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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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珠金府办函〔2017〕4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招商局是《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级《办法》实施细则,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每年安排预算资金。
《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区招商局负责其拨付资金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审核监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三条《办法》结合《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执行,其中本实施细则中第五条【项目落户奖励】及第六条【增资扩产奖励】是除承担《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对应50%奖励金额外的独立区级配套奖励。
区招商局按规定负责审核由其受理的扶持资金申报资料,提出扶持资金支持意见,征求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招商局经区政府同意安排区级奖励后,报送市商务局申请市级扶持奖励资金。
第四条《办法》扶持范围中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是指从事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
第二章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落户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新引进的在金湾区工商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独立核算,并尚未投产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金湾区、在金湾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企业。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单位“元”均为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0万元。
跨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可累加计算,但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3、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申报企业签订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专款专用,接受市、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材料
1、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
营业执照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需包括落户情况介绍、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说明、引进企业对珠海市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等。
(可研报告)
4、实收资本到位情况(验资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
5、长期在金湾发展承诺书。
(原件)
6、扶持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接受市(区)财务部门、招商及商务部门审查的承诺书。
(原件)
7、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
(原件)
8、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增资扩产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在金湾区工商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独立核算,并已经投产的,且承诺自申报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金湾区、在金湾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企业。
2、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跨年度实缴注册资本不可累加计算(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增资项目除外)。
3、年度同比增加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经核准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4、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申报企业签订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专款专用,接受市、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材料
1、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
营业执照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需包括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说明、企业发展规划等。
(可研报告)
4、属于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的提供实收资本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属于年度同比增加主营收入奖励的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
5、长期在金湾区发展承诺书。
(原件)
6、扶持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接受市(区)财务部门、商务部门审查的承诺书。
(原件)
7、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
(原件)
8、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设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新引进的在金湾区工商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金湾区、在金湾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商业、商务及旅馆类项目企业。
2、项目属于2015年4月16日以后,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商业、商务及旅馆类项目。
3、项目依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凭证金额予以财政鼓励。
4、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
申报企业签订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专款专用,接受市、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材料
1、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
营业执照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缴费凭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4、长期在金湾区发展承诺书。
(原件)
5、持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接受市(区)财务部门、商务部门审查的承诺书。
(原件)
6、区招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以商引商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一款【重大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引进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引荐单位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按照《金湾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申报。
第二款【参加招商引资活动支持】对参加区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参团费用的支持。
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的给予最高80%的支持,国内城市及其他国家(地区)给予最高50%的支持,
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为经区招商及商务部门邀请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的市内企业或机构。
参团费用包括差旅费、招商引资活动物品运输费,其中差旅费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处级以下行政人员差旅费标准为基准。
(二)申报材料
1、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
营业执照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金湾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邀请企业参加招商引资活动证明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参加招商引资活动情况总结、“以商引商”情况及活动图片等佐证材料,差旅费、运输费等凭证。
6、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
(原件)
5、区招商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款【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支持】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以商引商”经贸活动,经认定给予涉及我区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为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并为珠海市企业或机构,活动所涉及产业为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产业。
已获市、区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条款扶持资金支持。
2、申报单位应事前向区招商局填报《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备案表(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支持)》,内容包括活动计划书(含活动简介、议程、规模、拟开展的“以商引商”活动方案、活动预算等)、邀请企业名称、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申报扶持资金计算标准及计算流程。
(1)扶持资金计算基数。
只限于在珠海市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含住宿、场租、基本展台、音响租金等)及考察珠海投资环境租车费用。
(2)最高扶持金额。
参会企业50家、参会人数100人及以上,市外参会企业数量达80%以上的,对扶持资金计算基数费用给予最高50%支持。
其中参会企业50家、参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每增加参会企业50家、参会人员100人,增加最高10万元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3)“以商引商”部分完成情况权重。
申报单位举办的经贸活动中应包括以下4个“以商引商”部分,一是由市或区招商及商务部门参与开展的投资环境推介环节,鼓励企业开展圆桌论坛、B2B企业对接等,占最高扶持金额权重的40%;二是向市、区招商部门提供市外参会企业信息及其投资意向(投资意向企业数量需占参会企业的5%及以上),占最高扶持金额权重的20%;三是组织意向企业考察金湾区投资环境,占最高扶持金额权重的20%;四是协助招商部门人员拜访意向目标企业,占最高扶持金额权重的20%。
(4)最终扶持金额。
最终扶持金额=最高扶持金额*“以商引商”部分完成情况权重。
5、活动组织不力(如出现安全、纠纷等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不予资金扶持。
(二)申报材料
1、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
营业执照等。
(验原件交复印件)
3、金湾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备案表(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支持)。
(验原件交复印件)
4、“以商引商”活动方案、参会企业数量名录、活动情况总结;由市或区招商及商务部门参与开展的投资环境推介或鼓励开展的圆桌论坛、B2B企业对接等活动情况及佐证材料;向市、区招商部门提供市外参会企业信息及其投资意向(投资意向企业数量需占参会企业的5%及以上)情况及佐证材料;组织意向企业考察珠海投资环境情况及佐证材料;协助招商部门人员拜访意向目标企业情况及佐证材料。
5、举办活动费用相关票据。
6、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
(原件)
7、区招商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奖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一款【企业总部奖励】参照《金湾区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款【分支机构奖励】申报要求
鼓励对跨国公司、境外商(协)会及专业中介机构等在金湾区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办公用房租金及购置费用制定资金补助政策措施,相关企业或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区招商部门申报。
第十条【重点项目扶持】申报要求
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金湾区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30亿元的重大项目,已在金湾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承诺10年内不搬离金湾区,不改变在金湾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按金湾区招商引资领导工作小组会议要求提供。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凡符合各扶持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金湾区及在金湾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十二条优先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单位和具备4A级以上行业资质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三条除有其他规定的,申请项目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设立或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本市、区扶持奖励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做重复奖励,配套奖励资金除外。
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奖励。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不予支持情形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有偷逃税或其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信用珠海”网站相关类别失信黑名单的。
第十六条申请程序
每年5月申报评定上一年度至本年度5月份的奖励扶持资金。
每年4月由区招商局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及个人通过“金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区招商局按规定进行网上预审、纸质材料审核及奖励。
第十七条公示及资金拨付。
区招商局审核通过的企业及个人名单在金湾区人民政府有关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奖励资金不予支持;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同意后拨付。
第四章管理与罚则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奖励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的,将取消扶持资金发放,并由金湾区相关职能部门收回已发放支持资金及利息,同时市商务局将该企业录入“信用珠海”失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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