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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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3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集团《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2010)》。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
2.1.1是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和劳动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防治和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文件。
2.1.2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监督、协调、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2.1.3负责公司建设项目中涉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
2.1.4协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
2.1.5负责制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并实施其采购、验收、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并妥善保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
2.2人力资源部
2.2.1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岗位危害进行测定,确定职业危害岗位,负责向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调配并对其将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告知。
2.2.2负责汇总并提供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作业人员和即将上岗或即将离岗的人员信息资料。
2.2.3负责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岗位调离并妥善安置。
2.2.4负责安排、落实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依法所享受的职业病待遇。
2.3工会
2.3.1对公司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2.3.2对公司与职工之间就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2.4采购管理服务部
负责向供货商索取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2.5各事业部、子公司
2.5.1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和劳动保护的责任部门。
2.5.2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和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要求,制订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并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2.5.3负责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2010)》的要求,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进行分级管理。
2.5.4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检查和考核。
2.5.5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5.6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2.5.7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有关规定,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简称接害岗位,含协力员工)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2.5.8负责对从事接害工作的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5.9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对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告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督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2.5.10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5.11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
按照健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2.5.12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2.5.13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协助公司、**集团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2.6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
2.6.1学习和遵守公司和**集团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培训,掌握与岗位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6.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2.6.3自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
2.7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
负责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并按年度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2各事业部、子公司应制定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2.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2.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2.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3.2.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2.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2.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3.2.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3.2.9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2.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与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融合,但应当包括上述内容。
3.3分级要求
3.3.1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2010)》分级标准的要求,采用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现场检测、检查表分析和定量分级法等方法,并结合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检测数据,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与评价,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3.4健康监护
3.4.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4.2对接害岗位员工必须实施上岗前、在岗中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3.4.3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健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3.4.4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5职业病管理
3.5.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3.5.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3.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3.6.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按公司《灾害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3.6.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3.7职业卫生教育
3.7.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
3.7.2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要求纳入新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4考核
4.1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情况纳入公司生产安全评价考核范围。
4.2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和**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一:
职业健康管理细则
附件二:
职工劳防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细则
拟稿:
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审核:
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附件一:
职业健康管理细则
1本细则是对《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文件。
2本细则是职业健康管理的具体指导要求。
3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4本细则中的名词定义
4.1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
4.2职业病危害因素:
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3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4职业健康检查:
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5实施细则
5.1职业健康管理
5.1.1建立接害岗位基本台帐(见附表一),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5.1.2各单位凡安排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前,必须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要求,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相关作业;上岗前健康检查由各单位进行组织安排,并建立接害员工清册(见附件二)。
5.1.3对已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由各单位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关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的规定,确定本单位应健康检查作业岗位后,再核定其岗位作业人员。
5.1.4对从事接触粉尘、生产性噪声和放射作业的人员应安排进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经健康体检排除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后方可离岗;离岗健康检查由各单位进行组织安排。
5.1.5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1.6对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者,各单位应及时安排复查或诊断,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5.1.7健康体检工作结束后的一月内,应将检查结果通知到受检者本人,并归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5.2职业病前期防护
5.2.1结合公司贯标工作,辨别公司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并对危害因素分级,对重大危害因素做出具体的预防控制措施。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特殊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设置应急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2.4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认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
