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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经2012年12月5日赣鄱奖奖励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赣鄱奖)是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由江西省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省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江西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其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江西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赣鄱奖奖励工作,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参照《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结合江西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赣鄱奖的实施由江西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赣鄱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赣鄱奖的领导机构是赣鄱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组建赣鄱奖评审委员会和赣鄱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省水利学会及省水利行业内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水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省
水利学会和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省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省水利学会提名,省水利厅批准。
第七条赣鄱奖的评审机构是赣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在专家库外聘请若干名国内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赣鄱奖的评审工作。
专业组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具体人员名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赣鄱奖的办事机构是赣鄱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
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赣鄱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水利学会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赣鄱奖的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成果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的新发现,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等,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或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提出的学术性成果,对水利以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赣鄱奖的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成果
有重大发现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获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发现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有发现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获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关键设备,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装备的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上述四类科技成果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赣鄱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省内部门和行业限制,包括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或个人)合作为江西水利科技进步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赣鄱奖。
(二)申报赣鄱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
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
总项目再报同等级的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总项目再报高一等级的奖,可包括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五)已申报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等级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赣鄱奖。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年后进行。
(七)涉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赣鄱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赣鄱奖的成果,须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下简称推荐单位)组织同行专家(五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推荐单位有:
省水利厅厅直单位、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有关大专院校,省水利学会的设区市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单位。
省科协所属与水利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省性学会也可向江西省水利学会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推荐赣鄱奖应填写赣鄱水利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材料:
(一)成果报告。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等)。
(三)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四)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五)应用类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六)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赣鄱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汇总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三)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各推荐单位的推荐。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十七条赣鄱奖评审原则和方式:
赣鄱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组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逐级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可聘为评审专家,但不参加与有利害关系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赣鄱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方可参加评审。
(二)奖励工作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分类,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每项成果先由3位本专
业专家(1位主审、2位副审)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然后专业评审组组长召集本专业专家进行评审,由各项目主审专家汇报审查意见,通过评议、记名投票表决,推荐各等级奖项。
一、二等奖须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赞成,三等奖须二分之一(含)以上专家赞成。
评审专家为其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不得担任该项目主审和副审,且在表决该项目时必须回避,该专家不记入该项目到会表决人数。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
先由各专业组组长介绍初评情况,然后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的项目完成人进行成果介绍和答辩,评审委员会从各专业评审组的一、二等奖评审结果中通过记名投票表决,评出一等奖获奖成果。
从落选的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及初审三等获奖成果中,通过记名投票评出二、三等奖获奖成果。
专业评审组初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一等奖须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专家赞成,二、三等奖须二分之一(含)以上到会专家赞成。
特等奖在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一等奖中评出,须到会所有专家赞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其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在表决该项目时必须回避,该专家不记入该项目到会表决人数。
(五)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六)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七)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二十条赣鄱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特等奖获奖成果不超过1个,一等奖获奖成果不超过3个,二等奖获奖成果不超过6个,三等奖获奖成果不超过10个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
奖励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1.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0.8万元,三等奖奖金为0.5万元。
奖金由奖
励委员会和获奖单位各承担一半
特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
12名。
一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
10名。
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
8名6名。
从获得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
果,推荐申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公示期为15天。
任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获奖成果在授奖前
通过江西省水利厅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
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
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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