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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增值税相关内容培训
增值税相关知识
◆(掌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通俗理解:
即什么人交增值税
1.销售货物的人(卖方)。
货物是有形的,是动产,包括气、水、电、软件都是。
但房产、商标就不是(交营业税)。
2.进口货物的人(买方)。
主要是世界上各国都为了鼓励出口占据他国市场,都采取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并非所有商品,退税率也不一)的政策,为此进口国采取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意思是并非卖什么货物才交税,这种情况买什么货物也要交税。
3.加工、修理修配的人(卖劳务)。
◆(掌握)上述三种人交的是增值税,但并非干了这些事的人都交增值税,应该说是主营上述活动的人交增值税。
对于主营与兼营行为是有所考究的,主要是看什么收入占据整体收入的一半以上,这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如饭店卖给顾客的快餐就属于营业税,而我们超市卖快餐就属于增值税。
◆(了解)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征税
4.集邮商品(如:
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税
◆(掌握)增值税税率
Ø基本税率17%
Ø低税率13%,主要有以下货物:
----生鲜、粮油、酱菜、南北干货、图书音像采购员及行政文员需重点掌握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自来水是6%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机零部件不是)、农膜;
5.农业产品----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农产品(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与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含煤炭)
◆8种特殊行为视同销售---需同样征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掌握)销售代销(他人的)货物---如我们超市销售联营商品
3.(掌握)设有两个以下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也就是说同一县(市)间的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只是调拨而并非销售--如:
我们各独立核算子公司间的批发视同销售(例如泉州批发厦门),但同一市区中合并纳税的各门店间调拔不算批发(例如:
丰泽店调拨汇金店)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掌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将商品发放给员工作生日礼品等
8.(掌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前台调拨的赠品
◆(掌握)关于一般纳税人(A)与小规模纳税人(B)的通俗理解。
1.税率(征收率)。
B的征收率是4%(商业),6%(除了商业外);A的销项税率是17%(一般商品)、13%(如肉、菜、水果、书籍、音像制品、粮食、煤气、食用油、纯牛奶、腌肉、其他初级农产品等)、0%(如避孕药品与用具等);
2.进项抵扣。
B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可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可根据合同委托税务机关代开销项税率4%或6%的增值税发票给一般纳税人);A在满足各项条件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所得税征收方式。
B可以实施查帐征收,也可核定征收,A应当账证健全,属于查帐征收。
4.规模。
A批发或零售年销售收入大于180万元(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收入大于100万元),B年销售收入小于180万元(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收入小于100万元),但有的年销售收入小于180万元但账证健全的工业企业也可为一般纳税人。
5.发票。
B只能对外开普通发票(但可根据合同委托税务机关代开销项税率4%(商业)或6%(商业以外)的增值税发票给一般纳税人),A可以开普通发票(一般客户)、收购发票(初级农产品、废旧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的计算的通俗理解及注意事项。
1.非出口企业本期(一般是本月)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
2.得数大于零为本期应交税额,小于零金额作为本期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等于零不交。
3.进项条件:
进项税额是指符合抵扣条件的税额。
满足抵扣的条件有很多,如90天内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收购条件的收购发票、专门陆水空专用运输发票、抵扣的业务必须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发票、用于投资货物的发票等就不得抵扣)。
4.注意避免误区----进项与销项税率不一定是相同的。
如超市购进肉及大米等原材料进项税率是13%,如果直接用于销售销项税率是13%,但如果加工做成卤制品、快餐时销项税率就成了17%。
5.其他注意事项。
进项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运费发票抵扣联)须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抵扣金额=认证通过的金额
◆(掌握)销项税额的计算
Ø一般销售方式下的净销售额=含税额/(1+税率),销项税=净销售额*税率---应注意不同税率的商品(17%,13%,0%)
例1:
卖场售出电话机10台,每台零售价117元,计算出该业务的净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款分别是:
净销售额=10*117/(1+17%)=1000元,销项税额=1000*17%=170元
例2:
卖场售出录音带教材100套,每套零售价11.3元,计算出该业务的净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款分别是:
净销售额=100*11.3/(1+13%)=1000元,销项税额=1000*13%=130元
例3:
卖场售出杜蕾斯安全套100盒,每盒售价25元,计算出该业务的净销售额与增值税销项税款分别是:
净销售额=100*25/(1+0%)=2500元,销项税额=2500*0%=0元
Ø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掌握)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注意是判别是事后还是事中,判别是在同张发票中体现还是另外折扣。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如:
供应商开具给我司的发票如果将固定返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其销售额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
2.(了解)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作销售额,不能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考虑到金银首饰的特殊性,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了解)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掌握)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无论哪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并开具发票,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购物发票进行抵扣,若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不能抵扣进项税。
5.(掌握)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的外包装物押金,如果能单独核算,同时押金时间未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一年的不并入销售额核算,相反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计算时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价征税。
但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以放宽期限。
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如:
我们超市瓶装饮料或啤酒的瓶子押金收入一律并入销售额。
6.(了解)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旧货或应税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计算后再减半征收,若属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免征,超过原值按上述征求意见征收。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这里的旧货不是用来销售的存货,而是使用过的货物,减半就相当于2%征收率了,另外仍然是以不含税金额作为依据,即含税金额/1.04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末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
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的区别是看谁在销售这3样东西,非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3样货物的,售价低于原值时免税;而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这3样货物则一律交税。
