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章刻制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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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章刻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印章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
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
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
刻制店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的企业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
承制国家机关
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
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
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
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
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
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
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
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
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
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
负责人、经济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第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
店户开业或变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
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制度。
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
凭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刻制。
收回的《
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
以备查验。
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
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
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
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
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
单》上签名。
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
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
范遵守国家法律,不得进行违法犯活动,不得泄漏国
家印章刻制机密。
要积极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缉违法犯活动。
发现违法犯
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分子。
第九条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
必须持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
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印章
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
章许可证》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
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
制。
第十条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
的企业事业单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
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
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店户刻制。
非指定
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印章,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
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
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规格刻制。
有价票
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位与所在
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犯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
十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
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
或拒不协助上述部门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许可证》或《取印凭证》
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店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
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罚仍不改过,造成
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
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
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的。
第十五条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
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
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
(八)、(九)项行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或依照有
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开业的印章刻制业店户,应
在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补办安全查验手续。
凡符合安
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可继续
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应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
广州天河区印章刻制所需资料:
申 请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因公司名称变更 ,由“xxxxxxx公司”变更为“ xxxxxxxxx公司”,现重新刻制“xxxxxxx有限公司” xx章,共xx枚,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本法人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身证号码:
电话:
全体股东签名: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变更名称(天河)刻章备案需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须提供工商局变更核准书通知书复印件(如里面有股东明细就不需要提供第4项)
3.交旧章
4.公司股东名录或企业基本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一份或者开业通知书一份
5.详参:
(
刻章申 请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因公司名称变更 ,由“xxxxxxx广州分公司(旧名)”变更为“ xxxxxxxxx广州分公司(新名)”,现重新刻制“xxxxxxx广州分公司(新名)” xx章,共xx枚,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广州分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单位下属公司刻制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名)XX章各X枚。
总公司法人签名:
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上总公司章)
年月日
广州天河分公司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交旧章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天河工商局发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申请书上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8.广州天河刻章公司
刻章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
兹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公章遗失,现需重新刻制公章一枚。
印章内容如下:
1. 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现由我司负责人(身份证号:
)办理相关刻章备案事宜。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北京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年月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公司下属公司刻制北京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刻制公章一枚。
总公司法人签名:
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天河分公司印章遗失备案所需资料:
1.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 派出所报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 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一份
5.申请书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刻章申请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于年月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新成立,特申请刻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由我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分公司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广州分公司年月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公司下属机构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各一枚。
公司
年月日
广州天河分公司新成立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1. 分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公司开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总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总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书上盖上总公司的章
5.详参:
刻章申 请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xxx章因使用年久 ,现需重新刻制一枚,印章内容如下:
广州xxxxxxxx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负责人xxxx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广州xxxxxxxx限公司
年 月 日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我单位下属公司重新刻制北京xxxxxxxxxxx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总公司法人签名:
北京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天河分公司印章损坏重新刻制所需材料:
1.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交旧章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如分公司执照有变更过,提供工商局变更核准书复印件
7.申请书上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刻章申 请书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xxx章因使用年久 ,现需重新刻制一枚,印章内容如下:
广州xxxxxxxx限公司.办理印章事宜全权由本法人负责,旧章交贵局销毁处理,望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电话:
法人身份证号码:
广州xxxxxxxx限公司
年 月 日
天河独资公司印章损坏重刻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 股东证明或股东名录复印件一份
4.如公司股权有变更过,提供工商局变更核准书复印件
5. 交旧公章
刻章申请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
兹我单位于年月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新成立,特申请刻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由我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公司年月日
天河新成立公司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开业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广州天河刻章公司
刻章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
兹广州xxxxxxxx有限公司因xxxx章遗失,现需重新刻制xxxxxx章一枚。
印章内容如下:
广州xxxxxxxx公司xxxxxx章
现由我司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办理相关刻章备案事宜。
电话:
股东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广州xxxxx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
天河独资公司印章遗失备案所需资料:
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公司股东名录或企业基本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一份
3. 派出所报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印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一份
5.公司若从成立至今有变更事项的,提供最后一次的变更记录复印件
6.股东为个人,则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股东为公司,则提供该法人股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天河区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所需资料:
1、《广州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法人授权的刻章申请
刻章申请(新办)
天河区公安分局:
现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成立,至今仍未刻制章。
为开展业务,特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
(1)章;
(2)章;(3)章;(4)章;(5)章;(6)章,请给予批准。
现由法人亲自/法人委托
身份证号:
电话:
前来办理有关刻章事宜。
单位名称:
法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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