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西南政法大学许安平税法学笔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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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西南政法大学许安平税法学笔记版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收
一、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国家机器掌握的一种暴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以集中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本质
(一)义务说/牺牲说
国家本质:
国家是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一种力量。
税收本质:
一种财产剥夺关系——征税是国家的当然权力,纳税是纳税人的当然义务,是一种财产牺牲。
优点:
较符合税收现实
缺点:
没有说清国家征税权的合理性所在
(二)利益说/对价说
国家本质:
国家的全部权力都来自于社会成员,国家没有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权力,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税收本质:
一种利益交换关系——税收是换取国家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代价。
优点:
回答了国家征税权的合理性所在
缺点:
①操作性很差——国家给社会成员提供的利益很多时候不是货币利益,不能以货币计量,因此不能以国家给社会成员提供的好处的多少来决定纳税人义务的大小
②完全拒绝财富再分配的要求,不能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
三、特征
(一)强制性
概念:
国家强制课征,不以纳税人是否自愿交纳为前提。
表现:
①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
②纳税人必须履行其依法产生的纳税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征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无偿性
概念:
国家取得税款不用支付任何代价(直接意义上,税收法律关系上)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提供社会成员所需要的公共物品(间接意义上)
(三)固定性
概念:
征税标准固定——税收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征税标准在税收行为发生前,事先由税法加以固定,国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多征税,纳税人有权拒绝超过法律规定的额外税收要求。
税收与收费的区别
1、概念不同:
税收: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国家机器掌握的一种暴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以集中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或者某种特许权利而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或者报酬。
2、主体不同:
税收:
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
收费:
服务或者特许权利的提供者
3、性质不同:
税收:
无偿,不遵循等价原则
收费:
有偿,应遵循等价、公平合理原则
4、用途不同
税收:
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国家统一支配
收费:
除国家机关收取的上缴财政以外,视为服务或者特许权利的提供者的收入,由其自行支配
四、职能
(一)财政职能
概念:
通过税收能够筹集到一定的财政收入。
(二)经济干预职能
概念:
通过具体的税收制度设计,可以影响私人的经济活动和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从而实现调节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目的。
国家为什么要通过税收干预私人经济:
实践表明,市场经济确实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
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自身产生的问题,因此市场机制本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政府之手,有形之手去干预矫正市场失灵。
因此,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干预私人经济,目的不是为了取代市场,而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市场失灵理论:
①客观存在的某些影响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障碍因素
垄断:
外部性:
概念:
私人的经济活动强加给他人或者社会一些好的或者不好的后果。
正的外部性:
私人的经济活动带给他人或者社会的好的后果。
正的外部性意味着行为人没有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其中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被他人或者社会免费占
有,这种情况将损害私人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导致市场供应不足,市场失灵。
对具有强烈正的外部性的活动,如教育、医疗、科学、卫生、体育,由国家直接经营。
对正的外部性不太强烈
的活动,由私人提供,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行为资助。
负的外部性:
私人的经济活动带给他人或者社会的不好的后果。
负的外部性意味着行为人没有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其中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由他人或者社会被迫承
担,这种情况将使行为人能够以低于实际成本的成本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导致市场供应过度,市场失灵。
外部成本内部化,使行为人自己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成本。
信息不对称:
不正当竞争:
税收能矫正的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
②即使不存在上述障碍因素,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也不理想
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
矫正办法:
宏观调控
目的:
反经济周期,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
手段: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操作方式:
经济发展超过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时,实行紧缩性财政货币政策,以挤压经
济泡沫,给过热的经济降温
经济发展处于萧条阶段时,实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以推动经济增长
收入分配不公:
表现:
①通过对教育、医疗、科学、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鼓励私人当事人提供更多具有公益性的活动;
②通过对产生污染的企业以及消费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加重税收负担的办法矫正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
例如,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环境污染的产品,如汽油、柴油,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收一次消费税,目
的就在于矫正汽油、柴油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
③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正国际贸易中倾销和政府补贴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从
性质上看属于临时关税,不是单独税种。
