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红线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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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红线分解
一、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
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
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
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为了使防治水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楚,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
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
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
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具体要求:
各矿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并按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落实整改:
1、未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并于5月30日前进行整改。
2、10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3、4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四种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同时制定矿井“有掘必探”管理考核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对防治水各种制度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于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在4月30日前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落实防治水工程项目和资金。
各矿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防治水工作内容。
4、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
分析报告和综合防治水措施必须在对井上、下及工作面周边水情水害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会审后实施。
5、“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地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矿坚持用好本矿现有超前探测物探仪器基础上,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用坑透和音频电透进行探查;工作面采、掘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跟班做好水情水害及透水征兆的观测和记录工作。
加强对探放水设计审批、施工验收、考核三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强化探放水工程验收和对施工单位考核工作。
无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的矿井立即停产停工;探放水钻机老化、数量不足的矿井,必须在5月15日前更新补充;各矿必须将外工队伍的探放水工作纳入大矿统一管理、考核,探放水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探放水队伍、设备必须符合要求。
6、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或老空积水区以及带压开采的采区或工作面,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地面物探工作,并将物探资料做为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编写的依据之一;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地面物探工作,将物探资料做为地质报告编制的必要组成部分。
先期开采地段涉及带压开采的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尽快安排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带压开采下组煤的矿井(采区)无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不得开工建设。
7、各矿必须在4月30日前组织对所有采、掘区队长、班组长、跟队技术员全部进行一次井下透水征兆等防治水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透水征兆以漫画等形式悬置于井口、井底车场等醒目位置。
当采掘期间发现煤层变湿、松软,片帮、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矿压增大,底臌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8、各矿必须组织地测、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中央、采区排水系统进行一次详细的核查,重点核查:
矿井、采区、工作面的排水安全设施及能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是否具有抗水灾强排能力。
资源整合矿井中央、采区排水能力不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必须停止生产,限期改造;基建矿井井筒施工到位后,必须优先安排中央排水系统的施工,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不得向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开拓或掘进;各带压开采矿井必须在原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新柳、新峪、新阳等存在老空区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提高采区排水能力或建立采区潜水泵直通式排水系统。
要求各矿在4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年内完成改造工程。
9、各矿应加大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力度,对矿井、采区、工作面地质构造控制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及老空积水情况不清,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手段查明。
10、各矿必须尽快完善矿井、采区防治水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正规程序审批后实施。
严禁“边设计、边建设”。
三、要深刻汲取煤矿透水事故的沉痛教训,把矿井防治水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对照“十条红线”规定,找出本矿井存在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办法并进行完善。
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及释义
一、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名词解释】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留设、保护防隔水煤(岩)柱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没有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防隔水煤(岩)柱被破坏而导致其强度降低或功能丧失,造成水灾事故或使水灾范围扩大。
防隔水煤(岩)柱在防范突水事故发生、避免水灾事故扩大甚至波及相邻煤矿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矿与矿边界必须按规定留设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另外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2条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如:
在地表水体、水淹区邻近地带,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分区隔离开采边界等)必须留设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必须按要求保护防隔水煤(岩)柱,不得在防隔水煤(岩)柱内部进行采掘活动。
