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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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心,防止员工因失职而引发各类生产管理经营质量事故,并严肃追究各类事故责任人,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各项目监理部负责人为本部门(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项目)各事项负总责,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人员为公司所有在岗员工,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管理经营过程控制中的失职行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项目管理等过程控制中,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各类失责行为或引发的各类质量、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事故总称。
第五条公司对各类事故成立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制定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或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调查事故的原因,核实事故情节和损失,查明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依据失职行为和事故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有:
通报批评、罚款、调换岗位、降职、撤职、待岗、解除合同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罚款可以与其他处罚合并进行。
对尚不够公司处罚的各类失责行为,由公司分管领导或部门(项目)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错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按领导责任、相关责任分别区分责任,并作出对应处罚。
领导责任:
针对公司中层(项目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引发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应追究的责任。
直接责任:
对直接引发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人员应追究的责任:
相关责任:
对与事故或经济损失有关联的人员或部门应追究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公司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项目监理正常开展,但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组织指令办事,超越取权或未按规定汇报请示,自行其是,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事纵向或横向推诿,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四)因主观原因不负责任的提供失实、错误的数据、情况,尚未给公司决策造成误导的;
(五)不认真思考分析,随便附议错误意见,给公司决策失误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轻微的;
(六)各类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深入掌握应能掌握的情况,违背科学原则盲目决策,经及时发现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调换岗位或降职、罚款处罚。
(一)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影响公司正常管理工作或项目监理正常开展,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组织指令办事,超越职权或未按规定汇报请示,自行其是,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事纵向或横向推诿,贻误时机,给公司项目管理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主观原因不负责任的提供失实、错误的数据、情况,给公司决策造成失误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不认真进行思考分析,随便附议错误意见,给公司决策失误带来重要负面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各类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深入掌握应能掌握的情况,违背科学原则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项目总监或监理人员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理,情节较轻尚未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不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监理职责,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四)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之间不团结,遇事推诿扯皮,影响监理部正常工作秩序,但情节尚轻、尚未造成后果的。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项目总监或监理人员调换岗位或降职、罚款处罚。
(一)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理,情节较重,在监理行业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不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脱岗或巡查不力,造成事故隐患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三)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徇私舞弊,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项目监理部人员之间不团结,遇事推诿扯皮,影响监理部正常工作秩序,已严重干扰项目正常监理工作或受到业主批评的;
(五)因项目监理部原因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通报批评、处罚,情节较轻的;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项目总监或监理人员撤职或待岗、解除合同、罚款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脱岗或巡查不力,造成事故,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害的;
(三)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损公肥私,情节严重,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的;
(四)项目监理部人员之间不团结,遇事推诿扯皮,严重影响监理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
(五)因项目监理部原因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通报批评、处罚,情节较重,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对事故作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罚依据和方案报公司研究决定,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公司应及时将事故处罚方案通报被处罚人。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负领导责任,公司中层干部和项目总监对各自部门和项目监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对本法未列明各类事故的,公司有权依据本办法参照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文件不符的,以国家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发文规定有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廉政、试验检测、内业资料、业主评价等违规罚款细目。
永靖至东乡段改建工程监理部
2014年3月10日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廉政、试验检测
内业资料、业主评价等违规罚款细目
一、工程质量:
1、分项工程不符合“基本要求”,工程实体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外观有明显缺陷。
罚款500-2000.
2、监理人员没有独立完成控制点、基线复核,监理测量和原始记录,资料不完整。
罚款500-1000.
3、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监理人员没有完全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
罚款100-1000.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检查发现,指出纠正,没有发出《监理指令》和《监理通知》的。
罚款500-1000.
5、对质量监控工作措施不力、对出现的质量事故没有及时上报,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性意见。
罚款500-1000.
6、对所监理标段监管不力,责任心不强的。
罚款500-2000.
二、工程进度:
1、监理不认真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总计划旬、月进度计划,并认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的。
罚款50-100.
2、对重要的关键性控制工程进度计划没有跟踪督促检查,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下达《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施工部署,加大投入,确保主要控制项目进度计划完成的。
罚款50-100.
3、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的工期延误。
罚款50-1000.
三、安全廉政
1、不及时发现和指出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罚款50-500.
2、对安全事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汇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作好事故处理记录的。
罚款2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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