由货物的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征收。
不能够一直征下去,有时间限制,对方一旦停止了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就应停止征税,因为目的是抵消竞争优势。
税率不是任意规定的,正好抵消倾销和政府补贴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取决于销售价格低于实际成本的幅度,低得越
多,税率越高。
纳税人不是货物的出口商,而是本国的进口商。
征税对象是原产于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的国家的进口货物。
④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将土地级差收入和因资源开采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
以促进自然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⑤通过对低收入群体的减免税优惠,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制度,通过开征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对其他高档消费品
和奢侈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收一次消费税,以适当矫正市场经济必然伴随的收入分配不公现象。
⑥税收在宏观调控上的表现:
累进税率、保护关税、出口退税、鼓励投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抑制土地价格过度上涨
出口退税制度:
为使国际上竞争的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公平竞争,对出口的货物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分类
(一)标准——课税对象(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归类不明)
1、流转税
(1)含义:
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2)纳税人:
商品的销售方或者服务的提供方
(3)特征:
①价内税:
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通常计入其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的价格之内,成为商品、劳务价格的一部分。
②间接税,间接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征税,会抬高商品和劳务的价格。
(4)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①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劳务;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
②增值税、消费税是对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征税;关税专门对进出口货物征税,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是原则,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是例外
③增值税是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征收范围几乎包括国内销售的所有货物;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个别货物再征一次税。
增值税是财政目的税,消费税是经济干预目的税。
法定的14种消费品: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危及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消费品(为矫正负的外部性),烟、酒及酒精、鞭炮
烟火、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
第二类——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为调整收入差距),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高尔夫
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
增值税的纳税环节是所有流通环节;消费税只在出厂销售环节征一次税。
2、所得税
(1)所得:
①所得源泉说(经济学)——一个社会一段时间内所新创造的价值,即新增加的财富,包括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三个部分。
②净资产增加说(法学)——纳税人净资产的增加
③财产产生的收益
比较:
净资产增加说包括了只具有财富再分配意义的个人收入,所得源泉说不包括这部分。
例如,投机性交易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不构成经济学上的所得,但构成法学上的所得;土地
的级差收入,实质是由市场对土地价值评价的相对变化引起的,不会带来任何财富的增加,不构成经济学上的所得,但构成法律上的所得。
后果:
由于定义“所得”的困难,现代所得税法通常采用详细列举各种应税所得并制定一整套成本费用扣除规则的办法,间接界定“所得”,导致所得税制度的复杂化。
(2)含义:
以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3)特征:
①直接税
②期间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31日24时,但为了企业资金流转,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税有部分是随时税。
(4)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以消除重复征税。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性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债务负担轻,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债务负担重。
(5)分类
标准——计税方法(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
①综合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综合征收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优点:
公平
缺点:
申报法征收,效率低
②分类所得税:
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
优点:
源泉征收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征税成本低,效率高
缺点:
不公平
(6)避税:
纳税人滥用民法上的权利和自由,谋求税负减少的行为。
在不具有经济合理性的前提下,纳税人不采用正常的法律形式,而采用不正常的法律形式,如果一方面实现了其所欲实现的经济目的,另一方面成功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此种行为
很可能是避税行为。
3、财产税
(1)比较“所得”与“财产”
同:
都是社会财富
异:
“所得”代表社会财富的“增”量;“财产”代表社会财富的“存”量
(2)含义:
以纳税人的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3)税种(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①房产税:
对纳税人的营业性用房,根据房屋的余值或房屋的租金收入按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余值:
房屋的原值一次性扣除10%-30%后的剩余部分
缺陷及改进措施:
不包括住宅→重庆、上海试点
余值→评估程序、申报价值
②车船税:
对在我国境内拥有的车辆、船舶,按车辆的种类、船舶的吨位,从量定额,按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③契税:
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的权属,由土地、房屋产权的承受人缴纳的,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转移土地、房屋的权属:
国有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赠与、交换)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买卖);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赠与);差价(交换)
税率:
3%-5%
契税应该废止,与营业税、印花税等重复征税。
