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之股权回购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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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之股权回购协议
私募股权基金之股权回购协议
(范本)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
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
于。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
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
为:
。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
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
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
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
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
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
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
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
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
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
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
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
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 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
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
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 30 个工作日。
2.1 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个月内未能在 A 股上市,则由
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 2.2 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
按照本协议第 4 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 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的回购价为:
万元
2.3 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
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
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
代表之利益。
2.4 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
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
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
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 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
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
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4) 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
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5) 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
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6) 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
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 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 4.1 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
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 倘若第 4.1 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 4.1 条所述
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
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
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
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
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
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
的银行利息。
4.4 根据第 4.3 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
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
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
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 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 4.1 条
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
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
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 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 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
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
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 陈述和保证
7.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
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
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
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
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
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
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
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
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
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
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
准确的重要事实。
7.2 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
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
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
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
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
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 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
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 7.1 及 7.2 条的各项保证和承
诺及第 8 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 倘若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
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
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14 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
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
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
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
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
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
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
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
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
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
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
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
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
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
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
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
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
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
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
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
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
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
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
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
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
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
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
务。
第十一章 通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
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
后的地址和号码。
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 5 日视
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
达。
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
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
×× 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股权出让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第十二章附则
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
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
后的内容为准。
12.2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
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
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12.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
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
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
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
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2.4 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
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2.5 本协议所述的股份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
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2.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
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2.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
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
补充协议。
12.9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
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
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
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
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
×××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股权出让方:
×××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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