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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违法、犯罪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二)违法的概念
违法:
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
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这是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违法的分类: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
1、刑事违法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
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三)犯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及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1、概念: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与犯罪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
什么是犯罪?
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3、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哪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犯罪构成的要件具有法定性。
即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都不一样,但又有一些共性。
归纳起来,每一种具体的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且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第30条作了规定。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自然人)的共同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刑法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多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人,而决不能是人以外之物。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它受到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因此,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正常的精神状况。
2、犯罪客体
(1)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从而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是:
A、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B、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C、犯罪对象是犯罪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分类。
从物质表现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人体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受损害或胁迫。
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来看,存在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之分。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
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
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3、犯罪的主观方面
(1)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二,它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因素。
此外,还包括某些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如意外事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
(2)犯罪故意
1)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概念,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称为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称为意志方面的因素。
3)犯罪故意有两种类型:
A、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有二: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也有二: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过失
1)概念:
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3)犯罪过失的类型
A、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它有两个特征:
a、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它有两个特征:
a、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C、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人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4、犯罪客观方面
(1)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某一具体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2)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总则对犯罪客观方面未作专门规定,但在对犯罪的故意、过失等范畴作规定时,包含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刑法分则比较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有些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内容比较明确、众所周知,故没有详细描述,如故意杀人罪;有些作了具体的描述,贪污罪。
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
犯罪活动是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3)、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具体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4)、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多样性。
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复杂、多样。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尤其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介绍五种职务犯罪及交通肇事罪
(一)贪污罪
1、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得组织、指挥实施的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3、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受贿罪
1、概念: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受贿罪的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6)索贿的从重处罚。
3、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玩忽职守罪
1、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逃避缴纳税款罪
1、概念: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
2、新旧对比
原条文: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新条文: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证据
证据:
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证据有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
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税收证据的调取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调查取证是稽查办案的核心。
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完全取决于调查取证工作环节中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
有效、全面的实施调查取证,是确保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关键。
随着稽查软件的应用,稽查程序的不断完善,对稽查案件取证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目前税务案件的证据的存在形式主要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但是,就现阶段目前情况来讲,税务稽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手段与司法机关相比受到很大的限制,证据采集的形式主要有:
《税务稽查底稿》、《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帐簿、凭证复印件》、《鉴定结论》、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相对比较稳定,通过不间断的业务学习和稽查工作经验的积累,税务稽查人员对主要证据资料采集比较熟悉,但是,要确保稽查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中不打败仗,必须在采集证据资料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证据资料的五要素。
税务稽查人员办案采集的证据资料都应当具备:
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要素。
并且证据资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证据资料的选择性。
证据资料应当明确证据来源、取得的方法、取得的手段和形成原因。
证据资料较多且抽样取证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可分类进行选择取证。
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3、证据资料的充要条件。
收集的证据资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或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环节和步骤。
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应当是唯一的勾稽关系。
或者说,税务案件采集的证据资料指向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结果是必然的和唯一的。
而证据意识是最容易为我们税收执法人员所忽视的,因为在一般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取得和保存证据,对执法结果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影响。
然而一旦陷入行政诉讼的过程,税务机关即使执法行为正确,也会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而导致败诉的结果。
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等税务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
而《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即所谓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其基本含义可以解释为,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被法庭所采纳,则直接导致被告方败诉。
同时,为了防止伪证的出现,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确定的“先取证、后裁决”原则,被告税务机关一般只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证,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会被法庭所承认。
这就是说,税务机关能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合法有效地证据,对其在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中是否胜出至关重要。
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倒逼机制,税务机关要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有证据支持。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
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而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只承认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合法取得的证据,税务机关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就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从而强化了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作用。
税务人员必须在头脑中牢固地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取得和保存证据,防止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使依法进行的征税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被动情况出现,避免国家税收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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