(4)分类
标准——课税财产具体范围(一般财产税、特别财产税)
①一般财产税(综合财产税):
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进行综合计征——遗产税
②特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
对纳税人的个别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征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现代财产税通常不实行普遍征税原则,即不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对其个别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和个别动产)征税,原因有三:
其一,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其二,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其三,社会对资本积累的客观需要。
标准——计征环节(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
①静态财产税:
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对未发生权利变动的财产征税——房产税、车船税
②动态财产税:
对才穿转让环节征税,对发生权利变动的财产征税——遗产税、契税
4、行为税
(1)含义:
以纳税人的特定经济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2)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
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暂停征收
②印花税:
含义:
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行为
应税凭证:
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九类经济合同外加技术合同,订立合同的所有当事人);
产权转移书据(房产、地产、车船、股权);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商事凭证,不包括民事凭证)
优点:
税率为0.05‰-1‰,税负轻,纳税人几乎感觉不到税收负担的存在;
税源充足,财政收入可观;
由于税负轻,印花税的征收几乎不干扰市场机制的运行;
采用印花税票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征税成本低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
④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
③④同:
征税对象都是土地使用行为,都按从量定额征收
⑤车辆购置税:
对在我国购置车辆的行为按计税价格的10%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购置:
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计税价格:
成交价/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
5、归类不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1)资源税:
①概念: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矿产品: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②税率:
原油——销售额的5%-10%;天然气——销售额的5%-10%;焦炭8-20元/吨;其他煤炭0.3-5元/吨
(2)土地增值税:
①概念: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实行累进征收的一种税。
②纳税人: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因此主要纳税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③目的:
调整土地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特点:
附加税:
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
目的税:
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②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③教育附加费: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看做收费。
(4)船舶吨税:
对使用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按船舶注册的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
实际上是一种收费。
(5)烟叶税: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按收购金额的20%征收的一种税。
(二)标准——缴纳税收的形态(实物税、货币税)
(三)标准——计税依据(从价税、从量税)
1、从价税:
征税对象的价值量
2、从量税:
征税对象的物理数量
优点:
可以避免评价征税对象价值的困难
缺点:
税收不能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通货膨胀时期会影响税收收入
(四)标准——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直接税、间接税)
1、直接税:
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
2、间接税:
税收负担发生转嫁,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和经济上的实际税收负担者不是同一个人。
缺点:
推高物价;真正纳税人的权利被漠视;不公平(应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实际却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征税)
(五)标准——征收和使用权限(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1、中央税:
由中央政府组织征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
2、地方税:
由地方政府组织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
3、共享税:
按一定比例由中央、地方分享
分类前提:
财政上实行分税制
分税制:
概念:
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财政体制
优点:
使地方政府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财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
实质:
财政分权体制(不同级别政府都有了相应的财政权力)
具体做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中央税:
关税;
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共享税:
增值税:
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
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
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地方税:
除中央税、共享税外的全部税收
发展:
因国有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征税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2002年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部变为共享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因没有实际开征证券交易税,将印花税中的证券交易部分改为共享税
征收机关:
中央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相互之间可以委托代征。
关税、进口货物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六)标准——纳税义务成立时间(期间税、随时税)
1、期间税:
按期征收的税。
2、随时税:
按次征收的税。
区分期间税与随时税的法律意义:
两者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一致。