7.(了解)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上述8种特殊行为)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注意顺序,先当月。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平均销售额价格确定-----后近期。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利润率通常为10%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公式要牢记
◆(掌握)进项税额的计算
Ø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注意:
如果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这里说的“符合条件”包括:
开具时间至收到发票时间不得超过90天;购销单位信息正确完整;发票或发票清单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必须与验收单或联营销售单信息一致。
例1:
我司从创维公司购进29寸彩电10台,每台含税价117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该业务的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款分别是:
成本=10*1170/(1+17%)=10000元,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
如果我司售价为每台1287元,净销售额=10*1287/(1+17%)=11000元,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毛利=11000-10000=1000元,应交增值税额=1870-1700=170元
例2:
我司从某电器经营部购进29寸彩电10台,每台含税价1170元,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计算出该业务的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款分别是:
成本=10*1170=11700元,进项税额=10000*0=0元。
如果我司售价为每台1287元,净销售额=10*1287/(1+17%)=11000元,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毛利=11000-11700=-700元(注意负毛利),应交增值税额=1870-0=1870元。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完税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当成收购业发票使用)
例1:
我司向某农民(自产自销)购进白菜100公斤,单价2.00元,已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计算出该业务的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款分别是:
成本=100*2.00*(1-13%)=174元,进项税额=100*2*13%=26元。
如果我司售价为每公斤2.50元,净销售额=100*2.50/(1+13%)=221.24元,销项税额=221.24*13%=28.76元,毛利=221.24-174.00=47.24元,应交增值税额=28.76-26.00=2.76元(**注意:
农产品的进项税是以含税价为计算基数用乘法计算进项税额,而销项税则是以不含税价(净销售额)为计算基数即“购进用乘法销售用除法”。
另外注意,无论进项如何计算,销项一律都是用除法。
v如果农产品的供应商也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货成本是除法,只有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进货成本是乘法。
---应注意区别
例2:
我司向鑫荣懋购进蛇果100公斤,单价1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货成本=100*10.00/(1+13*)=884.96元,进项税额=884.96*13%=115.04元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根据运费结算单据(运输业统一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专门的运输业统一发票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Ø(了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如从超市调拨空调等视同销售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掌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如超市商品的报损
6.(掌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各项目需要解释的是:
第1项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
1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要小一些,主要是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对“购进固定资产”应正确理解为,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项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但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不过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额中抵扣。
第3项所称免税项目是指:
1 (掌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的范围的农业产品-----要能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2 (掌握)避孕药品和用具----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对符合国家产为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已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4项所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
企业内部设转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了最终消费品,因此进项应转出不能抵扣----如将商品用于福利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等费用等支出
第5、6项(掌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Ø自然灾害损失
Ø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Ø其他非正常损失
◆(了解)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注意财务核算水平最重要)
如能对兼营的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不能分别核算则按从高税率计征。
---因为这种情况我公司就会出现同种商品由不同的供应商供货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注意是同一件事涉及的)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年货物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征收增值税。
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例:
超市内销售的快餐本应属于营业税但由于所占的比例不超过50%因此也应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注意是做不同的事情,财务核算水平重要)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营业税),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的销售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的从属关系。
如销售油漆的商店,既销售油漆又承接刷漆业务。
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能分别核算的按不同的税种与税率征收,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一律征收增值税。
例:
我们公司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存在柜台出租,收取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入就是从事非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范畴,同时公司在收取费用的时候不能开具零售业发票而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2004〕136号):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 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四日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v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从豆腐皮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5]944号)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v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v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v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v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v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
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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