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人员必参考.docx
- 文档编号:26969556
- 上传时间:2023-06-24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1.11KB
报税人员必参考.docx
《报税人员必参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税人员必参考.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报税人员必参考
报税人员必看
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不征税项目。
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
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0号)
5.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
6.农业生产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
7.承包工程收入免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1号)
8.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免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1号)
9.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税。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10.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4]88号)
11.民政福利企业免税。
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5号)
12.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号)
13.储备粮油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14.体育彩票收入免税。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77号)
1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102号)
16.邮政汇兑利息收入不征税。
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6]635号)
17.电影发行收入免税。
在2005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6]696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
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5号)
19.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20.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21.分保费收入不征税。
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45号)
22.特区外资金融保险收入免税。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
(该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但对此前已注册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23.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7]35号)
24.会费、党费免税。
各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台联、侨联、科协等收取的党费、会费,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63号)
25.卫星发射收入免税。
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1号)
26.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7]103号)
27.福利募捐发行收入免税。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8.船检服务收入免税。
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35号)
29.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1]61号)
30.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不征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8]55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33.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中央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
34.下岗职工收入免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43号)
35.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135号)
36.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拥有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
37.出售住房收入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
38.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20号)
39.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4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41.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3号)
42.储备肉、糖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43.地质勘探收入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转制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9]115号)
44.内部收取利息不征税。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2000]7号)
45.高校后勤服务收入免税。
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25号)
46.学生公寓租金收入免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47号)
47.学校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税。
对设在校园内的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25号)
48.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49.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号)
50.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84号)
51.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94号)
52.教学、科研劳务免税。
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0]92号)
53.人民币同业往来不征税。
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0]135号)
54.软件使用费免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国税发[2000]179号)
55.软件收费不征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0]179号)
56.铁路大修业务不征税。
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0]891号)
5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办发[2000]78号)
58.出租住房免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
59.车辆通行费不征税。
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0]139号)
60.机关服务中心安置人员税收优惠。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22号)
6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62.转让企业产权不征税。
对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63.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1]217号、国税函[2003]703号)
64.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凡属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36号)
65.经营性公墓免税。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17号)
66.福利彩票收入免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59号)
67.铁道企业内部核算收入不征税。
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核算取得的钱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分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44号)
68.转让企业产权免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69.向集卡车者收取管理费免税。
租赁公司向拥有集装箱运输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292号)
7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
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28号)
71.已缴营业税的递延收入免税。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基金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38号)
72.资产管理公司免税。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3.信用担保免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各省级政府批准,对其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1]37号)
74.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52号)
7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银发[2001]245号)
76.保险业务收入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18号)
77.保险业务费收入抵扣或退税。
对保险公司所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前,应先缴纳营业税,待审核批准免税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财税[2001]118号)
78.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69号)
79.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
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税发[2002]69号)
80.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2]94号、156号)
81.出口信用保险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75号)
82.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17号)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序号项目批准文号管理部门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费、定期检验费财综[2001]10号质检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费同上同上
(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定期检验费同上同上
(4)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财综[2001]32号同上续表序号项目批准文号管理部门
(5)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财综[2001]32号质检
(6)现场放射性监测费财综[2001]47号同上
(7)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财综[2001]72号同上
(8)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同上同上
(9)计量授权考核费同上同上
(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工本费同上同上
(11)《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工本费同上同上
(12)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费同上同上
(13)《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工本费同上同上
(14)计量标准考核费同上同上
(1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同上同上
(16)计量授权证书费同上同上
(17)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同上同上
(18)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同上同上
(19)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同上同上
(20)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同上同上
(21)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费同上同上
(22)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费同上同上
(2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费同上同上
(2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费同上同上
(2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同上同上
(2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同上同上
(27)计量认证费同上同上
(28)核安全技术审评费财综[2001]21号环保
(29)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注册费财综[2001]39号体育
(30)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同上同上
(31)段位考评认定费同上同上
(32)车手等级认定费同上同上
(33)比赛报名费同上同上
(34)林权证工本费财综[2001]43号林业
(35)林权勘测费同上同上
(3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财综[2001]67号公安
(37)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同上同上
(38)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财综[2001]79号教育
(39)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报名考试费计价格[2001]1226号同上
(40)《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工本费财综[2001]88号价格
(41)中直机关工人培训费财综[2001]92号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2)中直机关工人考核费同上同上
(43)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及考试报名费计价格[2001]527号财政
(44)注册会计师考试手册工本费同上财政
(45)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同上财政
(46)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计价格[2001]2043号卫生
(47)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费计办价格[2001]925号文联
(48)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考试费计价格[2001]1969号人事
(49)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同上同上
(5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人防办
(51)耕地开垦费《土地法》国土
(52)土地闲置费同上同上
(53)《党风与党纪》内部期刊工本费财办综[2001]38号中纪委
(54)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财综[2001]90号国防科工委、有关省财政部门
(55)教师资格认定费财综[2002]4号教育
(56)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同上同上
(57)司法考试考务费、考试费财综[2002]6号司法
(58)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财综[2002]7号民政
(59)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计价格[2002]18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60)中止程序请求费同上同上
(61)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考试费计价格[2002]435号铁道
(62)特种作业操作证工本费计价格[2002]434号安全生产
(63)外国专家证工本费财综[2002]18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64)导游证IC卡工本费财综[2002]32号旅游
(65)《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财综[2002]37号信息产业
(66)《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同上同上
(67)《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同上同上
(68)《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同上同上
(69)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同上同上
(70)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财办综[2002]6号外经贸部
(71)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工本费同上同上
(72)台湾居民登陆证工本费财综[2002]44号公安
(73)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工本费同上同上
(7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报税 人员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