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矿山工程项目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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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矿山工程项目规范》条文说明
《化工矿山工程项目规范》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满足化工矿山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落实标准化体系改革总体要求,逐步以全文强制性标准代替目前分散在各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应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保障需要、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需求的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
1.0.2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化工矿山,涵盖硫铁矿、磷矿、钾盐矿、硼矿、芒硝矿、天然碱矿、萤石矿等以化工原料为开采对象的矿山。
本规范覆盖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改造、维修、拆除等全周期。
1.0.3本规范是化工矿山工程项目建设的底线要求,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工程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本规范以结果控制为核心,以结果为导向,以实现目的为目标,不对达成结果的技术方案和实现路径进行规定。
1.0.4本规范与通用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对已纳入通用规范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不再重复规定。
2基本规定
2.1矿山建设要求
2.1.1本条规定了禁止设置矿权进行开采的区域。
在禁采区内,任何采矿活动都是不允许的;在非禁采区内,如果矿山开发活动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相矛盾时,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允许开采的矿山应采取保护生态和环境的有效措施。
2.1.2本条是矿山厂址选择的具体规定。
厂址选择时既要考虑厂址自身的安全,也要考虑对周围的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
2.1.3根据矿山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书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除另有要求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般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书,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2.1.4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时完成,同时施工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2.1.5已经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及材料,在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都是比较落后的,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
2.2安装施工验收要求
2.2.1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关系到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按照设计内容建设完成并经试运行后,进行相应的验收评价,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2.2.2矿山企业是建设项目的法人主体,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质量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是为了把住建设质量关。
2.2.3通过验收后,矿山企业需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2.3维护管理要求
2.3.1化工矿山企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能及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2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矿山作业场所人员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
2.3.3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3.4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2.3.5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2.3.6矿山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于不能利用的可以建设专用场所进行堆放。
2.3.7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矿山企业应该对照建设项目属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类别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3.8矿山企业控制噪声的因素有两个,一是采取降噪、隔音措施,保障工人作业环境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二是减轻噪声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附近的居民生活环境不受矿山生产噪声的影响。
2.4矿山闭坑要求
2.4.1矿山停采、闭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
2.4.2关闭矿山报告对矿山的开采情况、采空区处理情况、土地复垦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及处理措施进行说明。
闭坑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矿山企业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将关闭矿山报告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提交闭坑设计、采矿工程资料、环境保护资料、土地复垦利用资料、安全隐患资料等。
2.4.3矿山企业负责按照闭坑设计的要求,完成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才能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2.4.4矿山闭坑后对污染场地进行恢复治理,包括切断污染源、防止渗漏和扩散、去除污染物、恢复场地生态功能等,保证安全再利用。
3露天矿山
3.1一般规定
3.1.1露天开采一般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特殊情况下,可以自下而上开采,但均分台阶开采,若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台阶的“一面墙”、“神仙式”等开采方式有重大安全隐患。
