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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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捷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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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捷贷款管理办法
xx联社
“车贷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个贷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类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贷捷”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在已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贷款,贷款仅限于购买一手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自用车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借款人自己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借款人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
主要包括:
轿车、面包车、客运车、农用车、货运车、自卸车等。
不发放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危险货物专用车等)汽车贷款。
所购车辆应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以下所称“贷款人”是指xx联社;以下所称“经销商”是指汽车代理商或销售商;以下所称“借款人”仅限于在已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手车的自然人。
第五条“车贷捷”贷款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8 周岁,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章汽车经销商及借款人应具备条件
第七条汽车经销商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汽车经销商必须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并能配合接受贷款人对其资质及经营情况的调查;
(二)汽车经销商必须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状况良好,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具有健全、完善的为购车人办理汽车贷款的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保险、抵押的操作流程;
(四)企业成立在一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比例不低于5%的保证金,为购车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六)能向贷款人提供购车正式发票,所销售的汽车能安装GPS定位系统;
(七)汽车经销商应在xx联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八)贷款人关于对汽车贷款合作经销商的其他准入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有效常住户籍证明,有自有产权的住房,具备有效联系方式。
不在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的,由汽车经销商负责联系,应提供一名当地联系人。
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二)贷款用途明确,只能用于购买一手车,已和汽车经销商签订合法有效的的汽车买卖合同、协议;
(三)贷款申请数额及申请期限合理,有不低于所购汽车成交价格的30%的首付款证明;
(四)还款意愿强,有稳定、合法、充足的收入来源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
(七)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购买营运车,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有二年以上从事汽车营运经验;
(二)借款人购买车辆挂靠营运公司经营的,所挂靠营运公司应经营正常,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能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营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外债,无不良贷款。
第十条营运公司购买营运车,营运车用于营运公司统一经营或承包自然人经营的,自然人做为”车贷捷”借款人应增加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公司管理人员或营运车承包经营人;
(二)营运公司已签订运输合同或线路营运合同。
且预测财务收益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三)营运公司经营正常,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能提供营业执照、近二年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公章、法人代表章;
(四)营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外债,无不良贷款;能提供公司自有资产证明;
(五)营运公司营运车承包给自然人经营的,承包人应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汽车营运经验;
(六)贷款人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贷款担保及限制性条件
第十一条汽车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车辆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
对“车贷捷”贷款的借款人所购车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所购车辆属于营运公司所有或挂靠营运公司的,由营运公司出具车辆抵押手续并配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及其违约责任。
汽车经销商及营运公司做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车贷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保证金。
汽车经销商须在xx联社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基础保证金,在发放贷款时,再按放款金额存入专项保证金,具体比例为:
贷款余额在1亿元(含)以下,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6%,保证金余额不足时,汽车经销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二)违约代偿。
借款人超过两期(含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时,贷款人有权从汽车经销商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欠款,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含罚息),而无须征得汽车经销商同意,款项扣划后贷款人通知汽车经销商。
(三)保险理赔。
借款人贷款所购车辆出险,汽车经销商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催收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含罚息),如1个月内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含罚息)由汽车经销商垫付,但垫付资金不得使用保证金,由汽车经销商自筹。
贷款人有责任在垫付资金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后(含罚息),配合汽车经销商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汽车经销商所有,但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汽车经销商承担。
(四)垫资续保。
保险到期前三日,借款人未按约定续保的,汽车经销商应垫款为借款人办理保险,未垫款续保的,贷款人有权在保证金账户中扣取保证金为借款人办理保险。
第十四条限制性条件。
经销商根据借款人所购汽车车型确定是否安装GPS定位系统,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人认可保险公司为所购车辆购买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自燃险、司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七个险种,其中商用车可不用投保盗抢险。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在贷款人处保管,第一受益人应标明为贷款人。
保险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贷款方式与额度的确定。
(一)采用贷款人认可的储蓄存单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用车销售价格的80%,且质押率不高于90%。
(二)采用房产、其他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用车销售价格的70%,且抵押率不高于70%。
(三)采用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需提供全程或阶段性担保。
汽车经销商提供全程保证的,需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存入不低于自用车销售价格5%的保证金,借款人以所购车价值全额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用车销售价格的70%,贷款结清前,保证金不得释放。
汽车经销商提供阶段性保证的,需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存入不低于自用车销售价格5%的保证金,借款人以所购车价值全额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用车销售价格的50%。
(四)采用信用或保证方式发放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信用评级须在A级以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用车销售价格的50%,且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车贷捷”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具体浮动标准按照xx联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所购汽车市场价值变动趋势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用于购买自用车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用于购买商用车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还款方式。
“车贷捷”贷款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为一个月,借款人有提前偿还贷款意愿的,可提前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对提前还款金额是否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五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一)先登记后放款。
贷款在借款人车辆已购买、落籍并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抵押手续直接入库保管。
具体流程:
受理→调查→材料整理→初审(允许客户提车)→审批(合格证、保险单、税票、保证金存入证明)→抵押登记(车辆封籍)→签约→抵押手续入库(保单及大照原件)→贷款发放→归档→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二)先放款后登记。
贷款可在借款人取得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复印件及保单原件后即可发放。
具体流程:
