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6533711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96KB
香港司法制度.docx
《香港司法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香港司法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篇一: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systemofcommonlaw;common-law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
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continentallegalsystem;civillaw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ofsocialistlaws;systemofsocialist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oflaw]
(一))(三)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有33位区域法院法官、1位司法常务官、2位副司法常务官。
主要职责是:
l、管辖民事案件。
区域法院有权审理索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对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提出的税项追讨、根据(业主与租客条例)进行的欠租扣押,区域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另外,区域法院有权管辖离婚、收养、家庭暴力等家事纠纷案件。
2、管辖刑事案件。
区域法院有权审理除了谋杀、误杀、强奸等严重案件以外的所有可公诉案件,也有权审理裁判法院移送的简易程序案件,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高为7年。
区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设陪审团,由法官单独审理。
3、有限的上诉管辖权。
根据多项条例的规定,区域法院有上诉管辖权,审理不服各审裁处和法定团体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四)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设有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裁判官、特委裁判宫。
全港设有?
处裁判法院,享有广泛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可审理多类可公诉罪行和简易程序罪行,一
般情况下,有权判处2年以下监禁和罚款10万以下。
所有刑事检控均需在裁判法院展开,律政司司长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诉庭审理。
裁判法院还设有少年法庭,审理对不满16岁人提起的刑事控诉案。
20XX年,各裁判法院共审结案件214002件。
(五)审裁处和专责法庭。
香港特区设有4个审裁处和1个专责法庭。
土地审裁处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法官担任庭长,两位区域法院法官担任土地审裁处法官,主要管辖有关土地、住所、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争议。
劳资审裁处由一位主任审裁官和十一位审裁宫组成,主要审理在香港境内违反雇佣合约和学徒合约的案件。
小额钱债审裁处由一位主任审裁官和七位审裁官组成,采用简易、灵活的程序审理5万元以下的索赔案件。
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位裁判官和两位以上审裁委员共同主持,负责裁定有关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
死因裁判法庭由两名死因裁判官主持,负责调查在香港发生的需要报告的死亡案件。
三、香港的法官制度
在香港,法院和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香港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官制度,从任职资格、遴选程序、任职承诺、任期,免职等各个方面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一)法官任职资格。
《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因此,要担任法官,必须具有司法和专业才能。
在实践运作中,法官必须具有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取得的专业法律资格及相关经验。
较高级的法官一般从香港杰出大律师中聘用,或者从司法机构内部或律政司高级人员中提升。
而且,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0条规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没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法官委任程序。
《基本法》第。
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独立推荐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分别是3位法官、3位律师、3位业外人土,3位法官中必须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并作为当然主席,3位律师中当然包括律政司司长。
除两位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均由行政长官任命。
在独立推荐委员会会议中,如果超过两票否决,决议便不生效。
委员会提出委任建议后,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需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法官任职承诺。
区域法院或更高级别法院的法官在获得委任后,必须向行政长官做出承诺,任期完成后不会在香港执业律师或大律师。
法律更明文规定,终审法院的法官任职结束后不得在香港执业。
以上规定使得法官一旦被任命便不再与私人执业的法律界有任何联系,目的在于防止利益冲突,消除公众疑虑,巩固法官的中立地位,使法官的中立性更加明确和清晰。
(四)对法官职务行为的保障。
《基本法》第85条规定,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这一规定,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广泛的保障,不会因以法官身份所做出的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包括立法机关也不得质疑法官的职务行为。
这种制度安排,旨在保证和维护法官在执行职务时观点的独立。
(五)法官的任期与退休。
通常情况下,香港的法官可以一直任职到退休。
区域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0或65岁,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法官为65岁。
法官退休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特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其本人及家属支付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六)法官免职。
根据《基本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审议,并根据其建议在征得力发挥同意后免职,免职决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总之,香港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任免程序严格,任期有保障,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与律师业界限分明。
