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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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2.5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5.2事故责任调查
5.3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科普宣教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AA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AA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视情形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任副指挥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事故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与。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逐级上报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市农委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调查处理畜禽水产品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畜禽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市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经信委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性跨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市环保局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商务局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住建局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协助处置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市粮食局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长沙海关驻AA办事处协助处置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
AA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调查处理口岸食品安全事故和出入境航空器食品安全事故。
市邮政管理局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等部门,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市外通报本市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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