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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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修订版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
一、普通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企业在享受该类税收优惠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将备案结果录入征管系统,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准予备案。
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企业未经备案,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1)业务概述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提供年度企业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明细表(包含每个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开始时间、取得投资收益时间、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等信息)及相关凭证。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备案
(1)业务概述
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包含该单位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部分)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之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效期:
五年。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的说明资料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
有效期:
从项目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年度起,暂无截止期(征管系统“所属期止”项目可录入2099-12-31日)。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0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必须为2008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提供该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序号、类别、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说明资料。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发票或企业确定收入的其他凭证)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
有效期:
六年(三免三减半)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证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提供该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条件的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
④项目如需政府审批的,需提供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企业从事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从事新免税项目需另行备案)。
有效期:
六年(三免三减半)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67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第一步骤: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采集表》
第二步骤:
每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②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④企业当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效期:
三年
注意: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每年在汇算清缴前,还须将上述第二步骤所列的当年度有关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8.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67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第一步骤: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第一笔收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证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步骤: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②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④企业当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2008年1月1日以后特区内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特区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效期:
五年(两免三减半)
注意:
高新技术企业已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两免三减半”备案后,每年在汇算清缴前,还须将上述第二步骤所列的当年度有关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9.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a.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d.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含深圳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需提供科技部等部门出具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免税时能够确认获利年度的,提供当年获利声明,并附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认定资格后,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获利年度确定时,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获利年度。
有效期:
五年(两免三减半)。
10.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6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
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表》
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④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经备案管理部门(市科信局)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⑦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1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1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5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
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④安置残疾人员残疾证书的复印件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纳税人当年度安置残疾人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年度支付工资额明细、合计数等)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申请表》
②《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清单》
③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仅当加速折旧的新固定资产替换旧固定资产时需提供)
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及折旧额的说明
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及取得时间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包括购买时的发票;自制的成本结转凭证;接受投资时双方的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提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备案时限:
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10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综合资源利用减计收入申请表》
②本年度有效《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提供市科工贸信委等部门公布的《综合资源利用企业名单(所得税部分)》(含申请企业)复印件。
④提供独立核算的综合资源利用各项产品收入的会计明细账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1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4)备案时限及有效期:
时限: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有效期:
一年。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②《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清单》
③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设备计入固定资产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提供购买专用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序号、类别、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情况的相关说明资料。
1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③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④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⑤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向境外转让技术,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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