3.1.2矿山生产作业如采剥和排土等,若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可能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3.1.3洪水是露天开采主要安全隐患之一,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是矿山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
3.1.4矿床疏干可能会因地面沉陷或崩塌等对农田造成破坏。
3.1.5水是排土场边坡变形或滑坡的诱因,排水是保证排土场安全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为了消除水害,确保生产安全,防止水土流失危害环境。
3.1.6本条对排土场的选址提出具体要求。
3.1.7排土场对矿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资源产生很大影响,改变了原有土地的使用性质。
通过复垦工程可以得到缓解、改善。
3.2矿山建设
3.2.1正常涌水量是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系统相对稳定的流入露天矿坑的涌水量。
最大涌水量是露天开采系统在丰水期的最大涌水量,从矿山开拓到采剥过程中单位时间内流入露天矿坑的最大涌水量。
3.2.2对地下水危害的防治和控制措施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保护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3.2.3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不仅指提高矿石的回采率,也要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废石、尾矿进行充分利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3.2.4边坡监测是确保矿山生产安全、进行预测预报和掌握岩土体失稳机理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2.5由于露天矿开采强度大,机械化程度高,而且受地面气象条件的影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量大,有毒有害气体多,影响范围广。
因此需要根据产尘点和产尘设备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3.2.6本条是关于排土场位置选择的要求,属于为了保护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3.3矿山维护
3.3.1测量基点是影响矿山测量精度的主要因素。
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会影响矿山测量控制网的完整,严重时可能导致测量数据失真,甚至危及矿山生产安全,最终给矿山企业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3.3.2未经技术论证,任意开采或破坏矿(岩)柱,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建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3.3.3有效的边坡稳定性监测、预报,既能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又能避免意外损失。
3.3.4排土场进行作业时,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还可能因滚石、滑坡、塌陷等造成伤人事故。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矿山企业要在排土场危险区域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立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4矿山闭坑
3.4.1露天矿山开采终了对露天采场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的发生。
3.4.2矿山的开采活动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同步进行,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3外来有害植物物种生态适应能力强、繁殖能力强、传播能力强,会直接导致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丧失,有些还会引起人类的过敏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
4地下矿山
4.1一般规定
4.1.1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下,设计中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会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4.1.2本条中包括“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3)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三款要求,任何一款不满足即产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1.3安全标志牌的设置要有利于向井下人员传递安全信息。
4.1.4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称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1.5由于可溶性盐类矿体其自身特点是具有较强的腐蚀性,若井下设备不采取防止盐类腐蚀的措施,极易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巷道支护不采用耐盐类腐蚀的材料,短时间就会出现胀裂、剥落,直至结构严重破坏,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井巷工程在通过含水层时若不采取措施,地下水通过井巷内壁或外壁进入矿体内溶解矿体,在井壁周围形成大量空腔,对井巷安全造成威胁,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可溶性盐类矿床的勘查钻孔若封堵不严,地表水或含水层的地下水有可能通过钻孔进入井下,溶解矿体后形成巨大的空腔。
因此,矿山建设必须远离封孔不严的勘查钻孔,预留足够的保安矿柱。
4.1.6煤系硫铁矿是化工矿山的一部分,由化工矿山行业归口管理。
与其他化工矿山不同,煤系硫铁矿山在井下开采时存在瓦斯风险。
煤系硫铁矿山应按照相关规范制定有效的瓦斯风险防控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4.2矿山建设
4.2.1在井下发生事故时,为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能安全撤到地面,本条是对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提出具体要求。
4.2.2行人的运输斜井包括有轨运输斜井、胶带斜井等。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包括人力运输巷道、有轨机车运输巷道、胶带运输巷道、无轨汽车运输巷道等。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可单独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也可既设人行道也设躲避硐室。
4.2.3缓坡段错车道设置根据斜坡道的坡度和运输繁忙程度确定,如果斜坡道坡度大,运输较繁忙,间隔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缓坡段错车道位置根据围岩情况选择在稳固性较好的岩层中,缓坡段错车道长度应根据车辆确定但不得小于20m。
