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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流程控制制度
收入款作業控制制度
第1章出納管理
第1條出納組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第2條出納組收納各種收入,應及時填具收款通知(附表一)作為會計憑證,正本通知會計室入帳,副本由出納組留存。
前項收款通知,除經收(手)人簽章外,並應由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校長簽章。
第3條出納組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會計室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至二次,並得不定期抽查。
定期盤點應作成紀錄陳報校長核閱,並作為會計師查帳記錄。
第4條辦理盤點或抽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2、各種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保管是否安全。
3、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是否依規定時限存入規定之銀行,在未繳存前保管是否安全。
4、備付零星費用之零用金,其實際結存與尚未報銷單據金額之合計,是否與零用金定額相符。
第2章學雜費收入
第5條每學期註冊前會計室依教育局公佈之學雜費收費項目及金額交註冊組印製註冊及繳費通知單。
第6條會計室應審核各收費項目及金額是否依教育局公佈之收費標準函辦理。
第7條學生於學期之始,應依照學校註冊通知單於規定時間持註冊繳費單至指定銀行繳費,取回學生收據聯及註冊存查聯辦理註冊手續。
第8條註冊手續須於規定時間完成,若因故不克如期辦理,應依相關規定請假,除特殊規定者外,應於開學後依規定日期至校繳清學雜費。
第9條學生依規定應繳之各費,未繳清者,視為未註冊,應屆畢業生須於畢業前繳清。
第10條承辦銀行收到各分行學雜費繳費資料後,存入本校學雜費專戶,並將註冊繳費單覆核聯及繳款資料統計表送交出納組以供核對,會計室收到出納組收款通知後以暫收款入帳。
第11條出納組核對教務處提供之學生學籍名冊無誤後,依收費項目合計收入金額通知會計室沖帳。
第三章助學貸款收入
第12條助學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學生家長為保證人,並於每學期修業式之前提出申請。
第13條學生申請助學貸款之金額,以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學生實習費、私校退撫金、平安保險費為限。
第14條助學貸款申請要件為學生本人及家長符合年收入為中低收入者。
第15條申請助學貸款之學生應備齊下列書件向學校承辦單位辦理申請:
1、助學貸款申請書。
2、申請人及其保證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第16條承辦單位辦理審核學生資格後,於每學年上學期10月27日、下學期3月10日前,就初審合格學生造具名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複審。
前項複審不合格學生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造冊通知本校承辦單位辦理。
第17條承辦單位辦理就複審合格學生造具名冊,送請指定銀行辦理貸款,並由承貸銀行直接撥付學校專戶。
第18條出納組核對單位辦理提供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無誤後,依收費項目合計收入金額並填具收款通知單通知會計室入帳。
第19條助學貸款之償還及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行政院發佈之高中以上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辦理。
第四章退費
第20條學生註冊後辦理休、退學經核准者,其退費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註冊前休學應免繳費,註冊後上課前退學或休學者,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2、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退學者,所繳學雜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3、經核准後,休、退學退費日期之起算,以學生實際至註冊組提出申請日為準。
前項休退學期間依教育部規定日及本校行事曆計算。
第21條學生辦理退費應持註冊繳費單學生收據聯至註冊組辦理休退學核簽並註明核准日期,送至會計室核定退費項目及金額。
前項註冊繳費單學生收據聯遺失者,應填具切結書,請出納組准予補發。
第22條出納組依已核定註冊繳費單將退費項目合計退費金額後作成支出憑證通知會計室入帳。
前項退費手續完備後由出納組通知學生領款或電匯至指定銀行帳戶。
第五章補助款及委辦收入
第23條各項補助款或委辦活動依補助(委辦)單位公文或通知開立自行收納統一收據(附表二),出納組收到各款項後以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及收款通知為收入憑證通知會計室入帳。
前項規定之自行收納統一收據由出納組或承辦單位開立,第一聯通知會計室入帳,第二聯交補助(委辦)單位收執,第三聯由填發單位存查。
本收據非經校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及經手人簽章不生效力。
第24條各項委辦經費由承辦單位填具提撥單(附表三)呈送會計室核簽後,由出納組通知領款。
第25條前項提撥單應有承辦單位處室章及經手人簽章。
第26條各項經常門補助款及委辦經費之承辦單位應配合會計室負核銷之責。
第六章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27條各項捐贈及其他收入經出納組或收款單位收款後,由會計室統一開立收據。
第28條前項收據應有經手人簽章及校印始生效力。
第29條本辦法由會計室擬案,經校長核准,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圖一收入款作業流程圖
圖二學生退費作業流程圖
附表一收款通知
附表二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附表三提撥單
圖一
圖二
附表一
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收款通知
中華民國年月日第號
繳(付)款人
摘要
單位
數量
標準
金額
合計
經收人:
出納組長: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附表二
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
中華民國年月日納字第號
受款人或機關名稱
收入科目及代號
金額
事由
(款項名稱)
備註
(年度月份)
金額(大寫)新台幣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整
經手人
主辦
出納
主辦
會計
機關
首長
附表三
提撥單
茲提撥辦理經費
計新台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提撥單位: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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