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6609374
- 上传时间:2023-06-20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7.37KB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微小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
(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微小客户;
(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小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
(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
(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
(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
(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
(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
(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
(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微小客户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也可以用于设备的技术改造、购建及维护固定资产投资,但不能用于生活消费。
第十一条微小客户贷款额度应与其经营规模、担保条件、偿债能力相适应。
对单个微小客户贷款限额,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与客户经营规模适应。
最高不超过客户申请日前12个月报税营业收入的20%。
(二)与客户提供的担保适应。
保证贷款不超过保证人担保限额,抵(质)押贷款不超过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
(三)与客户净资产总额适应。
首次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50%;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客户净资产的100%,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二条微小客户贷款应坚持到期收回,从严控制展期和借新还旧。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12个月以内,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贷款期限掌握在2年以内,购建厂房贷款期限掌握在3年以内。
第十三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利率采取风险有别、差异定价机制。
由县级联社按照客户信用状况优劣、担保方式强弱、贷款期限长短、资金归社率高低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随时自主调整。
保证贷款利率应高于抵(质)押贷款利率,强担保项下(优质不动产抵押、低风险担保)贷款利率应低于一般担保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微小客户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同一客户与农信社签订多笔贷款合同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可以约定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不同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五条除贷款以外,对微小客户的其他信贷业务,如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原则上应按农信社有关收费标准的上限计收手续费。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农信社应根据微小客户经营形式、资产结构、担保条件和融资额度的不同,结合微小客户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合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微小客户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对微小客户贷款的方式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
对同一客户既可以采取单一担保方式贷款,也可以同时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信贷工作人员应针对借款人资产结构特点,主动帮助客户组合贷款品种和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对微小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物:
(一)客户自有的商业门店及其他经营性房地产;
(二)客户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国家收回可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客户自有的住房;
(四)第三人房地产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客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养殖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客户自有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七)客户自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八)客户自有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九)属客户自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对微小客户发放质押贷款,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权利和动产作为质押权利或质物:
(一)存款单、银行票据;
(二)仓单、提单;
(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四)应收账款;
(五)有关动产,如大宗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通用性原材料;
(六)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对微小客户发放保证贷款,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保证担保:
(一)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
(二)代偿能力较强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担保。
(三)保证保险,即由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以联保基金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体保证担保。
经济联合体是指由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人、经济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组织,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
(五)其他经省联社正式文件确定的新型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客户提供的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完全覆盖贷款风险时,可以在法律风险可控、代偿(变现)能力优先的前提下,接受客户提供的多种方式的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一)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与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方式的组合;
(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的组合;
(三)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四)实物资产担保与权利资产担保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保优先的原则。
在客户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接受物的担保,在物保不能覆盖风险,或物保的变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保证。
(二)变现能力、代偿能力优先的原则。
不得接受市场变现能力差的抵(质)押物和代偿能力不足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三)不动产抵押优先的原则。
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抵押率不足或其变现处置能力不强时,可以补充价值稳定、易于保管、流动性好的动产作为抵押物。
(四)客户自有资产担保优先的原则。
在客户自有资产不足,或自有资产不适合办理抵(质)押时,或自有资产变现能力不强时,可以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第三人的资产办理抵(质)押。
(五)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优先的原则。
客户资产结构不适合办理抵(质)押,需要提供保证担保时,除省联社专项保证信贷产品规定外,应当优先接受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
第二十三条对拥有优质不动产的微小客户,可办理较长期限的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业务,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贸易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与上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经营稳健的微小客户,可以提供厂商社(三方协议)贸易链融资。