以上种种制度安排均有助于保障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中立地位。
四、几点启示
第一,香港的法院系统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
香港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相同,区别只是级别管辖不同。
在基层司法机构中,七所裁判法院分布于港岛、九龙,新界各区内,地域管辖不以行政区域为界限。
四个审裁处和一个死因裁判法庭虽属基层司法机构,但地域管辖范围均达于整个香港,不隶属于某一个行政区。
法院设置脱离行政区划,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统一性。
相比而言,内地法院严格按行政区划设置,不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第二,香港基层司法机构设置体现了专业性特点,具有借鉴意义。
香港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均属专业性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这种法院设置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案件质量,也方便审判管理。
内地虽然也设有专门法院,但在制度设计理念和细致程度上均有差距,香港的做法可以给予我们一定启示。
第三,香港法官制度的许多方面值得借鉴。
法官必须从有法律专业资格和相关经验的人士中任命,有利于保证法官队伍的素质;法官由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任命,有利于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法官任职承诺有利于树立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中立形象;法官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有利于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法官任期、退休制度,对于保证法官廉洁和中立都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法》颁行后,内地法官制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一些改革措施已进入实践探索阶段,因此,香港法官制度的借鉴意义也应予重视。
篇三:
香港司法制度
今天我在此浅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象为繁华之地,购物之都。
再次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制度这四个字,这让我们联想到这学期我们有一节课的名称为中国司法制度。
套用其教科书中一句话,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又是怎样的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以下将从法院,法官,司法活动原则,两岸司法协助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论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法院
就香港的法院而言,香港在回归后设立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较之回归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终审法院且对原有法院名称进行了变动。
现今设立了终审法院以后,毋庸置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了终审权,则终审法院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曾经的最高法院则需要改名为高等法院。
而且回归以后,香港并不是作为一个英国殖民地更不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国家而存在,先前的地方法院也改名为区域法院。
虽然这些法院的名字被改变,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都将予以保留。
在我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结构,机制很值得我们学习,前面所提到其他专门法庭,就很具有代表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特别设立了很多专门法庭,例如,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等。
这些名词在大陆都鲜有耳闻。
法官
讲到法院,必要提到的就是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对法官的任免予以阐述和解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
对于他们的任免,他们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这简简单单的一条规定其实体现的“港人治港”的原则。
他们再也不是一个听命于殖民统治的一个殖民地而已。
对于这两个法院的首席法官还需注意的是他们的任免须有行政长官征得香港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司法活动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遵循判例原则和实行陪审制度原则。
还记得大一上学期法理学老师反复强调的,判例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但是它是香港法律渊源之一。
从1905年起至今,香港的《判例汇报》已经超过100多册。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这些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行陪审制度原则,陪审给我们最大印象的是在欧美电影中那些义正言辞的陪审员们,我想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这一制度运用的淋漓尽致。
在审判中,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法官的审判权给予制衡和约束。
两岸司法协助
《推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但是两岸的法院间是互不隶属和平等关系。
老师曾经放过一段视频,该视频讲述了香港黑社会之首——张子强的案例。
从中我们看出,两岸的互相协助,究其最终,两岸都在为社会的法制社会而努力。
启示
每个地方的法制建设都能给我们较多的启示,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很多很多我们所缺少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1.名符其实,各负其责。
我们熟知,香港有法官,律师,警察,廉署工作人员。
其中我们得知,香港廉署的专业性特别强,他们的本职工作为反贪倡廉,香港是否是一个廉洁的城市,主要就看其的效率。
2.注重职业操守,加强技能培训。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人员经常要参与会议,研讨会,讲座,访问以及训练课程。
这使他们的专业水准更上一层楼,且使他们得到了较高的社会威望。
3.以大众为本,增强亲和力。
香港各个法院都有法庭服务简介,且司法工作人员深入市民,宣传法治,我相信这种深得民心的做法必然促进香港法治的发展。
4.消除特权,法治成自然。
我们熟知的一句法律口号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真正的做到的少之又少,曾有人评价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时候说到,香港之所以有比较好的法治环境与没有法外特权不无关系,我想借此在此文最后,言之,当法治成为自然,当依法办事成为习俗,法治社会不就深入人心了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香港 司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