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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户经理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并简单说明理由)。
1、甲银行见房地产业利润丰富,为获取高额收益,未经批准即斥资5000万元收购了北京丙房地产开发公司51%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5年8月,我国大部分地区遭遇高温天气,全国电网超负荷运行,甲银行从某信用社拆借资金3亿元,借给丁电网公司用于坑口电厂建设。
后查明,丁电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甲银行副行长的弟弟,3亿元贷款为信用贷款。
请结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甲银行在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之处。
(50分)
答案:
(1)该银行投资房地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该银行将拆借资金借给电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该银行发放3亿元信用贷款违反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30分)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问:
丙对于原合伙的债务是否仍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仍应承担责任(10分)。
合伙人对于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分)。
依据: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3、(30分)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金太阳商场”(个人合伙),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
甲被推选为负责人。
问:
(1)若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甲乙丙以外的丁要求入伙,应当采取何种途径?
(2)商场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三人决定解散合伙,并决定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其应承担合伙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在甲无力偿还合伙债务时,是否可向乙丙提出偿债请求?
答:
(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依据:
《民通意见》第51条: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
(2)可以,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4、(50分)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仅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问:
(1)赵、钱、孙某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为什么?
(2)对于服装店的债务,应当由哪几方承担?
为什么?
(3)若在经营过程中,推举赵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行为后果是否应由全部合伙人承担?
答:
(1)形成合伙关系(10分)。
根据法律规定,孙某虽不参与经营,但是提供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10分)。
依据: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
(2)应当由赵某、钱某、孙某三方来承担(10分)。
法律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所以三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0分)
依据: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3)是,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10分)
依据: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5、(50分)甲是渔民,长期在外捕鱼。
一次暴风雨中,甲落水失踪。
后被家人申请宣告死亡。
其妻乙改嫁于丙。
婚后不久丙因出车祝死亡,乙未再嫁。
一年后,甲回到家乡,乙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问:
(1)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2)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3)甲回到家乡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答:
(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10分)。
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答对三个即得30分)
依据:
《民通意见》第25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3)并不当然恢复。
(10分)
依据:
《民通意见》第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6、(50分)甲现年17周岁在一家玩具厂工作(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000元。
2003年5月甲未经其父母同意,花800元钱从同事乙处买了一台数码相机。
同年8月,甲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甲父找到乙,主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取回相机。
问:
(1)甲购买相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父母又因车祸意外丧生,还有哪些人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答:
(1)有效(10分)。
甲达到了民法规定的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在购买相机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有效(10分)。
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签对三个即得30分)
依据:
《民法通则》第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7.老李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某银行以其儿子(12周岁)的名义开立了3000万元的定期存单。
半年后老李向该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欲以其儿子名下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
老李能以其儿子的存单出质吗?
为什么?
(30分)
答案:
老李不能以该存单出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8、(50分)2008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
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
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问:
(1)王某6月13日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何日届满?
答:
(1)否。
虽然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可中断诉讼时效,但是王某的起诉行为没有完成。
依据: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据此,诉讼时效应从王某与2002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时中断,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9年6月10日届满。
诉讼时效应从王某与2002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时中断,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据: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1999年5月,王某与某县农行签定借款合同,约定以王某的汽车抵押,借款8万元,并借款到期后,县农行有权行使抵押权,用变卖汽车的价款偿还。
后因王某无力归还到期贷款,县农行依约开走了王某的汽车,并抵价卖给农行职工的亲属杨某,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事后,王某认为汽车的价格低,要求农行返还汽车。
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县农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农行与杨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有效?
为什么?
(50分)
答案:
(1)不合法。
因为县农行处置抵押物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过与抵押人协商一致,也没有向法院提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请求。
(2)无效。
因为农行对汽车没有处置权,属于无权处分他人所有财产,并且事后汽车的所有权人不予追认,所以该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
《物权法》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条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0.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请回答以下问题: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
(30分)
参考答案:
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1、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
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问题:
(1)张某可否主张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2)在陈某到期不归还借款时,贺某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1)张某不可以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而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6个月。
即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
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6个月。
即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
(2)贺某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本案中,保证人张某乃一般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50分)
(1)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
并说明理由。
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3)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2)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电机,乙公司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章。
合同签订后次日,甲公司向某银行发函:
“因市场行情变化,请贵行将贷款额度增加200万元。
另,为便于资金使用管理,请贵行将贷款直接划至我公司下属的丙公司账户。
”某银行根据该函将1200万元划至丙公司账户。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商业银行遂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1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0分)
问:
(1)某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如果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某银行能否直接诉请丙公司归还贷款本息?
为什么?
(3)如果保证条款对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约定,乙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什么?
答案:
(1)支持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乙公司仍应对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的2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不在其保证责任范围之内。
依据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不可以。
甲、乙公司是借款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丙公司不是,丙公司无直接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依据法条: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4、1997年8月1日,某钢材厂向农行借款412万元,期限半年,以其机器、车辆、厂房等价值417万元的财产作为借款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
同日,机电公司承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农行为保证诉讼时效,多次向钢材厂和机电公司催收。
几年间,由于钢材厂停产,抵押设备闲置毁损,造成严重贬值。
2000年9月,农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材厂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机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0分)
问:
机电公司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
答案:
农行长期不行使抵押权的不作为行为,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视为农行放弃部分物的担保,且抵押物财产价值超过债权的数额,故保证人机电公司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依据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5、A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向偿债能力较强的B公司主张债权,B公司以其与C公司有协议约定双方各承担50%份额保证责任为由拒绝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请根据案例回答:
(1)B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2)设若C为某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尚需满足哪个条件,C的保证才对外有效?
答案:
(1)B公司的主张不应受到支持。
因为B、C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对债权人银行没有约束力,银行可以要求B、C公司同时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
担保法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C对外承担保证需有某公司的(书面)授权,方有效。
依据:
担保法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6、(50分)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
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某A银行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A银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问:
(1)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何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3)A银行是否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
答:
(1)有效。
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郑某。
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不享有。
因为郑某和A银行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依据:
《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为郑某和A银行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A银行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17、(30分)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
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
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
问:
(1)异议登记于何日失效?
(2)对于甲因丙未购买而导致的损失,应由何人来承担?
答案及依据:
(1)3月31日。
《物权法》第19条规定: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2)乙来承担。
《物权法》第19条规定: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18、(30分)甲是名画收藏爱好者。
一日,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就在乙付款的当天,丙听说此事,并向甲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不料,当晚甲家失窃该画被丁盗走。
问: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哪个人?
为什么?
答:
属于甲。
(10分)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分)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
丁是盗窃无法取得所有权。
(10分)
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30分)张某房屋的后面是一片林地,2007年5月10日,甲与当地的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2007年5月30日,当地人民政府向张某颁发林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
(1)张某承包该林地的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2)张某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取得?
(3)张某若在流转期限内转让承包经营权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答案及依据:
(1)70年。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2)在5月10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0、(30分)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
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
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问:
(1)该车辆未经过户,甲能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为什么?
(2)该车被烧毁来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
(1)能。
机动车未经登记,仅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依据: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以产付为生效要件。
机动车未经登记,仅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2)应当由甲来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依据:
依据。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某省房地产公司因兴建住宅楼资金不足,其法定代表人以私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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