第二十五条对微小客户贷款,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一律要求其家庭成员及财产共有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一律要求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对微小客户发放抵(质)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和贸易链融资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符合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和专项产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适应微小客户融资需要的担保贷款产品。
开发新的担保贷款产品,在经法律风险论证并报省联社备案认可或行文后方可投放市场。
第五章贷款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办理微小客户贷款的基本程序为: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九条建立微小客户财产申报制度。
微小客户申请借款,除应提供主体资格和与贷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向农信社提交财产明细清单和负债(含或有负债)明细清单。
第三十条微小客户财产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动产,包括住房、店铺、厂房、未收割的农作物、未砍伐的林木等;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大宗耐用消费品、大宗农副产品、原辅材料、库存产品等;
(四)债权,包括借出款项、应收货款、应收加工款、应收租金等;
(五)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及其他有价证券;
(六)对外投资股份或权益;
(七)承包经营权、承租经营权及在借款期间的预期纯收入;
(八)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三十一条微小客户负债明细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机构借款及应付票据;
(二)民间借贷;
(三)经营性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应付借款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工资福利、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四)借款期间除日常生活外的刚性支出,如子女教育费用、其他债务支出等;
(五)对外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负债。
第三十二条建立真实性尽职调查制度。
农信社受理微小客户借款申请后,应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作为调查人员,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
看客户是否符合《贷款通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
(二)财产的真实性。
对照客户提供的财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实财产的真实性和价值的合理性,看有无虚增财产;客户能提供财务报表的,应将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按明细账务进行实物(权利)化核对。
(三)产权的完整性。
查客户已经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否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是否为财产实际占用和使用人。
(四)负债的真实性。
查客户有无遗漏或隐瞒负债、虚增负债的情况,如将借款及应付票据不入账、对外担保不反映及虚构或隐瞒对外负债等。
(五)经营的正常性。
看客户的开工率及耗能与产量是否成正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是否相应,财务收支是否合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
(六)用途的合理性。
现场调查核实,收集贷款用途证明文件,防止因用途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危及贷款安全。
(七)偿还的保障性。
核实客户前期生产经营效益的真实性,测算贷款期内的生产经营效益及现金流量,看是否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风险的补偿性。
看担保是否合法、足值,分析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看客户能否投足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承贷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或第一受益人,落实风险补偿来源。
(九)信用的可靠性。
查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了解客户与上、下游客户的往来情况,了解客户道德品行情况,看客户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信用基础。
(十)资料的完整性。
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欠缺、遗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真实性调查环节发现客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客户经理可直接决定不予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尽职调查不得单纯依赖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各类书面资料,在收集资料的同时应注重现场实地调查,尽可能掌握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的非财务信息。
实地调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包括以下方面:
(一)到客户经营场所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管理、生产条件、技术、工艺及产品;
(二)到客户主要资产所在地调查,了解客户资产状况、权属状况;
(三)查对银行往来账,核实大额应收应付往来账,核实纳税记录,了解客户现金流量、经营规模及效益情况;
(四)走访发包方或出租方,了解发包或出租政策、条件,了解发包或出租过程及承包或承租合同的主要内容,了解发包方或出租方对发包或出租资产(经营权)转让、处置的态度;
(五)走访客户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客户依赖性较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对客户品行、能力及其产品、服务的评价;
(六)走访客户邻里,了解客户的为人处世及个人信誉;
(七)走访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了解其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客户借款行为及借款用途的态度,询证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客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第三十四条对不能提供正式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其经营及财产状况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编制能够反映客户财务信息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简表,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必要时,把客户家庭、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分析。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客户进行书面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基本状况;
(二)客户资产及负债核实情况;
(三)担保条件及组合担保方式核实情况;
(四)走访获得的对贷款决策有意义的信息;
(五)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态度;
(六)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制调查表格,对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方式、服务收费、风险控制等提出建议,提交审查岗人员进行审查。
调查人员向审查岗递交贷款资料的同时,应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调查人员对所提供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贷款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贷款审查岗人员收到调查岗人员递交的贷款资料后,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借款用途是否合理,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调查人员是否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了尽职调查;客户经营状况及财产申报是否真实,对客户财产价值的认定是否合理,不动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三)担保条件是否合理,有无法律障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能否有效覆盖贷款风险;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四)调查人员提出的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方式、服务收费等建议是否合理。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否有效控制风险。
