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办法59347.docx
- 文档编号:26973005
- 上传时间:2023-06-2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07KB
教师管理办法59347.docx
《教师管理办法5934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师管理办法59347.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教师管理办法59347
宜春市黄颇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我校教育发展,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与聘用
第三条教师任职与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3.有较好教育理论基础,熟悉教育规律,能有效组织开展教学工作,能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设备设施进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新教师招聘由教师招聘选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培训。
学校要安排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其“结对子”,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第三章培训与培养
第五条教师培训坚持“名师引领、培养骨干、全员参与、整体推进”工作方针,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有机融合,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着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造就本校的教育专业领军人物。
第六条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均要参加全员岗位培训。
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及时派遣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调训、集训等,教师参加上级安排的培训,其所担任的工作由学校安排,鼓励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实行培训学分管理,达到规定学分。
第七条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大教师培训培养力度,拓宽培训渠道,严格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专业技能培训及新课程、新理念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参加学历、学术等脱产进修,在征得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凭入学通知书)报区教育局备案。
进修人员如愿意继续回到原单位工作且服务满五年及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进修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发绩效工资,进修人员毕业后,由学校将其毕业文凭、学历证明及毕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报区教育局留档备案。
如不愿意回到原单位工作,进修人员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定,下发辞职批复。
第九条推进教师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提高培养层次,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
提升教师培养质量,幼儿园侧重培养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小学侧重培养素质全面、一专多能的教师。
第四章请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学校主要领导因公因事离开本区范围,须报告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事假:
一次性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全学期累计不超过7天,事假期间工作任务原则上自行安排;
2.婚、丧假: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婚假。
②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丧假;如去外地料理丧事(外地市),可视路途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③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3.产、育假:
①产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生育子女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产假(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延长假期的按规定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节育假:
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后,凡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学校按省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假期。
产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正常晋级、晋职、调资、聘任。
4.病假:
①凡请病假者,一律凭区级以上正规医院证明,经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
急病需立即治疗者,可电话请假和托人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区级以上正规医院开具疾病证明、诊断书、病历、处方和药费凭证)。
②无病装病、小病大养、取假证明者,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③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
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可视情扣发一半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算起,教龄满10年以内者,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教龄满10年以上者,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④大病、重病需请假3个月以上者,凭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疾病证明、诊断书、处方和药费凭证、医嘱或出院小结),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师德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聘任、职称评聘、工资晋升、绩效工资发放、晋级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学校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一般教师代表须不低于30%。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年度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的,近三年的职称评聘不能参与。
所有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签字,张榜公示,接受教师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不服从学校安排,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累计旷工一周以上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4.自立名目,向学生或家长收取有关费用者;
5.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活动者;
6.参与罢课、示威、越级上访者;
7.当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8.未获批准未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爱岗敬业,表现突出者,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某一方面中做出贡献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1.评估考核奖。
2.教学质量奖。
3.教学活动奖。
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比赛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区奖项的;
4.综合荣誉奖。
教师获得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综合荣誉的;
5.宣传奖。
教师无私奉献,社会评价好,获得国家、省、市、区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教师带领团队和班级获得国家、省、市、区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6.班主任奖。
教师兼任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得社会好评,取得一定成绩的;
第十六条教职工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犯,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情节恶劣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4.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5.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罢课、煽动闹事、示威者;
6.巧立名目,向学生或家长收取费用者;
7.从事有偿家教或变相有偿家教、校外办班兼课者;
8.参与有偿招生、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经营性活动者;
9.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10.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
11.严重失职失责、渎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产生社会重大负面影响者;
12.在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舞弊或渎职行为者;
13.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六章辞职
第十七条教职工不愿意或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等,可提出辞职。
1.个人书面向学校提交辞职申请,经学校经行政会讨论通过;
2.辞职人员如违反劳动合同,学校则按其本人每年工资总额的20%收取辞职人员培训费(计算方式:
签订合同违约年限×当年工资总额×20%=培训费),双方达成协议后,签订《江西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3.学校向区教育局递交辞职人员请示报告,区教育局收到学校请示报告后(违约辞职人员须另附缴纳培训费票据),下发辞职批复;
4.辞职人员在收到区教育局批复后,自行到区教育局(人社局)办理调档手续。
学校凭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下编、下工资等手续。
5.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支教教师服务期间辞职,按省市相关文件及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约定办理。
第七章辞退
第十八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将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并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者;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学校其它工作安排者;
3.因所在学校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重新调整工作安排,拒不就岗者;
4.不履行《教师法》义务,不遵守《教师法》规定,经教育无效,且不适合在学校继续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者;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6.在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中有严重舞弊或渎职行为者;
7.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罢课、闹事、示威等活动,经劝导无效,屡教不改者;
8.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9.经常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校领导,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且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
辞退教师手续、程序及其它事项按《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执行。
学校辞退、处分教师等重大决定,应事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听取工会意见,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退休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部门认定,丧失工作能力者可办理病退。
按国家规定退休的教师待遇,按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调动
第二十条教师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个人要求调动,应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按教师管理权限报区教育局;
2.申请调动者在接到区教育局同意其调动通知后,填写调动申请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凭区教育局开具的调令,到原单位开具工资介绍信及干部行政介绍信;
3.调动人员凭行政介绍信及工资介绍信到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开具工作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并办理工资变动、上编等手续;
4.教师调动工作中,涉及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政策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调配人员应遵循以下调配纪律:
1.调出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双方债权、债务及有关财产等问题;
2.凡已确定调动并办理了相关调动手续的教职工或校级领导,必须服从组织决定,无条件地按照调令和工作介绍信所规定的时间,到新单位报到上岗,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经劝导无效者,从调令所限终止日期停发所有工资,视为旷工,超过15天者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办理有关调配手续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
对违反调配纪律,将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4.各单位必须见调令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工资介绍信。
第十章借用
第二十二条凡借用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被借用人员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借用申请表;
2.借入单位出具借调函;
3.学校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袁州区教育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师 管理办法 59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