如果没有按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防隔水煤(岩)柱被破坏而导致其强度降低或功能丧失,就可能造成水灾事故或使水灾范围扩大,甚至殃及相邻矿井。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同上。
3、《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①煤层露头风化带;②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③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④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⑤导水、充水的陷落柱与岩溶洞穴和地下暗河;⑥分区隔离开采边界;⑦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管部局令第58号令]第五条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典型事例】某日上午10:
31,某矿东大巷发生浅部小窑水突水事故,瞬时最大涌水量经估算达417m3/min。
2小时后已衰减至不足4m3/min。
经估算,累计涌出水量约21000m3。
由于水灾来势凶猛,涌水迅速淹没了一水平井底车场,灌入井底变电所、泵房,导致一水平供电排水系统瘫痪,并淹没20采区,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本次突水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浅部小铝土矿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岩柱,且非法越界开采,破坏了防隔水岩柱,使有效防隔水岩柱距离缩减,浅部小铝土矿老空水受到长期降水的补给后水压持续升高而突破残余防隔水岩柱导致突水事故发生。
二、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疏放上部积水解除水害威胁,而顶水作业的。
【名词解释】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开采上部存在积水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而发生溃水事故。
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一旦盲目开采,就可能导致积水溃出,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若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必须遵照:
(1)为提高资源利用率,需要开采水淹区下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编制开采设计,制定疏放上部积水的措施,确保安全。
(2)废弃防隔水煤(岩)柱上部积水未彻底疏放结束,严禁顶水作业。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
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五条内容同上。
【典型事例】某矿08采掘煤巷在未进行探放相邻矿井(已关闭8年)老空区积水(水淹区域)的情况下,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废弃防隔水煤柱)5m,在接近相邻矿井老空积水区采煤时,造成煤柱突然垮塌,相邻矿井老空积水和与其存在密切水力联系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溃入井下,导致了透水事故发生,造成3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
三、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按设计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区域进行开、掘活动的。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延深采区建立防、排水系统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开、掘活动过程发生突水而导致淹采区等水灾事故。
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位置后,要优先建设防水系统和排水系统。
如设置防水闸门,建立水仓、铺设管路、安装水泵,尽快形成综合防、排水能力,并发挥作用。
只有在防排水系统建成后,方可向有突水危险区域开拓、掘进巷道。
如果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位置后,没有建设防、排水系统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在有突水危险区域盲目进行采掘活动,一旦突水,则灾情难以控制,就可能导致淹采区等重大水灾事故。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
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十五条内容同上。
【典型事例】某矿13采区延深到设计位置后,在没有建设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的条件下,继续采掘作业,而采掘场所底板承受水压达3.0MPa,突水系数已超过0.6MPa/m,存在突水危险。
某日,该矿13080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发生奥灰突水,涌水量持续增加,突水量峰值达到1975m3/h。
当时,该采区仅设临时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约200m3/h,而矿井最大排水能力也只有500m3/h左右,防排水系统脆弱,以致发生突水后,水灾范围扩大,险些造成该矿和相邻煤矿两井被淹。
四、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作面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因没有区别不同水害类型,采取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有效措施而发生水害事故。
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应采取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有效防治水措施,如:
对顶板砂(砾)水可采用以“排”为主,加大排水能力的防治水措施:
底板灰岩承压水宜采用底板注浆加固的防治水措施;老空水可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探放水的防治水措施,待解除水害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如果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害威胁,盲目进行采掘活动,就可能诱发突水,造成水灾事故。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九条“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排净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水体下开采的规定,变址专项开采设计,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规定中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典型事例】某矿前身为国有矿务局一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窑,-180m水平以上老空区大量积水,形成水淹区。
该矿在没有采取疏放上部老空区积水或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柱等措施的情况,就开采水淹区下部煤炭资源。
由于该矿井下布置46个采掘面,超强度开采,导致急倾斜煤层严重抽冒,破坏了上部留设的安全防隔水煤柱,使上部老空水迅速溃入井下,造成矿井被淹,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5000万元。
五、受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采取探查措施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而强行施工或报告弄虚作假的。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在受水害威胁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前探查水文地质条件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没有采用物探、化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受水害威胁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提交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弄虚作假或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存在严重错误而盲目进行采掘活动,造成水害事故。