5.3.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5.4建设项目管理
5.4.1公司及各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可行性认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未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获卫生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及施工。
5.4.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含有职业卫生专篇,并提出预防措施。
5.4.3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4.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4.5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5作业管理
5.5.1单位定期组织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汇总。
5.5.2各单位在准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中,应注明其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进行告知。
5.5.3各单位采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向采购单位索取中文版化学技术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5.4单位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使用的化学材料应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5.5.5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应采取预防、控制和消除措施,其原则:
5.5.5.1凡经济及技术条件可行,应首先考虑能彻底消除危害的措施;
5.5.5.2危害暂时无法消除的,则采取降低或隔离危害源等控制措施;
5.5.5.3短期内无法隔离的,对作业人员应采取限制接触剂量或时间的措施。
5.5.5.4工作业场所中的操作室、控制室、休息室设置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5.5.6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发包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单位;对承包(接)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5.5.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应考虑人体工效学的作用,在提高生产率的同时,降低职工的体力劳动强度。
5.5.8对尘毒作业场所防护设施的使用必须“先开防护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护设备;湿式除尘器应先送水、后送风”的操作原则。
5.5.9对粉尘作业工艺应封闭流程,控制、捕集外逸扬尘;敞开工艺应采取湿式作业;降低粉物料落差,减少倒运、装卸环节,储料库、堆放场地应相对集中;室内粉尘作业场所必须每班进行清扫、整理;室外粉尘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整理。
清扫时,应先洒水或水冲地坪,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积尘及在高空抛灰。
5.5.10对生产性毒物作业工艺流程要力求管道化、自动化、连续化,杜绝“跑、冒、滴、漏”;敞开工艺应采取局部抽风排毒措施;毒物生产设备的检修,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各项防范措施。
5.5.11个体卫生防护
5.5.11.1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作业人员提供经有资质的部门评价审定、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5.11.2职工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限值环境下作业或从事易经皮肤吸收及对局部危害较大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必须加强个人卫生防护、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5.5.11.3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现场须设置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
5.5.12有高温作业的单位必须在入暑前制订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现场应保证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给;督促、指导作业人员合理、正确饮(使)用;并根据作业状况,采取合理作息制度。
5.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分级
5.6.1各单位对纳入定期、定点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实施分级管理,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理的计划。
5.6.2主要根据接触尘毒危害性质及浓(强)度、接触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危害作业分级。
分为四级,即:
0级(安全作业)
Ⅰ级(轻度危害作业)
Ⅱ级(中度危害作业)
Ⅲ级(高度危害作业)
5.6.3其中0级,不作要求;Ⅰ级要求加强个体防护;Ⅱ级要求减少接触时间,接触式严格做好个体防护;Ⅲ级要求对设备改进,避免在线接触,进行远程控制。
5.6.2分级评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2010)》进行分级管理。
5.6.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6.3.1各单位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行定期、定点检测、评价,每年度末制订下一年度的定期、定点检测计划及实施方案。
5.6.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方法和使用的仪器按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5.6.3.3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6.3.4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高温(气象条件)每年夏季期间一~二次,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一次,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6.3.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经被检测单位或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现场确认。
5.6.3.6各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检测报告的两日内向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5.6.3.7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检测机构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抽查检测。
5.6.3.8检测报告
5.6.3.8.1各单位的定期、定点自测,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在6月和12月末报出;复测结果报告应在检测后两日内报出;临时委托检测结果报告,应在检测后二周内报出。
定期、定点检测报告分别送被检单位、公司其它相关部门和工会。
5.6.3.8.2公司每年度末汇总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5.7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7.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5.7.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进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止或拆除。
5.7.3公司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检测和开机运行同步率、防护效率及设备完好率等进行效果评价和考核。
5.7.4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8职业病管理
5.8.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经公司或本单位同意,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5.8.2公司或各单位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职业病调查报告书;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见附表三)。
5.8.3已被诊断职业病且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职工,应按职业病诊疗机构的要求,在诊断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留任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并安排其作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工诊断为职业病后,公司或各单位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工会。
5.8.4职业病患者调离公司或各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8.5职业病患者应定期进行复查,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书即作废。
5.9职业卫生教育
5.9.1就业前(上岗)教育:
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尝试;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
5.9.2在岗期教育:
本单位(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
5.9.3特殊教育:
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接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
6考核与评价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处理。
6.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6.2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2010)》标准进行分级管理的;
6.3未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以及做出相应控制措施的;
6.4未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做出全年计划及预算并实施的;
6.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未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
6.6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及安全交底的;
6.7未定期对有职业危害岗位进行检测的且检测报告中有不合格项的;
6.8未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6.9未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的;
6.10未按规定穿戴本岗位所使用的劳防用品;
6.11未按规定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作业的;
6.12未按操作规程,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处理不当的。
7记录
7.1附表一:
职业病危害岗位汇总表
7.2附表二:
接害岗位员工清册
7.3附表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附表一:
职业病危害岗位汇总表
单位:
单位地址:
编号:
序号
部门
作业区
工种岗位
在线作业地点
接触
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备注
粉尘
高温
噪音
放射
辐射
化学
振动
生物
其他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制表:
填表日期:
200年月日
附表二:
接害岗位员工清册
单位:
单位地址:
编号:
序号
工号
姓名
部门
作业区
工种
岗位
出生年月
专业
工龄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备注
粉尘
高温
噪音
放射
辐射
化学
振动
生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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