4.2.4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预留满足安全生产运行需要的距离,否则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甚至导致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给矿山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4.2.5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含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风源含尘量等是影响井下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的主要因素。
伴生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空气成分还包括氡及其子体。
4.2.6冬季寒冷,气温很低地区,兼作通风井的提升井筒有结冰现象,严重时会出现卡罐、跑车、水管冻裂等情况,造成安全隐患。
4.2.7高温矿山包括高硫金属矿、埋藏较深的矿、附近有温泉出露或有异常地热因素等的矿床。
井下工作面温度过高,工人身体各系统大量失水,易疲劳,生产效率低,也容易产生安全隐患,还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矿山应采取降温措施。
4.2.8虽然增大排尘风速有利于矿井排尘,但是风速过大,会导致已经沉降在巷道底板、周壁及矿岩堆等处的矿尘再次扬起,严重污染矿井内空气。
风速过大还会导致井下工人身体不适,严重的还会影响工人正常作业,因此应对井巷平均最高风速加以限制。
4.2.9本条规定是为了加强主通风机的检查和检测,有利于及时发现主通风机出现的问题,避免主通风机带病工作,造成风井和电机损毁,导致通风系统异常。
主要通风机反风是防止矿井事故扩大、确保井下人员安全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全措施。
在进风井口、进风井筒、井底车场及其硐室等进风侧发生火灾等殊条件下使用,反风可防止烟流和有毒气体进入采掘工作面。
4.2.10井下疏干放水是治理矿山水害的有效方法之一,但是大面积长时间的井下疏干放水容易引起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因此,在疏干放水前应对其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应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公路和河流改道。
4.2.11隔离安全矿柱是为了保证一个采区或矿井,出现涌水不会对邻近的采区或矿井造成危害。
4.2.12工作水泵不含备用和检修水泵,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包括备用水泵。
4.2.13井下发生火灾有时会迫使矿山停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井下应建设消防系统。
4.2.14化工矿山中的高硫矿床或矿岩中含硫又含碳时有自然发火的可能。
为了避免内因火灾,从矿山开拓、采矿方法设计开始,应对开采技术和防治技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巷道出现火灾会严重影响和威胁矿山的安全生产。
将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可以有效预防或减少自然发火对矿山的威胁,有利于隔离某一采区。
4.3矿山维护
4.3.1为了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有效,在一个采场结束后应封闭一个采场,保证足够新鲜风流进入需要的作业场所,减少井下漏风。
4.3.2整个利用期间指需要矿柱支撑保护的某区域(采场、采区或中段等)在进行回采或其他作业的某一段时间内。
矿柱利用期结束后再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回收。
4.3.3井下采掘作业中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采场顶板管理,可以有效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4.3.4处理事故用的材料车是指当井下发生事故时运输矿山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材料车。
4.3.5矿山生产运行过程中矿井通风系统检测,可防止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形成的安全隐患。
1风量(风速)合格率ηq,风量(风速)合格率为实测风量(风速)符合规范要求的需风点数与需风点总数的百分比。
2风质合格率ηz,为风源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需风点数与需风点总数的百分比。
3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ηk,为作业环境空气质量(粉尘、CO、NOx等)符合规范要求的需风点数与需风点总数的百分比。
4有效风量率ηu,为矿井通风系统中的有效风量与主要通风机风量的百分比。
5风机效率ηf,为主要通风机的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的百分比,当多台主要通风机并联时,取其风机效率的算术平均值。
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中,风机效率为所有风机效率的算术平均值。
6风量供需比β,为实测的主要通风机风量或一级机站风机总风量最大值与设计的矿井需风量的比值。
7通风系统综合指标C,为以上六项指标的综合反映,用以直观衡量通风系统实施后的综合技术经济。
×100%
当1.32≤β≤1.67时,取β′=100%,为合格指标;
β>1.67时,取β′=1.67/β×100%;
β<1.32时,取β′=β/1.32×100%。
4.3.6独头巷道通风不畅,内部可能聚集大量有害气体,启动局部通风设备确保新鲜风流进入,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
4.3.7防水矿(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矿区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矿体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围岩移动规律等因素计算确定。
4.3.8对井巷定期检查、加强支护、修复支护都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4.4矿山闭坑
4.4.1报废的井巷和硐室是指今后不再利用的井巷或硐室。
封闭是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等材料进行永久封闭,可根据情况预留泄水通道,应避免漏风或人员破坏封堵设施后进入。
4.4.2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硐首先要按照4.4.1的规定进行封闭,然后再设栅栏,并标明原井巷名称。
5钻井水溶矿山
5.1一般规定
5.1.1为防止钻井水溶开采过程中卤水进入矿层上部含水层污染地下水,在开采矿层(或最终溶腔)顶与含水层之间留的防水安全岩柱,最小厚度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的相关公式进行计算或通过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为防止卤水通过导水断层进入含水层,在最终溶腔边缘与断层之间留设保安矿带,根据最终溶腔的几何参数、矿石的溶解性能和物理力学性质等进行设计。
5.1.2当矿层埋深较浅时采用压裂法,产生的裂隙以竖向裂隙为主,不能满足在矿层中产生大量的水平裂隙来连通两口井的目的,而且易造成竖向裂隙与浅部含水层的连通,导致地下水污染;在地层裂隙及褶皱发育区采用压裂法时,大量能量将通过裂隙释放,不能在矿层中产生大量的水平裂隙来连通两口井。
5.2矿山建设
5.2.1溶蚀连通开采若井距大于溶腔的极限跨度,实际溶腔跨度将大于其极限跨度,则溶腔顶板的垮落会导致地表沉降。
溶腔的极限跨度可根据经验公式计算或通过数值模拟方法来确定。
根据矿层开采技术条件,极限跨度一般采用以下经验公式进行计算:
L=1.41~1.73(δ拉×H/γ)1/2
式中:
L—极限跨度,m;
δ拉—顶板抗拉强度,kg/cm2;
H—开采矿层埋深,m;
γ—上覆岩层体重,t/m3。
5.2.2安全开采深度为导水裂隙带高度、保护层厚度与上覆松散层厚度之和,导水裂隙带高度与保护层厚度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的相关公式进行计算或通过数值模拟方法来确定。
拟开采矿层埋深需大于设计最小安全开采深度,以避免沉降和塌陷对地表设施的破坏。
