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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
附件1:
一、道路隐患
(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路段未设置警告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
毁,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
毁、灭失以及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危及交通安全的。
(三)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道路养护施工未按规定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以及施工作业完毕未迅
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列入今年
市政府“平安重庆”计划的)未安装防撞护栏的。
(五)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未修复的。
(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
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
碍安全视距的。
(七)非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八)道路存在滑坡、坍塌等隐患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
(十)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道路未设置禁止驶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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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十一)高速公路上标志标线方向指示不清,设置位置
不合理易被地形、树木遮挡;路面反光标线、轮廓标等反光
效果极差,无法满足夜间安全行车需要;公路路面破损坑凼,
道路排水不畅造成易积水路段、高边坡和易滑坡路段,桥梁
伸缩缝破损;高速公路防撞护栏缺失或损坏,道路隔离栏栅
(墙)缺失或损坏的路段,隧道风机、通信和照明等设施隐
患、隧道渗水。
在高速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客运企业(含专业旅游客运公司)、危化品运输企业
隐患
(一)不具备开业时所必须的安全条件。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投
入,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交强险。
(三)未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领导
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客运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第一
责任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做到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把各项安全工
作落到实处。
分管领导作为交通安全直接责任人,将各项安
全管理工作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落实
到每一条经营线路和客运站场。
(四)未建立落实驾驶人资质审查制度:
每月定期核查
本企业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事故、交
通违法及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对违法记分满12分、近三
年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驾驶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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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调整下车;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
驾驶人,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7天;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驾驶人,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
15天。
在招录驾驶人时,要核查驾驶人交通事故、违法及违
法记分情况,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聘用;新聘驾
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车。
(五)未建立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驾驶人和承包经营者
每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4小时,管理人员不少于4小时,职工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学习时间。
(六)未建立落实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和保养维护制度:
落实车辆月检制度,每月定期对所有客运车辆进行一次
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落实客运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制度,
每辆客运车辆每月确定1日为定期保养维护时间。
严格落实车辆二级保养维护制度,车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
护,企业必须与具有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签订车辆二级维护
合同,明确二级维护的范围及要求。
(七)未建立落实驾驶人动态监管制度:
落实专门机构
和人员,充分利用GPS监控系统、行车记录仪等,加强客
运驾驶人和危化品运输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对驾驶人超速行
驶、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提示,并建立企业内
部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未建立落实超长客运、旅游包车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制度:
超长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单程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班线上设立强制的中途休息站点,落实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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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制度,并登记检查。
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定一批”的报
批审查制度。
(九)未建立落实安全员上路巡查制度:
每天安排足够
的安全管理人员上路,严格纠正和查处本单位车辆交通违法
行为。
并加强营运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
求的班线进行调整,存在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
门。
(十)未建立车辆交通违法处罚制度:
对累计有5次以
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7天并
接受处罚和学习;对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停业7天并
进行学习。
(十一)未落实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制度:
在每一辆客运
车辆醒目位置喷涂有奖举报监督电话(122报警电话和公司内部举报电话),发动乘车人举报驾驶人超速、超载等严重
交通违法行为。
(十二)未建立落实车辆、驾驶人信息化管理制度:
逐
车建立客运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情况、保养维护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交通违法情况、车主基本情况、车辆检
验情况、驾驶人等;同时,对客运驾驶人按每人一档的原则
建立驾驶人档案,记录驾驶人的基本情况、所驾车辆号牌、
培训教育情况、资质审查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交通违
法情况、驾驶证审验情况等。
(十三)未建立落实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企业要制
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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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做好应急救援设备保管和维护工作。
(十四)未建立客运车辆报废制度:
对达到报废期限的
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报废。
不得使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或自行改装车
辆,严禁已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十五)未建立落实长途客运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
对单程4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要指定中途休息点强制驾
驶人休息,并实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十六)未建立落实运行线路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客
运车辆运行线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
运行线路名称、里程、
站点、道路状况及危险路段、运行时间、气候特征,本线路
车辆的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
(十七)未建立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企业领导要加强本
单位的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科(处)每月不少于3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作出相应处理并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验收。
