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案例.docx
- 文档编号:26918570
- 上传时间:2023-06-24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5.25KB
进出口案例.docx
《进出口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出口案例.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进出口案例
1.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置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请问: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家公司之间的哪些货物贸易是具有“国际性〞的?
答:
分析要点: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
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
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置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
2.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个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合同规定由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国内银行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清货款以后,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
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艘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中提及的是一种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欺诈活动。
为了防止欺诈,我们应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研究与分析,并通过信用调查选择、识别客户,而且要利用合同中的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3.澳大利亚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组成套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
美国B公司交付的第一批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但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关键局部,由于其不符合质量要求使整套设备无法安装运行。
A公司屡次与B公司交涉后,仍无法解决该问题。
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整个合同,并要求A公司将预付的局部货款退回;而B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只同意补偿第二批货物的价值。
请你依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答:
分析要点:
A公司有权撤销合同。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而且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那么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在本案例中,分批交货的成套设备的各批次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当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4.我国A外贸企业与某国B商达成一项进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买方先预付5%的货款,其余95%的货款采用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我A公司根据合同要求预付了货款。
然而随后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B商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而是将该批货物的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
由于A公司急需该批货物,屡次催促B商交付单据,但B商找各种借口推脱。
后来A公司只好通过另外的途径高价购进了同样的产品。
请问: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相关规定,A公司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有关的损失?
答:
分析要点: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本案例中的B商在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单据交付给买方,而是将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
因此B商属于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即根本违反合同。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B商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包括差价损失以及预付货款的利息损失等。
5.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
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
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
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
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请分析:
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
为什么?
答:
分析要点:
〔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
“但凡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那么,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
〔2〕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
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3〕当按样品确定商品品质时,卖方为了防止交货品质与样品不一致,减轻自己的责任,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交货品质和样品大体相符〔Qualitytobeconsideredas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
但是,无论合同规定品质与样品相符或相似,通常都应允许买方有合理时机对所交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拟,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本案正是如此。
卖方确实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拟并保存其异议索赔的权利。
如果比拟结果证明品质相差较大,不管卖方交货时是否对货物进行过挑选,都要负交货品质不符样品的责任。
此外,我方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货物与样品相差不至于低7%,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4〕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我方的失误就在于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余的。
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当了责任。
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在寄送样品给对方参考时和签约后电告对方时均应明确“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
另外一个失误是没有妥善保存复样,没有方法通过我方的商检机构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从而无法分清责任,因此造成被动。
6.我内地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条件为:
铸铁井盖5000吨,分十批装运,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经买方验收前方可接收,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外表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同时规定签约后10日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第一批货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25万元〕,买方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后5日内返还保证金,否那么卖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否那么由终止合同一方承当损失。
我方签约后很快将25万元保证金汇交外商,货样生产出来后即让外商来验货,但外商借口业务繁忙,一拖再拖,实在拖不过去了,就提出先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
我商检部门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光洁是一个比拟模糊的概念,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
于是封存样品,并要求买方立即前来验货。
外商接到通知后,不但不来验货,反而称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属于单方面违约,并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卖方这才意识到,外商是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请问:
该案例中的出口商犯了哪些错误?
就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谈谈你的感受。
答:
分析要点:
〔1〕关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合同中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还要注意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在本案例中,对于铸铁井盖这样一个商品,从实际应用看,没有必要规定外表光洁的要求,并且光洁是一个模糊和感观的概念,没有方法通过科学的检验来证实,因此容易引起纠纷,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
〔2〕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该回样。
本案是一个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前方可接收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条款对卖方非常不利,主动权完全在买方。
因此,贸易欺诈的可能性很大。
由于卖方没有从事国际贸易的经验,因此造成损失。
〔3〕关于检验权的问题。
如上所述,本案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放弃了检验权,合同规定买方验收前方可接收,因此在货物生产出来让外商验货时,该外商拖延验货,拖不过去了就请当地商检部门代为验货,但由于合同的品质条款订立存在失误,使得我商检部门无法检验。
由此造成卖方处于完全被动状况。
〔4〕预付保证金问题。
这是本案例中卖方之所以遭遇欺诈的问题所在。
合同中规定签约后卖方需向买方预付保证金,并且由买方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后再返还保证金。
这样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利于买方,如果稍有一些国际贸易的经验,就会知道,当卖方向买方预付保证金时,应该有相应的约束买方的条款。
总之,在本案例中,出口商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由于缺乏经验和不够慎重,犯了一连串的错误,使合同条款完全有利于买方,致使卖方受到欺诈之苦。
7.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方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目的港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S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请问:
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为什么?
