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本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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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本对策研究
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本对策研究
摘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人口问题、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就基本对策层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更新管理理念,二是要加强协作配合,三是要创新管理方式,四是要健全保障机制,五是要加大管理力度。
关键词: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本对策
正文: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人口问题、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对此,必须有一个正确、清醒的认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统筹发展、合理调配的原则,将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现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对策。
一、更新管理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工作的指针。
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理念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这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和实际效果。
随着经济市场化步伐的日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原来以防范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环境,从"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势成必然,建立"服务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树立人口与城市健康、协调发展的理念。
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根本点,不仅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上,更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上。
不可否认,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为流入地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生命力,但城市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快速发展,忽略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把“进口”关,把那些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产业拒之门外,通过不断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根本上降低对纯体力、低技术水平劳动力的产业需求,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人口由低素质向高素质转变,就业由不稳定向稳定转变,从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外来人口的相对稳定性,从而达到提升流动人口整体素质的目的,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二)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
科学管理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我国当前的人口大流动有其历史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不能企求一下子就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发展中求稳定、求解决之道。
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地位与职能,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模式。
首先要由分立并行、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其次要由单一的治安管理向城市综合服务管理转变,不断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子女就学、法律宣传教育、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等方面扩展,落实流动人口市民待遇政策,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政府的关注、爱护和温暖。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样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一切领域的权利。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样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中,一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方向,立足本职、摆正位子,把着力点从防范监管转到利益保障、权益维护和公共服务兼顾的层面上来,推动“重管理、轻服务”的管理模式向“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管理模式转变,要以开放、包容、平等的理念,真正做到接纳外来人口,尊重外来人口,善待外来人口,服务外来人口,在社会保障、医疗、就业、职业介绍、劳动保障等方面予以关心和帮助,为他们的工作、生活、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增强他们的安全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让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真正地融合在一起,营造共居一地、共享平安、共创繁荣的和谐氛围。
二、加强协作配合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单纯依靠少数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唱独角戏,实行粗放式管理,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民群众的通力协作和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
(一)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没有各个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就难以取得良好成效。
各级各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综治部门的牵头组织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各项具体工作,打破原来各搞一套、各自为战的状况,形成服务管理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各级综治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列入综治考核目标,及时调整充实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发挥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协调机构。
公安、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地税、计生、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探索实践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模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人性化等方面不断拓宽思路。
(二)加强与流出地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仅仅由流入地管理,毕竟有困难,难免失控,只有流出地与流入地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对外出人员实行双向协调同步管理,才能管理服务好流动人口。
因为流出地有关职能部门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动人口在流出地的各种关系和行为,流入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最大限度地把流动人口纳入服务管理范围,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与流出地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要探索建立流入地、流出地流动人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流出地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及时向流入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流动人口的情报信息;流入地要切实了解掌握藏匿于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员,并与流出地建立长期的劳务合作关系,引导流动人员有序就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的作用。
通过部分管理权限的让渡,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性,走流动人口管理社会化道路,弥补政府行政手段的缺陷,使各职能部门能够集中精力行使好法定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真正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协同、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要主动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配合,通过他们上门服务,及时获取有效信息;要加强与基层党组织、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他们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开展党建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将广大流动人口纳入组织活动体系,及时处理和解决流动人口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广大流动人口增强归属感,与城市融为一体;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使群众特别是一些治安积极分子成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宣传员、治安信息员、安全防范员、阵地控制员和出租房屋监督员。
