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农机购置补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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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农机购置补贴
东阳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
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全面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
坚持重点导向,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正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本市内城镇居民需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由承包土地所在乡镇开具相关证明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非本市籍贯的个人应凭持有本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所在乡镇开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列入补贴对象。
在补贴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农业生产企业以下情况可享受补贴政策:
1.直接从事种养殖业的农业企业购置相关农业机械。
2.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
3.茶叶鲜叶收购加工企业购置茶叶加工机械。
若申请补贴额度超过省下达计划指标,按以下优先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1.符合“两美”东阳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所需机械设备的购机者优先。
2.禁养、限养区的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的优先。
3.农业“两区”建设区域内的申请者优先。
4.国家、省、市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实施对象优先。
5.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
6.水稻育秧中心、粮食机械化烘干中心建设主体优先。
7.报废更新的申请者优先。
8.未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申请者优先。
9.申请人员多项条件相符者优先,条件相同或不易确认的按申请受理时间顺序确定。
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应进行适当控制。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补贴且农机部门已受理补贴申请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1大类34小类84品目,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由省级统一核定,详见《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附件1)。
四、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详见(2015-2017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省里如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
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五、操作程序
按照“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
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公布。
(二)申请。
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本市籍个人可不提供银行账号,补贴资金直接打入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资料,就近到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在其年度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办时须提供相应组织工商营业执照、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为做好与2014年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5月31日前,补贴对象可按照2014年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补贴资金,逾期截止。
(三)审核和公示。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对补贴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农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支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适应当地实际且快捷便民、规范高效的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结算新模式。
(四)结算和拨付。
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农业生产企业按政策享受的补贴资金在年度最后一批给予结算拨付。
(五)归档。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设施大棚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财农〔201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历年结余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
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国土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林业、渔业等主导产业机械补贴宣传力度,帮助落实农机库房、烘干机械用地,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
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查等方面支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推诿拒办。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
要加强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调查,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自觉遵守购机补贴规定和履行相关承诺。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
对参与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其5年内享受补贴的资格。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深化“八公开”阳光行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阳光工程网”平台作用,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各镇乡(街道)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购机补贴政策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要增强服务意识,对购机者的咨询要详细解说,对购机者需要办理的手续要一次性告知,同时要做好补贴机具的回访、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了解掌握补贴机具的作业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补贴机具质量服务投诉,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公室。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4)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和“阳光工程网”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省农机局。
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含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各批次资金结算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
1、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略)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经销企业供货表
4、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5、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6、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以东阳市农业局、财政局文件为准)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购机者基本情况
姓名/组织
申请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乡镇
村组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申请机具
情况
机具大类
单台补贴额(元)[设施类机具按合计补贴显示]
中央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数量
县级补贴
分档名称
单台补贴合计(元)
备注
补贴额合计(元)
报废补贴额(元)
申请者承诺
(购机补贴
合同)
1.本人已知政策规定,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申请购机补贴,超出当地补贴资金计划购买补贴机具时,自愿放弃补贴资格;
3.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补贴资金,承诺五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4.购置水稻插秧机和粮食烘干机,承诺不变相转卖及以获利为目的转卖,如有违规,退回所有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者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准予列入本年度补贴计划。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经销企业供货表
机具编号:
确认书编号:
购机者信息
姓名/组织
申请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乡镇
村组
送货(安装)住地址
购买机具
信息
机具大类
单台补贴额(元)[设施类机具按合计补贴显示]
中央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生产企业
县级补贴
机具型号
单台补贴合计(元)
分档名称
补贴额合计(元)
数量(设备类实际数量)
报废补贴额(元)
主要配置情况
经销商
销售总价(元)
经销商供货情况
已按购机补贴要求和上述配置供货,产品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签字:
(盖章)
购机者
确认情况
已接收上述设施设备,已检查主要配置无误,已核对机具型号、编号(发动机号、机架号)等无误。
签字:
(手印/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拓印膜粘贴处
拓印膜粘贴处
拓印膜粘贴处
拓印膜粘贴处
发票号
备注
经销商录入时间:
附件4
20年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附件5
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姓名
(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办公地址)
项目建设地址
作物种类
所在园区名称
开户行
帐号或卡号
项目简介
(包括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与进度、资金筹集等内容)
设施大棚
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型号
数量
(平方米)
单价(元/平方米)
总价
(万元)
申请建设
主体承诺
1.本人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承诺未能按期完工的,放弃本年度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3.保证建设质量符合补贴标准,承诺未达到补贴标准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4.如存在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五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农机化
主管部门
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
申请补贴资金50万(含)以上的需交一份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6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姓名
(组织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产品型号
项目用途
确认情况
主要技术参数
棚宽或跨度(m)
顶高(m)
肩高或天沟高度(m)
主立柱间距(m)
副立柱间距(m)
拱间距(m)
主要配置
主立柱规格(mm)
副立柱规格(mm)
拱杆直径(mm)
纵拉杆直径(mm)
加固斜撑直径(mm)
编号与标牌设置
合同单价
(元/平方米)
合同总价
(万元)
确认的补贴面积
申请补贴资金
(万元)
确认机构意见:
确认人员签字:
(确认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
①本报告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②単栋、连栋补贴面积按以下办法换算:
补贴面积=总宽×总长,总宽=棚宽(跨度)×跨数,总长=规定的拱间距×(拱杆数量-1)。
玻璃温室补贴面积按实测量;③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参与确认;④生产企业对建设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使用材质、桩基及本报告未列部分,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建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玻璃温室二氧化碳施肥、电气控制系统、智能水肥一体化、加热装置、湿帘、水肥一体化等配套系统作为选装项目,不作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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