采掘工程开工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和巷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果在受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采取探查措施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弄虚作假或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存在的严重错误未被纠正而强行施工,就可能导致水灾事故。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地区,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采煤。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开采”。
【典型事例】某矿13采区停产多年,该区北大巷约20m巷道塌冒,塌冒区以里有大量积水。
随着煤炭形势好转,2003年4月,该矿在恢复13区生产、清挖北大巷时,积水突然溃出,造成主、副井底清煤斜巷被淹,1名开泵人员被困1天多。
本次水灾事故主要原因是:
该矿在恢复北大巷前,没有认真分析巷道积水情况,也没有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更谈不上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就盲目施工,结果在清挖淤渣时导致积水溃出,虽侥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六、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的,探放水设计未经批复组织施工的。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探放水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编制、或没有按程序审批而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水灾事故。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线、探放水钻场、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套管长度、终孔孔径、注浆压力等参数;编制探放水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及避灾路线等。
为进一步强化探放水管理,确保探放水设计科学有效,探放水设计必须按规定经义煤公司批复后方可组织施工。
如果探放水没有按规定设计、作业规程(措施)或未按程序审批、存在严重错误,就可能导致在探放水作业时由于措施失当、环节错误等发生突水灾害。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典型事例】某日零点班,某矿探放水队在D11093工作面下巷探放D11092上部采空区积水过程中,未严格按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安装止水套管,导致积水被打穿后无法控制而顺钻孔涌出,造成D11093下巷97m巷道被淹。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编制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止水套管相关措施作出明确要求。
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探放水工程未按“三专”要求进行施工的(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名词解释】专业人员----煤矿探放水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必须建立专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等队伍合在一起。
专用钻机----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具有钻探深度大且可固定防喷性能;而煤电钻钻探距离有限,功能简单,一般只能用于在煤层中探查煤的厚度等。
因此,矿井探放水必须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探放水人员、队伍与设备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队伍不专、人员无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误操作、不按程序施工或距离不足等造成透水事故。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必须建立专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等队伍合在一起。
探放水作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要求高、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工作。
如果探放水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或其它队伍临时代替作业,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设备,均可能在探放水作业时发生透水事故。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2、《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典型事例】某矿在4304工作面(靠近废弃小煤矿附近)违规开掘3个切眼,且违规用煤电钻探放老空水,诱发了从小股流水冲刷逐渐扩展到大面积煤柱突然垮塌,导致临近小煤矿采空区积水溃入,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6人。
八、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井下探放水工程关键环节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探放水工程在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等关键环节因未按设计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仍继续钻探作业时,导致水灾事故水情难以控制。
(1)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都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探放老空水时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下多级套管时里外层套管的接箍要错开的措施。
(2)承压套管要用高压注浆泵进行水泥固结,使套管和岩体成为一体,套管下放凝固至规定的时间后,进行扫孔,然后进行压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压,稳压时间必须至少保持半小时,孔口周围不漏水,孔口管牢固可靠。
(3)孔口管下好后要安装好控制闸阀,这样才能在钻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防止因排水能力不足且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响矿井安全。
如果在探放水过程中,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等任何一个关键环节没有按要求施工,都将对下一工序施工造成影响或危害,埋下安全隐患,导致水灾事故。
【条文依据】本条规定来源于:
1、《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典型事例】某矿12150工作面底板巷1#钻孔施工过程,出水量约160m3/h,水压4.6MPa,因水量大、水压较高,关闭了孔口控水闸阀。
12天后某日上午9时,发现该1#钻孔附近200m范围内巷道底板出现多个渗水点,21时增大到15m3/h,随后水量持续增大,为防止高水压影响巷道底板,打开1#钻孔控水闸阀。
第二天1时水量约160m3/h,17时水量稳定在220~230m3/h,后在排水不及时的情况下,巷道被淹32个小时。
本次突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固管,固管质量和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九、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名词解释】探水线----是指沿积水线向外推移一定距离而划出的一条界线。
探水线外推距离的大小根据积水线的可靠程度、水量和水压大小、煤层厚度和硬度以及矿山压力大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为20~100m。
【条文解释】本条红线是关于探放水作业区域的规定。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没有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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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线 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