井组之间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保安矿柱,以确保开采安全,保安矿柱尺寸通过理论计算或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5.2.3本条规定属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内容,明确了井场废油处置方法。
5.2.4本条属于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规定了在恶劣天气环境下不得进行井架安装、拆除作业。
5.2.5本条规定属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前置操作流程。
5.2.6本条规定属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固井时注水泥浆如果不连续或水泥浆未返出井口,固井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5.3矿山维护
5.3.1对岩层破碎、矿体埋藏较浅、采区面积较大的钻井水溶矿山易发生地表沉陷和位移,进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监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编制应急预案,可为正常开采提供预警信息,预防事故的发生。
5.3.2在矿山生产中,若固井套管发生沉陷断裂或溶腔塌陷产生较多裂缝,易出现卤水漏失,同时地表采(输)卤管汇、储卤等设施也可能出现卤水泄漏事故,这些均可能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定期对矿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检测是为了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和采取应对措施。
5.3.3在钻井水溶开采过程中,可能伴随有毒有害气体产出,要对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5.3.4钻井水溶开采的采卤工艺管汇、输卤管道一般工作压力都较大,且卤水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腐蚀性,一旦发生管道泄漏或井喷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污染环境。
管道安装完毕进行耐压试验,确保满足设计规定。
5.4矿山闭坑
5.4.1本条规定属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内容,彻底封井后可有效避免井底卤水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5.4.2地表缓存的老卤和尾盐建立可靠的防渗漏系统,可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6盐湖卤水矿山
6.1一般规定
6.1.1我国盐湖卤水赋含60余种化学组分,共生和伴生有益组分多,大多固液相矿产共存,且其组分和矿物形态是可变化的“活矿”,在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只能利用其中的主要有益组分,但随着开采与加工技术进步及市场经济条件变化能利用的有益组分会增多,为有效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制订本规定。
6.1.2盐湖卤水矿开采涉及的平面分布面积大,特殊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常存在溶陷、液化、塌陷等不良地质区域,对开采工程构成较大的安全威胁,需要采取措施避免不良地质区域造成安全事故或灾难。
6.1.3工程建设中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卤水的特性采取对应的防护措施,延长工程使用寿命,保障安全生产。
6.1.4卤水具有易结盐性,结盐后会影响工程稳定运行甚至造成工程安全事故,采输卤、泵站工程采取有效防结盐措施和清盐措施,可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6.1.5盐湖卤水矿山平面范围大,采区或采卤工程内有外部公路或铁路,为了保障与公路或铁路的安全,制订本条规定。
6.2矿山建设
6.2.1盐湖卤水矿区一般是区域地表水或地下水最终汇入区和排泄区且汇水面积大,而淡水或洪水是威胁盐湖卤水开采工程安全的重要危险源,为了避免周边淡水或洪水造成水灾事故制订本条规定。
当周边淡水或淡卤水引起开采卤水淡化时,采取避免卤水淡化的措施可防止采卤、输卤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6.2.2盐湖地区及周边盐渍土含盐量高,对工程质量安全影响大,尤其是当某些硫酸盐(如芒硝)等含量高时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岩土工程勘察应提供含盐量等相关数据。
工程设计需根据盐湖自然环境条件对填筑堤坝土料中某些影响堤坝稳定的含盐量进行严格控制。
6.2.3当输卤渠道较长时,一旦末(低)端输(导)卤泵站突发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连续输卤、输卤渠道始(高)端最低运行水位标高高于末(低)端最高运行水位标高时,卤水将在未端段漫流,造成输卤工程堤坝使用安全事故。
6.2.4卤水易结盐形成盐层或盐坝,输送和储存卤水的堤坝高度考虑不足会造成使用安全事故,堤坝高度除考虑卤水运行深度和波浪涌高,还应考虑预留结盐厚度且有一定的安全超高。
6.2.5堤坝宽度考虑不足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6.2.6堤坝边坡参数不合理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6.3矿山维护
6.3.1特殊恶劣天气情况下,露天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可有效保障人身安全。
6.3.2临近高差较大边坡作业时可能发生边坡失稳事故,容易导致作业人员受伤或设备损坏。
6.3.3采输卤工程和盐田工程分布范围大,工程安全影响因素多,不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会造成安全事故,日常巡视和维护措施可以保障工程使用的安全。
6.3.4盐湖地区一般有高温、严寒、盐雾等特殊环境,易对人身健康造成影响,卤水矿作业区域大且作业场所分散,工人生病或受伤不及时医治或抢救会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采卤人员集中的场所”是指采卤、输卤车间所在地。
“分散有人值守的采输卤泵站”是指2.5km范围内无应急救援设施的作业场所。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通信工具、医疗器材(急救箱、氧气、担架、夹板)和交通车辆。
6.3.5采卤生产井井径较大,当采卤设施因轮采或其他原因拆除时,人员靠近有坠落和井身垮塌等安全隐患。
6.4矿山闭坑
6.4.1盐湖卤水矿平面面积大,生产道路等级较低,盐湖地区气候和环境特殊,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多,当矿山闭坑后没有日常检查和维护,易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拆除简易钢结构桥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有些盐湖卤水矿闭坑后可能还需用作其他矿区(采区)生产、旅游交通等功能,企业负责落实其相应的安全使用要求。
6.4.2盐湖卤水矿、采输卤工程平面分布面积大,有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保持其通道畅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
7矿物加工厂
7.1一般规定
7.1.1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物和伴生矿产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是为防止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7.1.2化工矿山选矿过程中,设备故障或发生事故时,需要排放设备内的矿浆,如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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