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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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ZTD-ZYHT2016-001-1
承包人:
深圳市中铁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
深圳市恒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中铁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全称):
深圳市恒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深圳市盐田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
其中包括一、二层的装修、消防及空调设备工程的改造。
甲方根据施工方案、设计意图以及乙方的施工能力综合确定。
若乙方能够在所有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上全面展开施工并满足甲方下达的施工计划要求,则均由乙方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划出部分甚至全部施工任务另行安排队伍施工,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退场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其所有的损失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场的,乙方应该在接到通知3天内全部退出,否则每超一天就向甲方支付5000元费用,且乙方的机器设备甲方有权做任何处理。
发包人对甲方的工期调整变动的,乙方表示理解并遵照执行,不视为甲方违约,放弃对甲方索赔的权利。
二、分包合同价款
大写:
(人民币)贰佰零肆万零柒佰伍拾伍元捌角捌分
小写:
(人民币)2040755.88元
具体详见附件一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6年6月1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6年8月30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0天。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具体工作期限以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为准)发包人对甲方的工期调整变动的,乙方应遵照执行,不视为甲方违约并不得以此向甲方索赔。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率100%,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现行深圳市、广东省及国家、行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承诺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分包人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根据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合同价款到位情况向分包人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6年6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深圳市盐田区。
本合同在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经承包人验证分包人全面履行了用于本工程的设备、物资和人员进场的承诺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担保人: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承诺书
承诺书(适用招标项目)
致:
深圳市中铁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为确保我方诚信,将对以下方面做出承诺:
一、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确认程度的承诺
通过对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工程施工邀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书》的认真研究后,我单位郑重承诺:
完全接受中铁大厦一、二层改造工程《工程施工邀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书》等全部内容。
保证在投标期间和中标后的施工过程中,坚决执行上述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全面履行义务。
二、对拟上场的人员、设备、物资的承诺
1.我方保证接到进场通知后,按招标文件和进场通知书的要求,以及我单位投标书中所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物资的安排准时上足劳动力和机械设备、物资,保证全部工程不分包、不转包;同时接受贵单位的检查、验收。
如我方未达到贵方要求和自身承诺,接受贵方废止中标或解除合同的处理,自身承担一切责任。
2.为加强对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按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机构安排的王君涛同志任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工程建设。
我单位保证不让此人兼任其它任何项目的负责人。
没有你单位许可,不更换他人,不随意离开现场,确保项目负责人尽职尽责、自始至终地抓好整个项目建设。
如有违约,愿接受贵单位处罚。
三、对工程质量的承诺
对本工程质量实行法人负责制、终身负责制。
接受贵单位质量管理,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工期承诺
我单位保证本标段的工期满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期,并为确保该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我方工期如滞后一天自愿接受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处罚,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五、职业健康安全承诺
我单位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确保达到贵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并随时接受地方政府及贵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我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奖罚。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贵方,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抢救,并独自承担一切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六、环境保护承诺
我单位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将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你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对本工程的取弃土(碴)、排污、粉尘、噪声等影响周围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处理,强化全员的环保意识和水土保持意识,确保达到贵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环境目标。
因未达到环保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
七、文物保护承诺
我单位在承建本工程期间将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教育,增强职工对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文物的保护意识。
施工中若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专人看护、遮盖、临时支撑等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贵单位和当地文物部门妥善处理。
八、工程保险承诺
中标后,我单位将及时为我方全部人员、财产、机械设备向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我单位将按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保证不再要求贵方承担经济损失补偿。
九、对不以贵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承诺
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我方决不以承包人名义刻制各种印章、开设账户、为第三方担保、货款、赊账、转嫁债务和持任何法人证件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如贵方发现我方有上述各种非法活动,我方自动退场,接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十、关于合同争议的承诺
当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我方承诺,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以上承诺,自承诺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有效。
单位:
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其投标书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施工负责人:
指由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8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国家、部颁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9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0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l.12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5管理体系:
包括承包人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
1.16劳务工人:
分包单位雇用的从事分包工程施工生产的临时工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承诺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建筑施工需要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分包合同
5.1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应全面履行并承担分包合同中的所有义务与责任,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及工期要求。
5.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施工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8.施工负责人及人员
8.1施工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分包人必须确保主要人员经常在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必须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办理请销假手续。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施工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施工负责人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施工负责人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施工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施工生产规划,对分包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4)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总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承包人的总体要求,确保工期并服从调整。
(4)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上述计划及施组并取得承包人的同意,但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满足承包人管理办法及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要求,以确保承包人管理方针及目标的实现。
分包工程的管理目标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9)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0.3分包人不得以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或其子分公司、项目部等相近或类似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不得损害甲方及他人合法权益,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非法活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无条件自动退场,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1.转包与再分包
11.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
12.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分包人应在13.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暂停施工
14.1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包人应当按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分包人实施承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承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工程竣工
15.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6.质量检查与验收
16.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6.2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4没有承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分包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约定检查的时间,承包人则应按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16.5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安全施工
17.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后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8.2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商务风险、施工风险和意外等进行了预测,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及意外,合同履行时间,乙方承诺不因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单价进行调整或要求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8.3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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