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但贷款没办下来购房者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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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但贷款没办下来购房者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签了购房合同但贷款没办下来购房者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篇一:
付了首付款办不下来贷款购房者是否应当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付了首付款办不下来贷款购房者是否应当向开发商
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
20XX-09-22|李萍|浏览:
13047
当购房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因信贷政策调整或个人资信原因导致银行不放贷,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简述
当购房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因信贷政策调整或个人资信原因导致银行不放贷,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
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
二、买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
1、开发商的原因: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
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
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三、买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处理办法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四、律师提醒:
签购房合同前确认资信情况
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如果需要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定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弄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的资格,是不是被限购,或是名下借款有没有大数额未付清、资信有没有问题。
如果是因购房者个人的资信或购房资格问题,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又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购房者将构成违约。
不仅房子买不了,还要赔违约金。
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第三方,买卖合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
而是应由未按约付清余款的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就贷款关系来看,如果因购房者个人信用等因素,导致其无法申请贷款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但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仅是银行未按规定时间放款,那么购房者也只能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按借款合同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付款系买方的基本义务,如因买方资信问题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买方就应以自有资金付清购房款,而不能推说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为此,按揭购房一定要谨慎,更应综合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等因素。
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买房梦,还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提醒,目前有不少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
而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
五、采用何种方式能够保护购房者利益,避免承担因按揭不成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因按揭不成产生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从以下三点入手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一、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在听取开发商意见的同时,尽量向贷款银行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贷款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对于自身还款能力及贷款能否获批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第二、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按揭不成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手续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银行通过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协议》,对放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放款,则购房者有权依据《贷款协议》要求银行按时房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篇二:
购房者如何规避“申贷”违约风险
购房者如何规避“申贷”违约风险
“当初该交的资料都交了,现在才说办不了贷款。
”近日,鲁女士很是郁闷,在深圳看中了一套房,鲁女士就和开发商签下合同并付了首付款。
当时以为交完所有的手续就可以办下来贷款,谁料,贷款怎么也办不下来,开发商则表示,贷款办不了,还要付违约金。
鲁女士所经历的事情在年底常有发生。
记者在走访深圳市部分在售楼盘时了解到,年底随着房贷政策的进一步收紧,因贷款难而导致交易搁浅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如何规避“申贷”风险成为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有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申请贷款应该注意以下的几个事项,以避免贷款申请不下来的违约风险。
首先,保证提交的信息正确、真实。
购房者需要提交审核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的申请表格。
在提交时必须确保信息的正确和真实。
如果信息录入错误,审核不能够通过,交易周期将会延长,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有部分人群为了购房,不免提交虚假的信息骗购。
如果有虚假信息,不仅审核不能够通过,而且在信用体系中也会有记录。
而且,购房周期拉长,潜在违约风险也会增加。
但是由于审核环节的不确定性,买卖双方应该协商好交易时间的问题,而且对违约的责任须明确,以免出现纠纷。
第三,签合同前须谨慎审核购房人资质。
目前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是先签购房合同,然后再去签系统中提交购房资格审核信息以及签。
所以若一旦购房者资质审核无法通过,就会出现违约的情况。
有部分购房者可能对政策并不了解,并且存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一旦审核未通过,交易无法进行,就会出现违约的情况,对于买卖双方这都是一种损失。
篇三: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熊潇敏
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下,纠纷发生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
今年3月,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要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某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
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A公司。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
A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过。
于是,A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
【问题提出】
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
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变更4、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
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购房者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商承担。
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
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
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
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
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
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未付清的房款。
理由:
在现实商品房贷款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
此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
因此,楼花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
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
由于开发商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显失公平。
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也就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并非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
3、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须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也不能克服。
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履行终止以前。
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因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6、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适用这一原则。
(二)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看,作为购买人履行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合同约定购买人采取按揭的方式由银行代为支付房款只是一种付款的方式或方法。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即要么银行同意办理按揭放贷,要么银行拒绝办理。
对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款,不能全部归责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使国家未出台新的房贷政策,也同样会存在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贷的情形。
如果认为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认为是情势变更,那势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合同签订时约定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未付清的房款,银行均会同意办理按揭放贷。
国家房贷政策的出台变成了意外,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
显然,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出现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这一事由的发生,不是导致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唯一原因,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A公司,A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适用要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关于‘按揭’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问题。
该解释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因故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即未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责任和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
一、什么是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就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商品房买卖中常用的一种购房付款方式。
按揭是英文“mortgage"(抵押)的音译,是指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产产权转让给按揭人的行为。
具体地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购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而从银行获得贷款,
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的一种付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二、‘按揭’目前在我国是怎么操作的?
‘按揭’目前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为:
1、确定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等。
2、开展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3、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期间,购房人还得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
4、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担保。
银行为保证贷款风险。
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金。
三、按揭中的各方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从上述按揭的操作方式看,按揭中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保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也较多,内部关系复杂。
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亦即借款申请人)、保险公司四方。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
1、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显然,借款申请人同时也就是购房人,其与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系买受人。
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资信状况确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数,双方同时签署借款合同。
因此,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人为借款人。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可以实现抵押权,将购房人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还存在抵押关系,其中购房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在按揭过程中,虽然购房人将所购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楼
花”,在我国目前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
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即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购房人若不还款,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个别银行还会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存在担保关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为债务人(又称被保证人),开发商为保证人。
5、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为确保银行的放贷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就抵押物(所购房屋)在借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指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所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购房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银行为受益人。
6、开发商与银行的回购关系。
有些银行在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中,还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
在该情形下,开发商与银行之间还存在通常我们所说的回购关系。
回购从其字面理解仍是买卖,但从法律角度看,按揭过程中的回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
一种是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的,其实质是由开发商解除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回购行为;另一种是在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后,开发商按条款约定回购购房人的房屋,双方又产生一次房产的过户行为,此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回购。
上述各法律关系看似独立,实际他们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成了按揭的各方法律关系体系,甚至无法割裂。
2
四、购房者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办理房屋按揭的具体程序如下:
1、选择房产
购房者如想获得房屋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银行按揭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
3、签订购房合同
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
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4、签订房屋按揭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对期房,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
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
3
抵押物的总价值。
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
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履行《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
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五、在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之后,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应该如何处理?
现阶段,由于商品房价格偏高,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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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 合同 贷款 下来 是否 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