第三十八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条件、还款方式、服务收费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三十九条审查人员在审查贷款纸质资料的同时,还要对已输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调查信息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将审查信息输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对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提交贷审会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条微小客户贷款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除本办法或省联社针对微小客户专项信贷产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简、省程序审批贷款。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将审批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下列微小客户贷款可以由贷审会授权主管信贷业务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一)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三)质押率在90%以下的存款单、农信社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四)质押率在60%以下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质押贷款;
(五)已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原欠贷款已按期偿还,本次贷款金额未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
(六)经省联社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第四十二条经省联社同意后,市州联社(办事处)可以在有条件的基层信用社试点直接由客户经理双签审批一定额度的微小客户贷款。
第四十三条贷款经审批后,由承贷社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人向承贷社移交质物后,由客户经理将合同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并点击输入综合系统,同时将相关纸质凭证传递给会计岗位,由会计人员办理出账和资金转划手续。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人为的外部因素干预。
第四十五条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必须在贷款调查建议书、审查意见书、审批意见书中披露客户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涉及关系人的贷款业务,相关调查、审查和审批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十六条采取组合担保方式对微小客户发放贷款的,应当防范控制以下风险:
(一)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承贷社一般不应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经承贷社核定,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为微小客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要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同时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同一客户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客户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承贷社应当与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主合同债权承担共同连带担保责任,承贷社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就抵押物或质物实现主债权。
在贷款到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情形时,承贷社原则上应当向所有的担保人主张权利,若承贷社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贷款债权实现的及时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先选择某一具体担保人主张权利时,不得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
(四)以单位存款质押的,应当取得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存单确认书,严禁接受单位存款证实书作为质押。
(五)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应当要求付款义务人出具应收账款确认书,约定由付款义务人直接向承贷社付款并放弃对收款人的债权债务抵销权。
(六)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且能够办理正式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微小客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掌握贷款实际用途,监控客户资金流向;
(二)现场检查客户用工、设备开工、原料及产品入库与发货、货款回笼、用电、纳税、对外投资等情况;
(三)检查客户销售收入及销售收入归社率,了解客户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
(四)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客户在他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五)加强纵横向信息沟通,了解客户诉讼、税收和诚信合规经营方面的情况;
(六)与客户家庭成员、股东及财产共有人交谈,了解客户经营理念、措施和投资意向变化情况;
(七)现场检查抵(质)押物状态、价值波动情况,跟踪评估担保能力,必要时要求客户追加抵(质)押物或追加保证;
(八)必要时盘点存货、核查会计凭证和函证大额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对已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出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缩减贷款、要求客户提前还款、停放新贷、补充担保等提议和应对方案。
第四十九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客户违约记录,并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债的客户予以通报、曝光、联合制裁。
第五十条对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客户,应作为贷款退出对象,并列出退出计划,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限时退出:
(一)贷款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客户;
(二)生产经营对环境污染严重,或高能耗的客户;
(三)主要负责人、家庭成员、股东或财产共有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与农信社合作态度发生不良变化的客户;
(四)有重大偷漏税行为的客户;
(五)关键财务指标连续两年出现恶化迹象,包括但不限于负债率高、流动性大幅下滑、银行负债非正常急剧增长、收入急剧下降、持续大额亏损等;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客户。
第五十一条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同时,信贷管理各岗位人员应加强沟通,确保各方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三)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涉及诉讼;
(五)客户及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客户股东、财产共有人发生变动;
(七)客户发生并购、重组或产权变更;
(八)客户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家庭出现裂变;
(九)其他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一旦确认某些风险预警信号已对贷款资产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市州联社(办事处)应制定加强各级信贷主管人员风险管理责任的量化标准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单户风险贷款达到一定额度区间时,由承贷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单户风险贷款超出一定额度区间时,由县级联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
(二)单户风险贷款未超出一定额度区间,但承贷社新增风险贷款总额达到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比例时,由县级联社主任亲自参与并直接负责进行资产保全。
第五十三条在存量维护和资产保全过程中,对微小客户存量贷款中的信用贷款补充担保的,可以接受AA级以下企业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十四条建立微小客户贷款风险损失抵补机制。
(一)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度提高微小客户贷款利率,确保收益能覆盖微小客户贷款风险;
(二)根据客户资金实力、经营风险及还款来源保障情况,可要求客户投足财产保险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或第一受益人必须指定为承贷社;
(三)积极争取财政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用社 银行 微小 客户 贷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