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559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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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559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6题,单选)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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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
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
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
故ABD项错误。
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
2.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9题。
单选)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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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刑事责任年龄、死刑的适用。
AD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甲前后两罪都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原则上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的规定,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6月被抓获)审理此案,行为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一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3.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9题,单选)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
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
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
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
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
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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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自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
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
故A项错误。
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
故B项正确。
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故C项错误。
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
4.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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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答案】:
C
【解析】:
①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A项说法错误。
②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构成抢劫罪。
15周岁的乙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
③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仍构成非法拘禁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非法拘禁罪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5周岁的行为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项说法正确。
5.甲系乙雇佣的保姆。
某日,甲趁家内无人,盗窃乙家现金9万元及价值4327元的金首饰,后将钱物藏匿于其所睡的沙发床下,准备一有机会就带回家中。
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盗窃预备
B、盗窃既遂
C、盗窃未遂
D、盗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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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B
【解析】:
本案中,甲已经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
6.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1年卷二8题,单选)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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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4节>被害人承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
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
7.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该致命伤,所以不对死亡承担责任
B、第四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不承担责任
C、赵、钱、孙、李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D、不管是哪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四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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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即使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死亡的致命伤,但该行为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推进了4人共同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物理上的因果性,该第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故A项错误。
B项,第四人虽然未实行杀人,但在一旁用铁管助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强化了另外3人的犯罪心理,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故B项错误。
C项,四人共谋后,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杀人行为,虽然各个共犯人所使用的杀人方法有所不同,也有
8.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卷二4题,单选)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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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
9.关于法条竞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
( )
A、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C、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
D、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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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3节>法条竞合的概念
【答案】:
B
【解析】:
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导致法条之间存在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而出现法条竞合。
B项错误。
10.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
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
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
乙说:
“知道了”,但未转告丁。
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
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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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D
【解析】:
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
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1.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
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
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身份
【答案】:
D
【解析】:
A选项错误,甲提供钥匙的行为虽没有提供物理上的帮助,但对乙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
B选项错误,甲提供钥匙的帮助行为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对最终盗窃的结果起到帮助作用,甲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C选项错误,虽然乙利用甲的钥匙盗窃既遂,但甲只对盗窃行为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依然成立帮助犯。
D选项正确,乙利用甲的钥匙顺利地进行盗窃,成立盗窃既遂。
甲对乙的盗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1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中止。
因客观障碍或者主观障碍导致犯罪未得逞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对于主观障碍与意志以内的原因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中止“自动性”条件的认定),刑法理论上存在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中主观说是通说,只有当主观说得出荒谬结论时,才考虑客观说。
认定中止结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
从刑事
13.①甲明知乙醉酒,而唆使乙驾车回家的,甲、乙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②如果乙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甲、乙均成立交通肇事罪;③如果乙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对甲也要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④如果乙使用暴力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甲、乙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犯。
关于上述论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C、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行为
【答案】:
A
【解析】:
①甲是教唆犯,乙是直接正犯。
②甲应当预见乙醉酒完全可能交通肇事,所以甲应承担过失的责任。
③甲不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④该行为是乙实施的,甲不成立共犯。
所以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14.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B、属于方法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C、属于手段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D、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成立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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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因为他在诈骗时对行为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是对着丙进行诈骗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对象错误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15.甲得知仇人乙身患重病,便假意和好,将投有毒药的茶水给乙饮用。
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于是自杀身亡。
关于本案的分析。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乙的死亡是由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而人因为感觉到难受就自杀是很异常的事情,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必为乙的自杀负责。
16.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 )
A、中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致其死亡
B、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
C、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
D、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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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
A
【解析】:
在我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已经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该案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应适用中国刑法。
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中国刑法。
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的,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刑法。
17.某日傍晚,甲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乙将要进入丙家盗窃,便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其望风。
乙盗窃了丙的1万元财物,但在此过程中,乙始终不知道甲在为其望风,而且盗窃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无罪
B、盗窃罪的帮助犯
C、盗窃罪的片面共犯
D、盗窃罪的共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A
【解析】:
甲无罪。
甲虽具有帮助乙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望风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窃取1万元财物的结果之间,既没有心理的原因力(乙不知道甲在为自己望风),也没有物理的原因力。
所以,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甲,甲不成立帮助犯,更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8.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
C
【解析】:
在本案中,甲本想实施第二个行为杀死乙,实际上甲在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时候就导致了乙的死亡,相对于行为人的计划来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了,所以本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
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
①在本案中,甲给乙投放了较多的安眠药,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
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这一行为在
19.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2题,单选)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主体。
孤儿院为牟取利益,将儿童以“中介费”、“劳务费”的名义出卖给其他人的,虽然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策划、实施这一行为的具体负责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A项,刑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故A项错误。
B项,追究单位(孤儿院)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违反了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
故B项错误。
C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针对性立法的,也不得溯及既往。
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孤儿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拐
20.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题,单选)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
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故AB项错误。
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
21.《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卷二4题,单选)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
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
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
故A项正确。
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
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
2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C
【解析】:
①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属于“他人占有”。
对这一规范要素的认识,不要求行为人在心理形成明确的观念:
该对象属于“他人占有”。
相反,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
本案中,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属于他人占有。
因为在客观上,正是根据“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这一事实认定该财物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当然属于他人占有。
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
判断认识到他人
23.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8题,单选)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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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复习题 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