(按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按月)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劳动能力鉴定费
伙食费交通食宿费
工资
护理费
死亡
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
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
——
——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0个月
6个月
30%-50%
——
——
甚或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
350元/次
一级伤残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
——
24月
90%
二级伤残
——
——
——
——
——
22月
85%
三级伤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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