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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构建控制与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科学有序地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由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
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及经费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种类、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1.1非洲猪瘟:
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1.2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1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1.3口蹄疫:
14日内,本省与周边共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2.1.4动物暴发疯牛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1.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I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1非洲猪瘟:
21日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2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1省有2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2.3口蹄疫:
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2.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2.2.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2.2.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7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3.1非洲猪瘟:
21日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
2.3.2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1个省级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1个省级区域内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3.3口蹄疫:
14日内,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区域内5个县(市、区)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3.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区域内5个区县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2.3.5市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认定的外来兔瘟二型、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其他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4.1非洲猪瘟:
21日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2.4.2高致病性禽流感:
21日内,在1个市(县)区域发生疫情;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
2.4.3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4.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2.4.5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认定的外来兔瘟二型、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其他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工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武警支队、市广播电视台、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和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3.2部门职责
3.2.1市农业农村局: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员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和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置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
3.2.2市委宣传部: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较大以上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3.2.3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督促铁路、民航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下达和监管。
3.2.4市公安局:
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3.2.5市财政局:
根据疫情,按照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安排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2.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协助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划定的技术支撑工作。
3.2.7市生态环境局:
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病死动物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的选址工作;负责无害化处置场地或设施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2.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2.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动物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
督促道路水路经营者不得承运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
3.2.10市商务局:
负责牵头做好冻猪肉和市场供给,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
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应对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3.2.11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和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沟通。
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不发生大面积扩散,或一旦发生能确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得到隔离诊治。
3.2.12市应急管理局:
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调度指挥及信息汇总上报;协助落实应急物资保障与储备;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3.2.13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和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落实情况,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情况,联合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打击借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3.2.14市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分局:
负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畜禽财产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3.2.15市林业局:
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掌握辖区内野猪、候鸟迁徙的路径、时间和地点等,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做好林区内野猪、鸟类的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及时配合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诊断和快速处置等工作。
3.2.16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3.2.17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加强督促企业对邮件(含快件)的检查。
3.2.18武警支队:
支持和配合当地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工作。
3.2.19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宣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先进典型事迹,负责灾情资料录制。
3.2.20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区域的通信畅通。
3.3区县、乡镇两级机构
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本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3.4专家组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分析、处置和评估专家组,开展疫情形势评估工作,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提供建议或意见,必要时参加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动物疫情应急队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建市动物疫情应急队,在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市动物疫情应急队人员由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区县、乡镇分级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动物疫情应急队人员组成人员包括:
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动物防疫员5—10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2名;村负责人1—2名;扑杀处置队员若干名(依扑杀实际调配)。
4.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疫情监测和预警
4.1.1疫情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4.1.2疫情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和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4.2疫情报告的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或监督机构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乡级,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存、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和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2.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4.2.3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动物防疫或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诊断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2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或监督机构。
可疑病例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疑似病例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诊疫情。
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公布疫情。
确认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疫情)的,市级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级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置。
4.2.4报告内容
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4.3病料采集
认定为可疑病例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厅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4疫情认定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农村厅认定,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厅认定。
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或农业农村厅认定。
5.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所在地区县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应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的级别
5.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报告,由省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批准。
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报批准。
在本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武警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新闻发布会工作,动物疫情新闻发布会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依托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支撑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处置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委员会和应急预备队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监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
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情况及时向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超出处置能力或省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被确认后,应及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
必要时,向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依托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支撑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区县:
疫情发生地及其有关部门在或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具体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向省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和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疫区区县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申请,经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紧急调拨防疫资金、物资等,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扑疫工作,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驻现场指导。
5.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疫情后,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处置技术规范规程和市级专家组疫情处置建议进行应急处置。
5.2.5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筛查等。
5.4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5.5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或全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或省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或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县或区县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疫情处置
6.1疫点
6.1.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记录。
6.2疫区
6.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6.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兽医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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