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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作业规程资料
露天煤矿作业规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三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嘹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四条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七条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八条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九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一十条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一十一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一十二条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十三条作业人员在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采剥
第一节台阶
第十四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十五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穿孔
第十七条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十八条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十九条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边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规定。
表1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m
<4
4~10
>10
安全距离/m
1~2
2~2.5
2.5~3.5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
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二十条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在作业和走行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爆破
第二十一条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保护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二十七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米以内严禁烟火,10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九条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三十条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第三十一条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米):
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米、硬岩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米):
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米。
(三)二次爆破:
炮眼法不得小于200米。
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公斤时,不得小于200米;药量超过20公斤时,不得小于400米。
(四)扩孔爆破:
不得小于100米。
(五)轰水:
不得小于50米。
第三十三条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
表2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
爆破方式
安全距离/m
设备名称
深孔爆破
浅眼及二次爆破
备注
挖掘机、穿孔机
30
40
司机室背向爆破区。
风泵车
40
5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信号箱
30
30
高压电缆
40
50
电气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米,在5~10米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5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三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三十六条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
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
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三十八条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
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采装
第四十一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二条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信号后,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
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
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四十三条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运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四十五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四十七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四十八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四十九条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十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十一条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十二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
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十三条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章运输
第五十四条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
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五十五条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五十六条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
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五十七条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
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五十八条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五十九条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十条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十一条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十二条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十三条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
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
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四章排土
第六十四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十五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
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十六条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七条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十八条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就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六十九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滑坡防治
第七十条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七十一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十二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七十六条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
第七十七条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
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七十八条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七十九条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
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
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
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八十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八十一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八十二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主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防灭火
第八十四条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
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八十五条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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