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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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企业与员工关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公司招聘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
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总经理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未出现法定、公司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情形的,公司与员工不得随意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员工基本素质、工作岗位、特点和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公司与新招聘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从社会招聘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及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
(二)技能操作岗位招聘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出现法定、公司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情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员工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第十四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因完成独立项目、承包任务和季节性临时任务招用人员时,可以与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公司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六条员工参加公司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公司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起止时间、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内容。
服务期限根据公司出资金额和员工脱产时间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通过订立保密协议,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公司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与负有保密义务或者需要接受离职离任审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进行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双方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通过民事协议进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公司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做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暂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应征入伍或者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
(二)员工失踪,司法机关尚未做出认定的;
(三)员工被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六)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员工经公司批准,由公司本部调往公司二级单位,或者由公司二级单位调入公司本部,或者在公司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应当由原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新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与原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到新公司后应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与员工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
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对于负有重要岗位职责的员工,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应当将其调离工作岗位,进行离职离任审计或者脱密安排。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发现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或者隐瞒相关病史的;
(二)向公司隐瞒不良记录的;
(三)向公司提供假学历、假学位、假身份证件、假学习(工作)经历或者其它虚假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的;
(四)被证明不符合公司作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的;
(五)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参加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等便利条件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贩)毒提供资金、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三)嫖娼、卖淫,提供或接受其它色情服务的,或介绍他人嫖娼、卖淫,从事其它色情服务,或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六)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6个月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的;
(七)未经批准,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一个月内累计15次或者半年内累计20次的;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者实施其它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九)受到公司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辞退、除名、开除条件的;
(十三)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拒绝公司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建议删除第四项,因为该事由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不属于本条的法定事由。
)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按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员工应当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或者需要接受离职离任审计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将其调离工作岗位进行离职离任审计或者脱密安排。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二)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该情形结束前,未经公司同意,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其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的。
注意;本条即使作出规定,也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因为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只要遵守法定程序,即可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三)员工已开始享受退休等基本养老待遇或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经员工本人提出,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转制、分立或者合并等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有关手续。
员工要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工作的交接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章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五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有停工留薪期。
第四十六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
第六章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公司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工资政策,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按照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贡献大小,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加班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与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十一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退休或者退职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和员工贡献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薪酬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激励机制,激励员工贡献和长期服务,改善和提高员工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女员工依法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第五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定期安排员工进行健康检查,逐步建立完善员工健康档案。
第七章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故此,本条不符合法律规定。
)
第五十七条员工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以下损失:
(一)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应当赔偿公司为其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三)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十八条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九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十条员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经济补偿与补助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义务,并且办理工作交结后支付。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员工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一)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综合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员工在本公司系统内部调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十四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本公司系统内调动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六十五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公司与其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公司与其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公司发生转制、分立或者合并等情况,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促进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
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账;
(二)病休员工花名册及医疗期管理台账;
(三)其他非在岗员工名册;
(四)考勤统计台帐;
(五)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六)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和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法》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一份,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2、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7、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8、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9、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10、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11、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
合同编号:
:
你与我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将于年月日期满终止。
请你在认真考虑后,填写本意向书的各项内容,并于年月日前送交人事部门。
逾期不交的,视为你不同意与我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经过认真考虑,本人决定采取下列第项:
1,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为年月。
同时,拟对原劳动合同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不作变更的以斜线划去)
员工(签字)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回执
本人已收到有关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编号:
)
回执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一)乙方自愿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二、对原劳动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变更(未变更的请斜线划去):
原劳动合同未变更内容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书作为原《劳动合同书》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三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合同编号: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所在部门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号码
岗位或职务
进单位日期
劳动合同编号
提前解除原因
本人声明如下:
在工作期间,本人未给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未有尚未处理完毕的相关纠纷。
本人将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
对于本人工作期间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本人将依法协助配合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公章)
负责人:
日期:
部门意见
(人事部门公章)
负责人:
日期:
有权人意见
负责人:
日期:
附件四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合同编号:
: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第条,我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号),请你于年月日前按照我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回执
编号:
本人已收到有关劳动合同([]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编号:
)
回执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由(甲方/乙方)提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号),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一、双方同意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解除原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为:
1、甲方应当
。
(无约定内容的以斜线划去)
2、乙方应当
。
(无约定内容的以斜线划去)
二、乙方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原劳动合同下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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