受理→调查→签约→材料整理→初审→审批(允许客户提车)→二次审查→贷款发放→抵押登记(车辆封籍)→抵押手续入库(保单及大照原件)→归档→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资金需求,可直接向贷款人申请“车贷捷”贷款,然后到已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任意一家经销商处办理购车。
即直客式贷款运作模式,也可以采用间客式贷款运作模式;即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特约经销商处购车;并通过特约经销商向贷款人申请“车贷捷”贷款。
第二十一条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车贷捷”贷款申请书,采用间客式贷款模式的还需提供经销商推荐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或其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户口
簿、婚姻证明及贷款人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出具征信查询授权书;
(三)个人收入证明(如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流水或其他收入证明等);
(四)购买汽车的首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
明,购车合同及协议;
(五)借款人应提供抵押车辆的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
(六)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须提供担保合同或保证人出具的承诺书;
(七)所购车辆为营运公司用于营运的,需提供已签订的运输合同或线路营运合同、营业执照、近二年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公章、法人章,并出具公司及法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八)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受理客户申请后,至少由2名客户经理共同对借款人及经销商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调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
1、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合作机构以前推荐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贷款质量情况,新建立合作关系的,重点调查其资质情况;
2、调查合作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资信状况。
包括:
高管人员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案件、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是否有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问题;
3、调查合作机构经营情况。
包括:
近期销售情况是否稳定、借款人所购车辆是否属于生产商减产或停产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汽车价格是否有下降趋势;
4、调查担保情况。
包括: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担保限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担保情况、保证金是否足额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5、合作方所签协议或提供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6、贷款人认为应该调查的其他情况。
(二)借款人及申请贷款情况
1、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其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贷款购车,并用所购车辆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2、借款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合法。
借款人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检验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性;
4、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抵押的,须对车辆进行现场核实,审验车辆合格证是否真实、合法。
借款人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效;
5、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借款人是否提供了贷款人要求的必要的担保;
7、车辆用于营运的,是否具备营运经营权。
运输合同、线路营运合同、承包经营协议等是否真实、有效(重点:
营运证明是否超出有效期,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8、贷款人认为应该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材料整理。
客户经理在对合作机构及借款人的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进行确认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客户经理形成详实的贷款材料上报审查、审批,调查期间拍摄的相关影像资料应一同上报。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查。
审查审批人员应对“车贷捷”贷款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调查人履职尽责情况,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贷款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审查要点包括:
(一)合作机构
1、合作机构是否已准入,已建立合作关系的是否已列
入退出名单或达到退出标准;
2、合作机构所签协议或提供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3、保证金是否专户管理,保证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存
入;
(二)借款人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
致,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2、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
理,有无虚假骗贷嫌疑;
3、借款人收入测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具备按期偿
还贷款本息能力;
4、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5、车价是否符合市场价值,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
6、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结合调查、审查意见进行独立审批。
审批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贷款签约。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提供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折),并留存复印件,借款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办理开卡的,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自用车贷款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协议等。
借款人必须夫妻双方现场在相关合同等文本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担保人可由其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相关合同等文本上盖章、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二十七条抵押登记及抵押手续入库。
(一)抵押登记。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由客户经理与经销商共同办理,经办人员对车辆抵押登记的真实性负全责。
1、“车贷捷”贷款执行先放款后登记的,保证人应出具同意在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借款人应出具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承诺书。
保证人及借款人出具的承诺书应明确其应承担责任及违约责任。
贷款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应在贷款发放后七个工作曰内办妥;
2、“车贷捷”贷款执行先登记后放款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手续入库。
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后,车辆所有权证书、保险单原件入抵押品库保管,担保品管理员对抵押手续入库的办理以及抵押手续保管及出库负责。
第二十八条贷款支付。
“车贷捷”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贷款发放方式,贷款受托支付给汽车经销商。
借款人如不能亲自办理支付手续的,需出具《转账业务授权书》明确说明授权事项,贷款支付岗(综合柜员)凭授权书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后检查。
重点检查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资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车辆保险是否到期;经销商担保代偿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与抵押登记机关核对抵(质)押物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假权证、假抵押”的风险;检查是否存在经销商与借款人合伙骗贷行为;建立“车贷捷”贷款档案,对不同类别的“车贷捷”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及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车贷捷”贷款的风险级别。
贷后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可不进行专门的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监控和电话回访的方式来代替定期检查;
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资信状况、借款人偿还能力、保险到期脱保、合作机构资信状况、合作机构经营情况、抵押物权属、抵押物价值出现问题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应上报营销机构负责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所购车辆用于其所在公司营运的,对其公司经营情况等也要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到期催收。
客户经理需明确告知借款人应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
客户经理应在贷款还款日5日前,采取短信方式提醒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额资金,借款人未按分期还款约定偿还到期贷款的,通过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根据担保方式及形成风险原因的不同,可采取不同办法收回贷款本息:
(一)扣收担保人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拍卖抵押车辆,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
(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职责,用保险赔付款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贷款展期。
“车贷捷”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三十二条贷款收回。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手续出库,将抵押手续返还借款人,同时客户经理配合借款人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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