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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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共青团宁波市委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文件
ZJBC13-2015-0033
甬人社发〔2015〕213号
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办、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团委、供销社,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农业、教育、财政、商务部门、团委、供销社:
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全市培训电子商务人才2万人,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1万人,带动就业4万人,建立1家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力争实现县(市)区“四个一”目标:
即每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有条件的村每村建立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成功创业,有效带动劳动者就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块状经济和产业特点,依托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商产业园,以园中园方式设立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等农村电商相关产业企业,鼓励当地网商和农村创业青年进驻产业园区,共享园区电商资源。
可结合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鼓励大学生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二)加强农村电商平台建设
以市场化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电商平台建设,鼓励引入国内重点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农村消费类资源。
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利用省人力社保厅与阿里巴巴、浙江赶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支持电商专业运营商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及服务平台。
利用农村劳务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农家乐特色村(点)、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创业基地、物流企业镇(村)服务网点等资源,建立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为当地居民提供网络代购、代收、代销及电商服务。
(三)加强农村电商末端物流平台建设
加强与电商物流企业的战略合作,鼓励物流企业打造末端共同配送模式,发挥农村劳务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参与农村物流服务。
整合已建的末端配送网点资源,通过村级电商服务站取(送)、公共智能柜自提等方式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和销售需求,解决农村物流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支持劳动者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且正常经营,或经认定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农村电商实体,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按申请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农村电商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
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可按规定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推进电商人才培养和引进
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在甬高校和技工院校做优做强现有电商专业,并优先纳入学校品牌专业建设范围,同时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成立电子商务学院;推进院校和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立农村电商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培育电商专业人才。
市重点电商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规定破格推荐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发挥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网作用,举办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远程教育,培养各类电商人才。
新引进毕业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电子商务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甬,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经市电子商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审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
(七)夯实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养基础
按照省文件要求,推动落实网络营销师、电商职业经理人、电商数据分析师、网页美工师等4个职业标准和店商操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电商培训教材开发、电商师等职业(工种)题库调整开发,切实满足电商从业人员的技能鉴定需求。
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力争形成200人的培训师资库。
(八)强化农村电商职业技能培训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商基本技能、操作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
市级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商培训。
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农村电商企业需求定期开展菜单式、定向型、个性化培训,对电商职业经理人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对店商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农村电商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50%以上。
对参加农村电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现行规定及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农村电商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九)推进农村电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鼓励大中农村电商企业开展电商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小微农村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
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商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
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难以提供技能鉴定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力社保部门、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要给予支持。
(十)提升我市农村电商的影响力
发挥品牌对农村经济和创业就业的带动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包括区域化品牌的县域农产品电商品牌,推动建立网络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行业标准。
发挥赛事活动对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举办市级农村电商创业技能大赛,支持电商发展较好的县(市)区举办县级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技能等级晋升。
三、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贯彻实施意见,将涉及农村电商的相关项目与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协调各部门加强对农村电商的资金、人员和机构等要素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扶持政策。
市农办牵头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农村实用人才开展农村电商创业。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的教育政策,指导职业院校开展电商知识教育。
市财政局负责推进农村电商就业创业所需资金保障。
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培育、发展和指导,指导和规范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指导和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
团市委负责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引导扶持农村青年进行电商创业。
市供销社负责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工作,开展市级农村电商孵化园和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县级农村电商孵化园和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加强目标考核
要把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奖励先进典型,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
各地要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农村电商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情况纳入统计范围,从今年四季度起,每季度报送《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附件1)和《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附件2)。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做好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农村电商创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着力推广农村电商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电商创业的良好氛围。
对在农村电商创业带动就业中成绩卓著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创业新秀等有关市级先进评选。
本通知所指的农村电商企业,是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农村电商平台是指为农村电商企业或农民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其他行业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
电商企业是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以及为电商发展和应用提供IT、物流、营销、金融、衍生服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
本通知中的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场租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的受理条件和经办程序按甬人社发〔2015〕182号、甬人社发〔2015〕1号、甬银发〔2013〕7号和甬银发〔201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0月31日起实施。
附件:
1.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
2.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
3.填报说明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共青团宁波市委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
年季度
填报单位:
单位:
家、个
项目
配套政策
合作对象
合作关系
县级孵化园(家)
培育物流企业(家)
县级服务中心(家)
村级电商服务站(个)
村级服务站人数(人)
农村电商新增创业人数(人)
新增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人)
培训人数(人)
已出
出台时间
阿里
赶街
其他
已签协议
签订时间
行政村总数
已建成
XX县(市、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此表为季报,于季末最后一个月的28号前上报。
2.上述表格中,所有栏均为时点数。
3.配套政策、合作对象、合作关系情况填写“1”或时间,其他合作对象请注明名称。
4.孵化园、服务中心、物流企业和村级电商服务站进展情况请在相应栏目填写数字,如未建成填写“0”。
附件2
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
年季度
填报单位:
单位:
人、户、万元
项目
享受人数/企业户数
资金支出
培训补贴
创业者社保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场租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园建设补贴
其他补贴
培训补贴
创业者社保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场租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园建设补贴
其他补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XX县(市、区)
补充资料:
当年累计新发放农村电商创业担保贷款万元,其他补贴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此表为季报,于季末最后一个月的28号前上报。
2.上述表格中,所有栏均为当年累计数。
附件3
填报说明
一、填报形式
2015年12月起,各地于季末最后一个月的28号前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附件1)和《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附件2),上报至“宁波市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农村电商”模块(目前,此模块正加紧制定中),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二、《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指标解释
1.配套政策:
指针对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促进就业方面出台的专项政策或综合性政策。
2.合作对象:
指阿里巴巴集团、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赶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其他电商平台。
3.合作关系:
指当地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或其他部门与合作对象建立的合作关系。
4.县级孵化园(家):
指经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发文和挂牌的电商创业孵化园(基地),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为入园的创业者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场地及相关创业指导、培育孵化等服务的场所,其中,从事农村电商相关业务的创业实体占50%以上,且仍在正常运行。
5.培育物流企业(家):
指人力社保部门培育扶持的服务农村电商发展的物流企业。
6.县级服务中心(家):
指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建立的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
7.村级电商服务站:
指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建立村级服务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
8.村级服务站人数:
指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建立村级服务站,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从业人数,含负责人。
三、《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指标解释
1.享受人数/享受企业户数:
享受人数指当年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农村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数;享受企业户数指当年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农村电商企业户数,包括培训补贴、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补贴、场租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享受人数/享受企业户数分别用斜杠隔开。
2.培训补贴:
指当年人力社保部门直接举办或依托各类合作单位、培训机构、院校、企业举办的关于农村电商方面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按规定所给予的培训补贴。
3.创业者社保补贴:
指当年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并正常经营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农村电商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5.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指当年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补贴:
指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
7.公益性岗位补贴:
指当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实现就业的,按照农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的补贴。
8.场租补贴:
指当年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
9.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指当年对符合以下政策对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给予的贴息。
(1)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农村电商实体所发放的贷款;
(2)对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所发放的贷款。
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
10.创业孵化补贴:
指当年对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所给予的补贴。
11.创业园建设补助:
指当年对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给予的补助。
12.其他补贴:
指当年促进就业资金用于扶持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的其他补贴政策。
13.资金支出:
指当年促进就业资金用于扶持农村电商企业、创业孵化园、县级运营中心、村级服务站等机构、农村电商创业就业人员、有意从事农村电商创业就业人员等各类补贴资金。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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