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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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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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和代建人协商一致,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总投资:
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委托人以万元总价包干的方式作为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费,如因代建人建议而节约建设资金的再给予奖励。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1、委托代建合同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
(签章)代建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2011年月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二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
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按规定、按进度向承包人支付建设资金。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三条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四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五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六条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的协调,为代建人成立的项目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授权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人防审核等各项建设手续。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并与相应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四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五条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负责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八条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四章各方的(合同)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三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条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一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二条工程变更。
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五十四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五十五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五十六条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七条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四川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保修期管理等。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与其签订合同。
2、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3、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4、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5、代建人在项目建设中,积极做好迎接国、省、市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工作,并按国、省、市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确保本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6、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土建工程正式施工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彭仕剑。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委托人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依据完成的工程量申请拨付资金额,监理单位审核,经委托人认可后由代建人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同意后支付施工单位。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万元总价包干,如因代建人建议而节约建设资金的再给予奖励。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万元的)20%计万元;
3、土建施工完成时,再支付代建费的3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80%。
5、余下的代建费20%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第七条代建人应按项目的%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八条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第九条代建人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条代建人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代建人在责任期间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4)因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5)发生了人身死亡的,由代建人全责负责赔偿,并扣除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发生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的,扣除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
(6)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
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二条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第十四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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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