分析要点:
我方应对此承当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局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根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假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批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对此承当一定的责任。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防止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局部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
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根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
要求:
试分析上述案例,判断责任在哪方,并说明理由。
答:
分析要点:
这笔交易中,买卖双方是采用以商品制造方法来说明商品品质的。
双方在合同的商品品名以及卖方所提交的发票、提单等各项单据中都以“手工制造书写纸〞标明该商品,即“手工制造〞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品质担保,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的买卖,卖方即负有交付与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
如果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那么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例中,合同项下的货物,尽管其生产工序根本为手工制造,而且在关键工序上纯系手工操作,但由于其中局部工序已改用机械操作,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当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强调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关键要判断本合同是否是“凭样品买卖〞。
根据英国?
货物买卖法?
的规定,在一项买卖契约中,如有条款明示或默示地说明是凭样品买卖时,该契约即为凭样品买卖的契约。
所以,按照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都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要有寄样、留样、封样等手续。
而在本案例中,既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示或默示地说明凭样品买卖,又没有相应的法定手续,所以卖方认为是凭样品成交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综上所述,奉案例中的责任方应为卖方。
9.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
请问:
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答:
分析要点
首先,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那么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
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即将三级苹果换为二级苹果,是与合同的明示担保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实际情况电告对方,与对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法。
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10.国内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5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吨,对多装的5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分析要点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规定,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局部,也可收取多交局部中的一局部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根据此项规定,我方对多装的50万吨,可以拒收,也可收取50万吨中的一局部或全部,但无论收取多少,都应按合同价格计价付款。
~~~~~~~~~~~~~~~~~~~~~~~~~~~~~~~~~~~~~~~~~~~~~~~~~~~~~~~~~~~~~~~~~~~~~~~~~~
21.某公司从美国购置一批异型钢材,共计500公吨,按FOBVessel条件成交,每公吨1000美元。
我方按合同如期开出了50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缺乏,要求我方加付2万美元,否那么,出口时需要交纳的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
我方认为按照?
2000通那么?
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当,但对方认为,按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答:
分析要点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与?
2000通那么?
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差异。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V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
定义?
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
2000通那么?
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按照美国?
定义?
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而?
2000通那么?
对FOB的规定那么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22.我国A公司以CIF术语进口一批汽车,共50辆,出口商将该批货物装载于舱面上。
当时在船上共装载有110辆汽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
但由于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3辆汽车被冲进海中。
事故发生后,出口方告知我国A公司,称卖给A公司的50辆汽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请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请问:
在此种情况下,我国A公司是否要履行付款义务?
为什么?
答:
分析要点
我A公司有权不付款。
因为尽管按照CIF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不是风险划分问题,而是卖方没有将交给A公司的50辆车特定化,即无法确定110辆卡车中哪50辆卡车是出售给A公司的,A公司有理由相信属于自己的50辆卡车未被冲人海里,而是已经平安运抵目的港的57辆中的一局部。
由于出口商未将出售给A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
所以A公司有权不付款。
2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效劳,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不久,该公司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的用户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出口公司复称:
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方公司是否有失误?
应接受·什么教训?
答:
分析要点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我出口公司与中间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关于佣金的支付方法。
佣金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由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另一种是在出口商收清货款之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代理商。
本案中由于双方事先没有明确如何支付佣金,所以合同签订后,中间商就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
我出口公司存在失误,从中我们应该明确事先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24.某欧洲客商对我某出口商品的接受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的价格为FOB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980元。
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00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
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
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
试问我方能否接受?
为什么?
答:
分析要点
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每100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400欧元卖给银行,人民币收入为4×728.09=2912.36元。
出口人民币FOB价加运费、保费:
1980+600+100=2680元。
×100%=11.74%
25.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
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
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
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
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
答:
分析要点
1.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日不同:
〔1〕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该批货的装卸时间为30000/2000二15天〔晴天工作日〕。
晴天工作日的含义为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的一天,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其中两个星期天也不计为装卸日。
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为15天,而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全部装完,那么卖方实际可计算的装货日为11天,有4天速遣,可得速遣费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
该批货的装卸时间为30000/2500二12天〔连续工作日〕。
连续日是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
卖方用13天将全部货物装完,根据租船合同,卖方有1天滞期,卖方应向船方支付滞期费6000美元。
总之,按照贸易合同中的规定有利于卖方,而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条件那么不利于卖方。
26.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力口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力口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
为什么?
答:
分析要点
承运人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转船过程中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
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27.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
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
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
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
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得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
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
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理由何在?
答:
分析要点
应由承运人负责。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管多远,不管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管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
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联运提单。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本案例中,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因此它应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30.中方某出口公司与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港。
中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误,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驶抵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方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分析要点
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及信用证结算的规那么,我方可不予理睬,让买方凭提单与承运人交涉。
31.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
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局部货物落人海中。
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问承运人能否这样做?
答:
分析要点
承运人不能这样做。
按照运输行业的规那么,提单中除非有记载,否那么货物应装在船舱中。
32.信用证规定:
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
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说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说明载货船名为“Zhuang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
请问:
〔1〕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什么?
〔2〕此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哪天?
答:
分析要点
〔1〕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上外表注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进出口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