期间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征税期间届满的那一刻,随时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应税行为和事实发生的那一刻。
(七)标准——税收立法目的(普通税、目的税)
1、普通税:
用于国家一般性的支出,即非特定用途而课征的税收。
2、目的税:
专门用于某种特别经费支出或作为国家的特殊调节手段而课征的税收。
(八)标准——税收职能(财政目的税、经济干预目的税)
第二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立法形式(体例)
(一)综合立法式(法典式)
1、概念:
有关税收的全部问题规定在一部法典中。
2、代表国家:
美国
3、优点:
便于税法规范内部在概念、体系等方面协调一致,不至于相互冲突。
4、缺点:
对立法技术要求很高,过于强调税法的安定性而欠缺灵活性,修改困难;
税法典内容庞大,复杂难懂。
(二)分税立法式(单行法式)
1、概念:
对每一个税种单独制定一部税收法律或法规。
2、例外:
(1)、将各税种的共同性问题集中规定在一部法律中,例如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内容:
①税法总则:
基本概念、原则、税务机关的组织、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等
原则:
法定:
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不受非法剥夺
公平:
受益原则;负担能力原则(量能课税原则)
效率:
实质课税:
②税收程序:
一般程序(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税额的确定→税收缴纳→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安全保障制度:
离境清税、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为权、撤销权,税收保全制度,
纳税担保制度
特别程序:
源泉征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不用纳税人主动做出任何行为
代扣代缴:
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人(工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人
印花税票纳税方式:
③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
程序违法:
实体违法:
偷税:
理论上的定义:
纳税人采取欺骗或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通过隐瞒已经
发生的有关纳税义务成立的应税行为和事实的方法,逃避税收义务。
法律上的定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
广义:
所有税收违法行为。
狭义:
逃避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简称。
抗税:
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
骗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简称。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涉税行为打击重点。
欠税:
超过法定期限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性质最轻微,责任最轻。
法律后果:
追缴税款:
对欠税行为追缴税款时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0年,如欠缴税款
数额超过10万元
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无限期追征
加收滞纳金: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罚款:
不适用于单纯的欠税行为
偷、逃、抗、骗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以征收
附带税的方式取代现在的行政处罚)
加收的滞纳金的法定性质?
补偿性法定责任:
强制国家给纳税人发放一笔相应数额的贷款,补偿国家税款遭受的利
息损失(年利率18%,超过银行对逾期贷款的最高利息)
惩罚性法律责任:
与罚款性质相同
行政强制(执行罚)
争论的实质是滞纳金和罚款能否同时适用,如果同时适用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2)、把税收特别措施(税收优惠制度、税收重课制度等)集中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
三、税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法规体系:
(二)理论体系:
1、税法总论
2、实体税法:
内容:
纳税义务成立、既成、消灭的法律要件
解决的主要问题:
纳税义务的成立问题
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
纳税要件(纳税人角度);征税要件(征税机关角度);税收要件
3、程序税法:
内容:
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序(一般规定在税收通则法、税收基本法中)
第三节实体税法的基本结构
一、纳税人
概念:
在税法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区别:
扣缴义务人、纳税代理人、纳税担保人、税收负担人:
本单位和个人没有纳税义务。
二、征税对象
概念:
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分类:
1、商品或者劳务的流转额——流转税的征税对象
2、所得——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3、财产——财产税的征税对象
4、行为——行为税的征税对象
为什么分成这四类?
征税对象必须能够直接表现一定的社会财富,如所得、财产,或者间接表现一定社会财富的存在,如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或其他特定的经济行为,从而构成税收的物质基础,成为税源。
三、征税对象的归属
概念:
征税对象对纳税人之间所具有的某种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关系。
法律意义:
只有征税对象所归属的人才应当称为纳税人。
通过这种物对人的归属关系寻找到应当对作为物的征税对象上成立的纳税义务负责的人。
分类:
法律上的归属;经济上(事实上)的归属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上与经济上的归属是一样的,可以追踪到唯一的纳税人。
但特殊情况下,如以企业名义购买汽车用于投资者个人使用,则小汽车法律上归属于企业,经济上归属于个人。
如果按经济上的归属决定纳税人则成为实质课税原则。
四、计税依据
概念:
为了计算税额而将征税对象表现为金额或者数量后而得出的数值。
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计算税收的基础——税基。
分类:
1、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从价税的计税依据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营业税(提供劳务的营业额);关税(关税完税价格)
2、征税对象的物理数量(面积、体积、重量等)——从量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元/平方米);资源税(元/吨、元/千立方米)
五、税目
概念:
税法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质的规定性。
与计税依据的联系:
都是对征税对象的补充规定,征税对象是原则的规定。
法律意义:
1、对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2、可以根据不同的税目规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一定的经济政策,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实现税收的经济干预目的。
有些税种因为法定征税对象内涵和外延很清楚,所以没有税目,比如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税率
含义:
征税的比例或尺度,直接决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是实现现代税法经济干预目的的主要法律机制。
分类:
(一)比例税率:
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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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 西南政法大学 安平 税法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