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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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物流标委会”)制定本办法。
2.制定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应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分为九个阶段:
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可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4.物流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归口由物流标委会依据物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的工作范围进行分工,分标委会负责归口标准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5.对没有设立分标委会的专业物流领域的标准项目,由物流标委会归口管理,或由物流标委会指定某分标委会归口管理,并组建“XX标准项目制定工作组”开展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预调研
6.在标准预阶段中,对拟立项的标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及论证,以确定标准立项的必要性:
1)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解决的行业问题;
2)国外相关标准情况,与已有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
3)已发布和正在制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与拟制定标准的相互关联性;
4)标准的应用及实施的可操作性;
7.标准立项论证结论需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供相关的文字材料。
(三)申报立项阶段
8.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每年分两批进行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上半年为6月份,下半年为12月份,分标委会或标准起草单位需提前1个月将申报的标准项目材料报至物流标委会秘书处;
9.分标委会或标准起草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申报要求,整理并汇总项目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国家标准立项材料:
a)“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过渡办法等内容);
10)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以上各项可依据标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删减。
10.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及时间要求:
1)范围: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全国物流标委会委员、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各地方质检局,物流及相关行业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物流领域专家等;
2)发放方式:
可选择网站刊登、邮件发送、函件邮寄等;
3)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低于一个半月;
11.“征求意见函”起函单位可以为物流标委会或分标委会;归口管理的标委会或分标委会应协助主起草单位共同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函件的附件应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见附件),以利于意见的综合、整理。
对于逾期不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征求意见的收集工作由主起草单位完成;
12.对复函的意见主起草单位应进行整理,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表明不采纳的科学依据,对重大分歧意见,归口管理的标委会或分标委会应协助补充调研,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以解决分歧,完成标准送审稿。
(六)审查阶段
13.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新制订标准原则上采用会审方式,修订和复审的标准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14.标准专家审查可由物流标委会或归口管理的分标委会组织。
15.由分标委会组织的专家审查,分标委会应在审查前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审查专家名单;会审时,物流标委会秘书处需安排一人参加;
16.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物流标委会委员或分标委会委员组成,如标委会中缺少审查标准所涉及物流领域的技术专家,可委托标委会以外的其他专家;
17.审查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应设组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专家应包含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政府部门的代表等专家,标准使用方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专家组中不应有标准的起草人;
18.标准会审前一个半月,主起草单位应向归口管理的分标委会和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如下材料(可电子版本):
1)标准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及有关附件;
3)《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
审查材料须经物流标委会秘书处审查后,方可进行会审或函审;
19.会审资料应在审查会议前至少一周时间提交给参加审查的每一位专家;
20.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21.会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审查专家签到名单,《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标准编制说明中第二项至第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22.采用函审时,函审材料应在函审表决前一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函审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23.审查后,归口管理的标委会应指导标准主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行业)标准报批稿,并完成其他报批材料;
24.报批材料应在审查会后一个月内报送至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的材料应以纸质和电子版本两种方式报送;
25.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批的材料包括:
1)“国家(行业)标准报批清单”(3份)
2)按标准编制要求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报批稿(5份);
3)“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3份);
3)“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4)国家(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3份);
5)审查会专家名单(3份);
6)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7)“函审结论”(采用函审),
7)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3份)。
(七)批准阶段
26.在标准报批阶段,标准归口标委会应按物流标委会秘书处要求组织主起草单位补充及修改标准的报批材料。
(八)复审阶段
27.标准实施后,物流标委会根据科学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组织有关单位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8.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两种方式,审查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29.由分标委会归口管理的标准复审后,应向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提交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
(材料要求一式5份);
30.复审处理意见分为: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2)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而重新列入计划;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31.对需重新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归口的标委员应按标准立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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