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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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
检查手册
2018-01-20发布2018-02-01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已成为工程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公众服务的具有公信力的特定数据。
检测活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提高对我省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水平,促进检测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是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等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文件为依据,明确了执法依据、检查内容及方法、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
通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手册的编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针对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各个环节中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定了行为名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理提供了理论
依据。
在使用本手册时,如有疑问直接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1、机构管理
行为名称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抽取存档检测报告,对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核查是否有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现象;
2.核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
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
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
行为记录。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
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己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行为名称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
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
务: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抽取存档检测报告,对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核查是否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核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
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己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行为名称3
转包检测业务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
务: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核查在建工程检测报告,询问相关单位及人员;
2.调取部分在建工程的检测合同,同时抽查相应的委托单和存档报告,核查是否有转包检测行为。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6号)第三条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行为名称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质证书
执法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核查在建工程检测报告,询问相关单位及人员;
2.查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3.调取部分在建工程的检测合同,同时抽查相应的委托单和存档报告,核查是否有倒卖、出租、出借等行为。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
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为名称5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上传;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核对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抽查各项目的检测报告,对照相关强制性标准核查其相关技术参数及检测依据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检测依据是否现行有效。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
良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
1.检测机构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检测。
2.对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的,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己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行为名称6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的。
执法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核查检测机构的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1)核查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专业资格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3)核查人员工作年限和关键岗位人员职称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3、核查检测场所是否持续满足开展检测工作所需;
4、核查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是否通过了计量认证。
处理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处理方式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行为名称7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执法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检查内容及方法
1、询问相关单位及人员;
2、核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提供的材料中对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场所证明等文件与实际是否相符。
处理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处理方式
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
质
行为名称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检查内容及方法
1、询问相关单位及人员;
2、核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证书的人员情况、设备配置、场所等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是否一致。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为名称9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
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内容及方法
1.查看检测机构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并调阅一定数量检
测报告;
2.核对检测机构的不合格检测报告是否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3.核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报给质量监督机构的时间是否超过
24小时。
处理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行为名称10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
检查内容及方法
1.询问相关单位及人员;
2.核查检测机构法人及股东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参股或隶属关系以及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合同关系。
处理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
说明:
经核实存在影响检测公正性时,对已检测的项目,应责令委托方重新
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行为名称11
异地开展检测业务时,未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执法依据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GJ32/J21-2009
3.1.13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检测主管部门备案。
3.1.14外省检测机构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到省建设厅备案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其他条件应同时符合本规程3.0.13的规定。
检查内容及方法
1.询问相关人员;
2.核查检测报告,询问相应地区建设主管部门;
3.查阅工程现场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机构是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本省范围内异地承担检测业务;
4.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
处理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处理方式
责令改正
行为名称12
不参加省级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为
不合格的。
执法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检查内容及方法
核查检测机构是否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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