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多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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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多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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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多少
海关”知多少?
(2007-07-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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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我国正式以“海关”命名的边境管理机构出现于清朝;
二、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宣告成立;
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
四、2002年,海关总署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新方针。
一、海关的性质:
01,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0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属于我国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0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01,关境(CustomsTerritory):
A,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
B,它是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
C,关境等于国境;
D,关境大于国境:
如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或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应认为每个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国境;
E,关境小于国境:
设立了保税区、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区等区域的国家或地址,关境小于国境;
F,我国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区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是立体的空间。
台湾、香港、澳门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地区;
(0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02,海关的任务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和其他物品;
(01)合法监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规、法律,合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A,报关注册登记;
B,审核单证;
C,查验放行;
D,后续管理;
E,违章处理;
A,对“物”的监管:
确认当事人进出境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海关监管要求;
B,对“人”的监管:
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检查、查验,交纳税费等;
90年代,我国海关全面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在进出口货物放行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管制度;
执行或监管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例如: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等是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的另一种重要途径;
(02)征税(CustomsTariff):
海关执行国家的关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关税的财政作用、调节作用、保护作用,其所需的单证、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由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A,征收关税:
对贸易性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对非贸易性行邮物品征收进口关税;
B,其他税费:
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代交通部征收的船舶吨税;
海关征税的基本依据:
A,《关税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03)查缉走私:
打击走私犯罪行为,即:
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
1998年,国家新近组建“国家缉私警察,“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是新的缉私体制,缉私警察实行海关和公安又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对走私犯罪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04)编制海关统计:
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的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了检验把关的作用;
我国在海关统计中将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我国在1981年开始使用海关统计资料。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和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
03,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
指国家通过海关行政法规而赋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属于行政权范畴,带有强制性、独立性等特点。
同时海关权力的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的,是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04,海关权力的特点
(01)特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02)独立性:
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而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事位或个人的干预;
(03)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机关宣布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04)优益性:
A,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国家为保障有效的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职务上的优先条件,这叫行政优先权;
B,行政受益权:
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05,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01)行政许可权;
(02)税费征收权;
(03)行政监督检查权;
(04)行政强制权;
(0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06)行政处罚权;
(07)其他行政处理权;
06,行政许可权
(01)对企业报关权的许可审批;
(02)对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业务的许可审批;
(03)对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业务的许可审批;
(04)对保税货物加工业务的许可审批;
(05)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审批;
07,税费征收权
(0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0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
(03)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08,行政监督检查权
(01)检查权:
A,在海关监管区内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B,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察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02)查验权:
查验进出口货物、物品;
(03)查阅、复制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相关资料;
(04)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05)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06)稽查权
A,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明、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查被稽查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封存被稽查人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
09,行政强制权:
(01)扣留权;
A,对违反《海关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0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A,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征收滞报金;
B,海关对逾期未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0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A,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B,海关对有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督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0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A,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B,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依法变卖处理;
C,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换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0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换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B,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C,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06)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换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0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08)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
海关追辑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0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A,处罚担保:
I,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II,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所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B,税收担保:
I,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
II,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货物、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C,行政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时,须提供与其依法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10)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A,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B,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
C,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D,使用条件为在不能制服务被追辑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11)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包括:
A,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
B,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C,对有违法事件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12)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13)行政命令权
如对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
(14)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权力;
(15)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16)行政立法权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利;
(17)行政复议权
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机关)对相对人不服从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
二、海关的体制和结构
01,海关总署的司局级机构:
(01)办公厅;
(02)政策法规司;
(03)关税征管司;
(04)通关管理司;
(05)监管司;
(06)综合统计司;
(07)调查局;
(08)走私犯罪侦查局;
(09)国际合作司;
(10)人事教育司;
(11)财务科技司;
(12)机关党委;
(13)督察特派员办公室;
广东分署为海关总署的派出机构;
02,海关直属机关:
(01)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02)目前直属海关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外,分布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03)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04)直属海关承担着在本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单位。
一般设在口岸或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
录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
0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01)她是专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
(02)缉私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现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的体制,包括:
A,海关总署缉私局;
B,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C,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三、报关管理制度:
01,概念:
报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的资格审定、批准及对报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
02,作用:
(01)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
(02)确保海关征收税费工作等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03)确保海关缉查走私等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04)确保海关编制统计等海关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01,新中国建设初期---1979年时期的报关制度
1953年起,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外贸主管部门签发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
02,1979年-1985年时期的报关制度
1980年,海关应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03,1985年后的报关制度
1985年,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04,1985-1994年
1992年,顺利实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1992年,制定《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
05,1994-1997年
1994年,海关总署以第50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并分别于1997年6月1日和7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审定、注册和年审、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报关登记登记制度
01,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海关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
因此,经海关审查具备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条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企业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02,报关注册登记的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03,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
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位:
(01)进出口收发货人,主要包括: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02)报关企业,主要包括:
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
04,报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成为报关企业的基本条件)
(01)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必要设备;
(02)拥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03)拥有一定数量的报关从业人员;
(04)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要求必须是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05)海关对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企业分别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并给予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编号(又称“经营单位代码”);
五、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01,报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其中,专业报关企业向海关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开办申请,由所在地海关初审后上报海关总署审批,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后,方可向所在地海关注册;
02,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审查
审查即海关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检查。
海关应就企业申请不同的报关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和审查不同的类型;
0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批。
经海关审批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由海关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经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即成为报关单位,可以在规定的经营地域或口岸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六、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
01,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如果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经营服务范围等有关事项上有改变,应办理海关变更登记手续;
02,办理海关变更登记手续的程序
(01)报关单位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批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2)报关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到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3)海关对报关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04)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在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经原报关注册地海关批准,到异地报关备案海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报关单位的注销登记
01,报关企业在解散、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到期时,应持原批准成立的上级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原报关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02,原报关注册地海关收回并注销原签发的《注销登记证明书》;
03,异地报关的报关企业,由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通知异地报关备案海关注销异地报关备案;
八、异地报关备案制度
进出口业务中,企业常常需要在所在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因而产生了异地报关的需要。
01,异地报关备案
已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为取得在其他海关所辖关区报关的资格,而在有关海关办理报关备案的审批手续的海关管理规定;
02,异地报关备案的条件:
(01)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一般是自理报关单位;
(02)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必须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03)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报关单位,必须已通过年审或尚在报关有效期内;
九、异地报关备案的程序
01,向报关注册地海关递交异地报关备案的申请
(01)一般情况下,只有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并持有海关核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的自理报关企业,才能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02)申请异地报关备案的自理报关企业应向原报关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A,《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
B,《企业情况登记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D,“企业情况登记表”;
E,企业的合同、章程;
F,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历证明;
G,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印模;
H,《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02,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审核
(01)原报关注册地海关对申请单位呈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在《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正本“备案情况”栏内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与企业递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一起制作“关封”;
(02)海关还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备案情况”栏内批注海关审核批准的情况,一并退交申请企业“关封”由申请企业送有关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03,异地备案地海关审核并颁发证书
(01)申请企业在向异地备案地海关递交原注册地海关制作的“关封”后,异地备案地海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企业递交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后,向申请企业签发《自理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书》;
(02)如属代理报关企业,海关签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明书》、《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明书》。
至此,申请企业即可在异地备案地海关辖区内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了;
(03)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一般不得开展异地报关业务。
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异地报关业务时,应当经所在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申请手续与自理报关企业申请手续相同;
十、报关单位的海关年审制度
01,报关单位的年审:
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海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海关对其报关资格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的条件的海关管理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报关单位,海关将分别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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