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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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关于层转省、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惠安监〔2009〕8号
开发区安监局、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现将省、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2号和锡安监〔2009〕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围绕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的目标,认真部署和落实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推行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锁定对象。
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具体要求,开展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对象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此,各地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锁定开展定期报告的对象,并于2月底将本地区应定期报告履职情况的企业名单上报区安监局危化科。
三、认真督促企业开展该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应开展定期报告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和报告时间到区安监局进行定期报告,具体为:
安全监管等级为红色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区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时间是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其余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区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时间是每年的2月底。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并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定期报告的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二○○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锡安监〔2009〕15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苏安监〔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2009年是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一项有力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07号市长令)的贯彻以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部署,锁定对象,并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和贯彻要求,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二、分级负责,规范实施定期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的接收部门
对于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直接向无锡市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他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向当地市(县)、区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定期报告的周期
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以及三城区范围内的待搬迁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每季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本通知规定的定期报告接收部门报告。
列入市(县)、区安监局重点单位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周期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周期,原则上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3、定期报告的内容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两大方面15项条款的内容,逐项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对于待搬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定期报告的内容中,还需增加新企业的筹建进展情况。
三、严格监管,推进落实并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各地要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对锁定的应开展定期报告的企业执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推进定期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对于没有按规定报告履职情况的,必须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补报。
同时,要切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纳入“一企一档”进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并请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应定期报告履职情况的企业数,以及定期报告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书面报无锡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12号
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制度。
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
自2009年起,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全面部署,督促辖区内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
各省辖市安监局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接收报告部门、提交报告周期和报告具体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加强对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内容之一。
凡没有按规定报告履职情况的,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要将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内容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结合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做好企业定期报告的基础管理工作。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是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综合反映。
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履职情况报告的整理归档工作,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作为“一企一档”的内容之一,并加强对档案的日常管理。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的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试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工生产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系指法定代表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二、提交报告周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具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各级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监管等级为红色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余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接收报告部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中管企业在江苏的下属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报告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
本单位是否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企业制定了多少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是否明晰;是否制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建立与现有部门、岗位的设置是否对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和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考核和奖惩。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
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和完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调整后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
是否已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了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督促落实的措施。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对“三违”现象的查处情况。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重点报告: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金额;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实际人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情况和缴存金额。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点报告:
报告期内组织召开了几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或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报告期内亲自组织或参加了几次安全生产检查;是否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单位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报告期内是否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是否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报告期内是否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是否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点报告: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点报告:
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定期排查、隐患治理、重大隐患报告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是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是否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是否按规定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重点报告:
本单位有无重大危险源、有几个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落实了哪些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3、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情况。
重点报告:
报告期内有无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本单位是否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已实现自动控制,尚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危险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改造计划及其进展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重点报告: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复训并持证上岗;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是否做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是否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重点报告:
报告期内收到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发的哪些有关化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参加了哪些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于文件和会议精神,你是如何组织贯彻落实的。
6、定期检测检验。
重点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是否按时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校验;有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台帐。
7、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重点报告:
报告期内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况;被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8、定期安全评价。
重点报告:
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及时整改;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书是否已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
9、生产装置运行情况。
重点报告:
报告期内生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哪些生产装置停产及停产的时间;是否制定并落实装置开、停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停产的生产装置在复产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检查验收,采取了哪些安全防范措施。
五、报告时间和形式
实行年度报告的,每年2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实行半年度报告的,每年2月、8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报告内容中,分别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内容的,首次报告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次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定期报告是指首次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后续每个报告周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主要反映本报告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动态情况。
未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为每次报告履职情况时应报告的内容。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报告回执
安监部门收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后,应当场出具回执(式样附后),注明接收时间,并加盖公章。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回执(式样)
:
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提交的年月至年月的《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已收悉。
(安监部门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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