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质量事故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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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质量事故治理规定
中国石化质量事故治理规定
1质量事故治理的整体要求
1.1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工程和效劳质量不合格或产生本质缺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阻碍的事件,和在国家、省(自治区、市)或中国石化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觉的不合格事件。
1.2质量事故的分级
质量事故依照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1)及阻碍程度分为以下品级:
1.2.1特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1亿元及以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阻碍,严峻损害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工程(装置或设备)报废或原定设计利用功能严峻降低。
1.2.2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在社会上造成重大阻碍,损害公司整体形象;在国家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觉产品质量不合格;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持续两次质量不合格(油品销售企业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造成不可拯救的永久性质量缺点或隐患,阻碍工程的利用功能,或造成整个工程停工6天以上。
1.2.3一样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一样工程质量事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省(自治区、市)、中国石化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中发觉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整个工程停工3-5天。
1.2.4轻微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轻微工程质量事故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造成整个工程停工2天以下。
2分工与职责
2.1科技开发部负责特大质量事故的治理。
2.2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治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品销售事业部、资本运营部(资产公司)、工程部、工程企业治理部、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各事业部<治理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重大质量事故的治理。
2.3各企业负责一样和轻微质量事故的治理。
3质量事故治理程序
3.1质量事故的治理依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分析、改良程序进行。
3.2质量事故报告
3.2.1各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应按规定按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涉及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应别离上报。
3.2.2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事业部(治理部)和科技开发部口头、、书面报告,事故性质确信后补报质量事故报告单(见附表2)。
3.2.3在境外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除依照上述规定上报外,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由办公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3.2.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证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3.2.5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第一采取应急方法,避免质量事故进
一步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3.2.6各企业因质量问题同意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依照中国石化新闻发布有关制度执行。
3.3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置
3.3.1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组成质量事故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调查。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检测机构参与。
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应踊跃配合调查工作。
3.3.3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与质量事故有关的情形,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3.3.4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质量事故调查进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质量事故调查纪律,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质量事故调查信息。
3.3.5质量事故调查终止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对调查报告负责。
3.3.6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原那么上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启动1个月内完成。
3.3.7质量事故处置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那么。
即事故缘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改良方法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置不放过。
3.3.8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妥帖处置;事业部间发生的质量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以书面材料上报科技开发部,由科技开发部组成专家组进行仲裁解决。
3.3.9因采购物资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应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补偿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对供给商进行惩罚。
3.4统计分析与改良
3.4.1中国石化实行质量事故按期统计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增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方法,每一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质量事故统计表(见附表3)、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各事业部(治理部)和科技开发部。
质量事故统计表必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的,也应进行零事故报告。
3.4.2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深切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特大质量事故或涉及两家以上专业分公司的重大质量事故,由科技开发部组织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重大质量事故由有关事业部(治理部)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
3.4.3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应制定和落实改良方法,幸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4考核与惩罚
4.1对责任人的处置依照治理权限别离由总部和所属企业进行。
4.2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经核实后严格依照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兑现。
4.3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昔时集团公司相关质量奖项的评选。
4.4对有关责任人的惩罚
4.4.1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对单位要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惩罚和降职、罢免直至解除劳动合一样处分;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4.4.2发生一样或轻微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惩罚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4.4.3对证量事故其他责任者,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置。
4.4.4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质量事故的,对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更正,情节严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4.5事故调查人员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附表:
1.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2.质量事故报告单
3.质量事故统计表
附表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损失类别
具体项目
归集内容
费用开支范围
内部损失
报废损失
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达不到质量要求且无法修复或在经济上不值得修复导致报废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在采购运输、仓储、筛选等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在生产、建设或服务过程以及采购、运输、仓储、筛选等过程中报废的产成品、半成品,元器件、零部件、在制品、原材料费用及人工费用和能源动力等消耗
返修费
为修复不合格产品、工程或服务并使之达到质量要求的费用
人工费及更换零部件、原材料的费用
降级损失
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而降级所造成损失
合格价格与降级价格之间产生的差额
停工损失
因质量问题导致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停工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处理费
因处理内部质量事故所支付的费用
重复检验费用、重新筛选费用等
外部损失
索赔费
支付用户的赔偿金(包括罚金)、索赔处理及差旅费等
因质量未达到标准,对用户提出的申诉进行索赔、处理所支付的费用
退货损失
因质量未达到标准导致用户退货、换货所造成的损失
包装费、运输费和退回产品的净损失等
折价损失
因质量未达到标准,折价销售所造成的损失
销售价格与折价后的差价
保修费
根据保修规定,为用户提供修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及保修服务的人工费用
差旅费、办公费、劳保费、更换零部件成本、所需器材工具、运输费用,以及的人工费用
附表2:
质量事故报告单
单位名称(盖章):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时间
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概述:
(包括发生质量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等情况)
目前处理情况:
报告人/日期:
审批人/日期:
报科技开发部和各事业部(治理部)质量主管部门
附表3:
质量事故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序号
时间
事故简述
原因分析
纠正措施
处理情况
备注
填报人:
审批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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