(四)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下的流动人口自律自治机制建设。
人是群居的动物。
流动人口身处举目无亲的城市中,必然成群结伙,这个群体被学术界称为流动人口“自组织”。
当进入城市的农民找不到工作,或者失业、受伤、生病以及处在其他困境时,“自组织”的相互帮助、相互救济、相互照应往往能起到缓和危难甚至解脱困境的作用。
但是,“自组织”毕竟是一种自发的组织形式,缺乏正确的引导以及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足之处与缺陷甚多,急需政府的帮助和引导。
与此同时,政府也有与"自组织"接轨与融合的必要,通过“自组织”取得对流动人口事半功倍的服务管理效果。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政府引导下的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律自治机制,具体事务由“自组织”办理,政府负责宏观引导,提供组织建设指导、具体业务服务指导、政策及必要的经费支持,监督其发展方向,制裁其各种违法行为等等;要通过正确引导、规范管理,充分调动流动人口参与管理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自组织"在基层基础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创新管理方式
面对当前流动人口管理难的现状,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相对单一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将很难奏效。
要在继续深化推广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从源头上找办法、寻对策,积极探索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
(一)实行分类管理。
面对庞大的流动人口,我们不应笼统地把他们都当做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因为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对流动人口要实行分类管理,切实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类是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居住相对稳定且时间较长、比较安分守己的外来人员,对他们可实行普遍登记的办法,把他们从一般暂住务工人员中单列出来,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第二类是一般务工人员,主要是居无定所、工作不稳定或季节性、临时性打工的外来人员,对他们可在登记发证后,委托房东和用工单位代管。
管理部门主要提供就业、租房等服务和常规性治安管理;第三类是流动人口中的重点高危人群。
把那些散居在出租房中,特别是有前科劣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收支反常的流动人口作为重点管理对象,纳入重点管控视线,切实在日常工作中加大走访、调控力度,落实严密的防控措施,及时发现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真正实现“列得准、控得住、打得掉”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落地定位管理机制。
人口可以自由流动,房屋则是固定不动的。
要紧紧抓住出租房屋和务工场所等流动人口的落脚点,以静制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全力挤压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
对出租房屋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制度,防止管理脱节,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全面清査的基础上,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对出租房屋统一进行编号,逐一订上门牌,并制作出租房屋自己的“身份证”,详细列明房主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出租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楼层、户型、房间数量和号码等信息;出租房屋业主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应当提供出租房屋“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按规定不予登记或者备案;与房东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房东责任,要求每个房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不断增强房东的“主人”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对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签订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用工单位的治安责任对用工人数多、符合自主管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协管组织,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办证、计划生育、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和安全管理等日常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检査,督促企事业单位自觉抵制非法用工,不得雇佣无有效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员。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是流动人口流人地及时掌握本地流动人口总量和动态信息、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治安秩序的一项举措。
但在实际操作中,暂住证往往被赋予许多其本身不应具有的功能,成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立足的前置条件,扭曲了其本来的作用。
为彻底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允许落户,比如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允许外来人员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对于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这些改革举措,不仅可以为流入地引进大量人才,而且可以使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分子融入当地主流社会,成为其中的一分子,而且也为建立和推行居住证制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四)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推广流动人口网络化管理。
要按照“兼容对接、资源共享、数据完整、高效快捷”的要求,依托公安现有暂住人口信息系统,整合劳动、计生、民政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包括信息采集、整理、输入、传递和管理服务等在内的统一联网的流动人口基础数据库,并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明确公安、劳动、计生、民政等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职责,不断拓宽信息来源空间,尽可能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各类信息,并全面录入流动人口基础数据库;要充分利用公安专网、政务网等多种网络资源,通过公安专网接到基层派出所,通过政务网接到劳动、计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社区,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使公安、劳动、计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能充分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动态,制定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尽可能采集鲜活、实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做到同一出租房屋同一床铺流动人口变动情况的实时掌握和及时更新,以保持信息新鲜度,防止出现“死信息”等情况。
四、健全保障机制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相对于常住居民,在某种意义上讲,流动人口还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跟本地居民交往隔绝,受到歧视,难以正常参与有组织的社会生活。
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被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作为经济利益和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他们往往享受不到所付出劳动的等价回报。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始终关注民生问题,不断优化服务措施和手段,依法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在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居住生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以激发他们参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一)加强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中心任务,特别是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尤为重要。