并严
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未建立落实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对本单位
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
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三、客运场站隐患
(一)未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
范》(交公路发〔2008〕2号)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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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二)未制定站内应急处置方案,站场管理人员不熟悉
方案。
(三)每天未对站场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并
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站内停靠车辆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
器、消防锤、逃生窗)的检查,强化安全逃生知识宣传碟片
的播放。
(四)站场内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
员,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安全检测仪、消防栓等。
(五)未对站场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如何
疏散乘客、应急处置、安全常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等。
(六)每天未检查灭火器的气压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未
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
(七)站内未安装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制度;未对站内所有电路设施设备进行排查。
(八)未在场站内、外悬挂交通安全标语,设置交通安
全宣传橱窗和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录
像。
中型中级以上及大型高级客车未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客
运车辆驾驶人、售票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发车前未利用客车
视频播放设备和人工宣讲的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和应
急处置常识。
(九)未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安排专人值守,加大“三危品”(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
的查堵力度,防止“三危品”进站(场)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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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落实专门的场地和人员,在每天或每班车辆发
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
车辆的制动、传动和转
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等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
车辆各连接部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轮胎是否符合国家标
准,转向轮是否使用同厂牌、同规格、同层级、同花纹的轮
胎及翻新胎,其胎冠花纹深度是否小于3.2mm,其余轮胎的胎冠花纹深度是否小于1.6mm;是否装备合格有效的灭火器
及消防锤,灭火器在车上是否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车辆熄
火后是否能做到手动开启车门;逃生窗是否有效;是否根据
行车需要(线路沿线气候特征)配备防滑链、三角木等防滑
用具。
(十一)未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发车出站前,对
驾驶人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严防不符合资质或带病的驾驶
人及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车辆出站。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隐患
(一)不具备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
(二)未按要求发放、使用和管理《二级维护合格证》。
(三)未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和维护合同对维护保养项目
进行逐项核实,擅自减少维护项目。
五、客运车辆和校车隐患
(一)未经检验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二)车辆技术等级未达到相应技术等级或不在有效期
内,未按时接受运管部门的定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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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及必要的应急
处理器材。
(四)车门设备启闭不灵活,并有自行启闭现象,自动
开关与手动开关不能同时正常使用。
(五)车窗密闭型的客运车辆,未安装安全锤;逃生窗
不能随时开闭。
(六)双燃料车辆CNG气罐未经质监部门年审或检验合格。
(七)长途客运车辆未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或功能失效。
(八)校车未持有统一制作的校车专用通行证并喷涂或
张贴醒目标识。
六、危化品运输车隐患
(一)未经检验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二)罐式车辆的罐体未经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
构检验检测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三)未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或功能失效。
(四)未喷涂和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标志,未配齐安全
防护设备。
七、客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驾驶员隐患
(一)未按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体检证明,
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
(二)近3年发生重大以上负有同等(含同等)事故责
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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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
(四)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结。
(五)准驾记录与准驾车型不相符。
(六)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七)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押运员未持证上岗。
八、从业人员培训机构隐患
(一)未建立落实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考分离制度。
(二)从业资格申请受理、考试工作流程不规范。
(三)从业资格考核员未持证上岗。
(四)从业资格证件制作、发放程序不规范。
(五)涉及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收费不规范。
(六)未建立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规章制
度或不完善。
(七)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在指定的场地、路线训练,训
练中不按照操作规程教学,训练中存在教练员饮酒、脱岗等
违法违规行为。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隐患
(一)不具备检验资质。
(二)检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
(三)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
十、学校隐患
(一)未建立落实驾驶人资质审查制度:
按照客运驾驶
人的要求,对校车驾驶员,定期进行资质审查。
(二)未建立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按照客运车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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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检查的要求,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检查
车辆是否符合校车的条件。
(三)未建立落实校车日常监管制度:
必须有专人负责
管理校车,对校车每次运载情况检查登记。
(四)未建立落实租用车辆管理制度:
对租用车辆等非
校车运载学生的,严把车辆质量关和驾驶人的资质关,严禁
租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及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质的驾
驶人驾驶车辆。
(五)未建立落实安全教育制度:
把对学生的交通安全
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重要课程,每月至少对学生开展一次安
全教育。
(六)建立落实隐患排查制度:
不定期排查校园及校园
周边的安全隐患,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及时予以整治,不
属于学校职责的,及时报送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
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十一、农业机械隐患
(一)不按规定进行发牌发证。
(二)农业机械违规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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