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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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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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劳务合同
中国人寿劳务合同
篇一: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字号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No.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10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
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
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
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的不同设计符合该岗位、职级特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实现公司和员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无故扣减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甲方在以情况下可对乙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乙方具体工作岗位调整,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
平支付薪酬:
3、公司薪酬制度发生变化;
4、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5、依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章公司资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以下各项公司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乙方作为公司员工,应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予以保护:
1、各种动产及不动产;
2、公司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业务信息、展业机会,建立的业务渠道;
4、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中的软件;
5、利用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生成的全部信息资料;
6、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作品,包括报刊、书籍、图片、软件或软件系统、广告、报告、业务资料、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措施;
篇二:
某保险公司劳务合同模板
****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性别:
签约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方地址:
现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女士,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年,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甲方指定的场所或办公地点从事劳务活动.
乙方在甲方从事岗位劳务工作。
甲方在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情况,调整岗位的设臵及每个岗位的任职期限,并考核乙方的工作表现及与该岗位的匹配程度,依此对乙方的职务、岗位及相应的劳务所得佣金及津贴等进行调整。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劳务工作时间为。
2.如甲方安排乙方在前款约定时间外进行劳务工作的,由甲方根据规章制度另行支付津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过约定时间工作的,甲方无须另行支付津贴等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明确乙方的劳务任务、范围和要求;制定工作制度、规范,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为乙方开展劳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3.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为乙方提供劳务进修的条件和机会;
4.向乙方提供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负责按规定确保乙方专业资格的保持、晋级;
6.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由于乙方与第三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确认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任何个人或机构签订限制其进行劳务工作的协议,且获得劳动用工单位的同意在外进行劳务活动;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要求;
3.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甲方的保密规定和工作守则,不从事与劳务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5.有权获得与工作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学习的权利;
6.乙方应当知晓甲方在其网站上、书面、口头发布的文件和通知,并自觉遵守;
7.乙方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与甲方约定的原劳务岗位时应及时报告,甲方按照
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乙方的工作做出安排;
8.乙方劳务所得应依法纳税,由甲方在每月的劳务所得中代扣代缴。
9.乙方在其主体资格发生变更之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按约定通知甲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劳务报酬
1.甲方每月以人民币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乙方见习期劳务费为元,见习期后劳务元。
2.乙方因公出差费用及其他有关业务费按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为乙方投保相应保险。
如在工作中出现意外则由所承保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乙方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有异议,也可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假期,具体标准按照甲方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劳务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行业行为准则,甲方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并解除本合同。
3.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劳务工作条件和保护,并不定期的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的相应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有变更要求时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2.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乙方劳务期限。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无论是何种形式解除劳务合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或者配合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完整地归还工作期间使用的甲方的办公设备、资料、信息等,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甲方。
4.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续订本合同.
第十条保密承诺
乙方承诺:
1.不向第三者泄露任何与甲方管理、技术、经营及与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无论
是否仍然在甲方进行劳务;
2.遵守甲方保密制度;
3.如违反本承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如发生泄密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培训
由甲方出资的派乙方参加外部培训的(包含文凭、职称、资格等的培训),双方可就费用分摊或延长劳务期限签订书面协议。
。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甲方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可根据公司管理及发展的需要对前述附件进行修订,并在履行相应手续后
执行。
2.乙方声明已在签字前阅读过甲方的以上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
3.乙方承诺在其劳动用工单位所应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4.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合同履行地有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篇一: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
一、专题界定
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名词解释
1.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
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1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
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
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
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
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
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
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
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
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
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
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
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4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
案例2001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04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
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假。
因此,昆山医院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评析昆山医院聘请孙丽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孙丽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昆山医院也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与孙丽签订钟点工劳务合同书。
本案昆山医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因此,孙丽应视为昆山医院临时用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双层劳动关系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申诉人每天工作约5小时,每周工作综合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申诉人要求按200%、300%的标准补发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
裁决:
1、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最低工资差额360元[(320元-290元)×12月];2、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辞退补偿金320元;3、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
一个月工资320元(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案例5错签劳务合同,也可维护正当权益
案例2002年1月,职工张某从市属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次月被市某局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每月报酬为280元。
该局传达室聘用了两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倒,没有休息日。
2003年2月,张某向该局提出要求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并按超工时部分、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计发加班工资。
该局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
2003年2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
张某与新聘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
理由是:
张某是市属企业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单位发给其内退工资,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
张某内退后受聘于新单位,属于劳务合同性质的用工关系,新单位只发给其劳务报酬,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因此张某不能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其劳务报酬标准需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仲裁庭并不这样认为,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即:
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有关待遇。
理由是:
一是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如承揽、运送、加工等)而临时雇请劳动者形成的,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而张某受聘于单位任传达员,具有长期性。
二是张某与原单位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质上履行劳动的义务已经终止,而与新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其劳动义务正在履行。
三是张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否认与新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双重劳动关系,原则上对不是竞业禁止的劳动关系应肯定其合法性。
领取28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未发加班工资,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而,对张某的申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操作实务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资格和相互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待遇和报酬确定原则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关于确定报酬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内容和雇主的义务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干预程度的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篇二:
2、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相应法规
一、专题界定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专题针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够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吗
案例于某等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公司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为480元,每月30日发放。
后皮革制品公司工会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集体合同,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
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550元。
第二个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农民工发放了480元的工资。
于某将另几位农民工召集一起来到经理办公室,问:
“上个月,咱们公司的集体合同已经规定,员工的工资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们这个月的工资还是480元?
”“你们每人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不就是480元吗?
”经理不解地问,“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发给你们工资,没什么不妥,因为你们是农民工,跟其他职工不一样,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
”
评析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应增加呢?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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