要及时通过法制教育强化流动人口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避免他们因不懂法而违法犯罪;要抓住每一个管理环节,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使他们尽快熟悉本地风土人情,适应本地环境,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既防止违法犯罪,也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要集合民间力量,兴办民间职业培训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地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要定期举办紧缺工种的免费培训班,将低技能人员转化为高质量人力资本,从而不断提高城市劳动力的整体质量。
同时,要通过舆论导向教育本地居民摒弃那种鄙视流动人口的不正确心态,淡化“外地人”概念,减弱本地人与外地人的隔阂,努力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亲近感、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和谐相处。
(二)维护合法权益。
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当前最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要保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要坚决清理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加大对用工单位劳动保障的监察力度,严格依法使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保证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劳动政策得以贯彻实施,重点是抓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撑;要依法清理、整顿无证照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职介机构的管理力度,重点打击、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特别是超业务范围、违法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等不法行为,确保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流动人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积极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同工不同酬、拖欠和克扣工资、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在严格落实原有欠薪保障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完善欠薪预防和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定期不定期对企业的工资发放是否及时、规范等开展联合督查,进一步落实清薪维权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真正打造“零欠薪”城市。
同时,要积极引导各用工单位善待员工,通过适当提高劳动报酬、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营造更具凝聚力的用人氛围。
(三)提高服务质量。
一座城市只有具备海纳百川的胸襟,才能显示现代城市的气魄。
对于流动人口,要牢固树立公平对待、依法保护、服务至上的理念,真正做到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既要通过简化就业程序,提供就业信息和劳动保障咨询等服务,建立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又要建立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机制,并逐步与本地居民接轨,使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到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身保险、生活救济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学习、生活有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力争做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享受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
五、加大管理力度
流动人口是和谐社会的共同建设者和享有者。
对流动人口既不能如临大敌,视其为违法犯罪源头,也不能放松管理,任其自流,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坚持常抓不懈,从规划、立法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落实管理费用和相关责任,实现长效规范管理。
(一)建立完善法律制度规范。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权益的立法工作,有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上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但就某一流入地而言,在修改和制定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享受哪些政府服务、承担哪些义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哪些责任、有关单位负有哪些义务等条款,使流动人口的各项权益、可享娘务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逐步改变目前流动人口义务与责任过多而地位和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局面。
当前特别是要完善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明确出租屋主和逃避、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切实解决房屋租赁市场法律规范缺失和监管乏力:
管理无据的问题。
同时,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措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和依法保障。
(二)充实服务管理队伍。
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力量。
从一些地方实践的情况看,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专职协管员队伍已经比较健全,作用发挥较好,但还存在着力量不足、待遇不高、队伍不稳等问题。
当前,可由综治委、综治办对目前隶属于公安、房管、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队伍进行整合,对不合格的协管员进行清理,重新招录一批素质高的协管员,充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等日常工作。
对新、老专职协管员一律严格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工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上岗后,要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实行量化考评、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对考核检查中工作不到位的协管员,要采取重点强化等方法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使其能在较短时间内进入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要努力改善和提高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待遇,稳住人心,调动积极性,使这支队伍更好地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使用规定,做到依靠制度来管理经费,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的不良现象。
对违规使用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经费用到实处,花在刀刃上。
(三)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这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
作为肩负着打击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要始终兼顾管理不放松,要清醒认识当前流动人口管理的形势,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继续承担法定的打击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职责,切实保护好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混杂于流动人口中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流窜犯罪人员,要深入研究分析其活动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打击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本着“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地方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地方”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扭转少数地方治安混乱的局面;要针对流动人口聚居地容易滋生犯罪、诱发黑恶势力蔓延的特点,坚决遏制同籍、同业聚居现象的恶性发展,严厉打击各种带有地缘性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同乡村”等治安黑点、乱点,坚决防止聚居群体犯罪团伙坐大成势,形成地方黑恶势力。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区域性协作机制建设,通过区域性协作,协助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定期通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信息、违法犯罪新手段、新特点及打击、防范对策,开展串并案侦查,会诊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升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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