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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扩张,电子商务已逐步渗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对传统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税法领域的问题最为集中和复杂。
本文结合国内外一些学者专家的看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的定义、分类、特点以及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入手,根据大量的税收征管实地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的冲击。
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理论与实践经验,提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征管应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纳税
Abstract
WiththeexpansionoftheInternet,e-commercehasgraduallyintothehumanallaspectsofsociallife,andtothetraditionallegalsystemhasbroughtunprecedentedchallenges,particularlyinthefieldoftaxlawthefocusandcomplexproblems.Combiningwiththedomesticandforeignsomescholars,expertsopinion,e-commerceitselffromthedefini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sticsandpresentsituationofelectroniccommercetaxation,accordingtoalargenumberoftaxcollectionandadministrationfieldsurveyresults,andanalysestheelectronicbusinessforourcurrenttaxcollectiontheimpactofwork.Onthisbasis,thereferencetotheinternationaltheoryandpracticeexperience,andputsforwardintheelectroniccommerceenvironmentinChina,strategies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
Keywords:
Electronicbusinesstaxcollectionpaytaxes
目录
一、前言1
二、电子商务税收理论基础2
(一)电子商务概述2
(二)相关税收理论3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5
(一)税收主体难以确定5
(二)交易收入难以确定6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6
(四)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冲击6
(五)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7
(六)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7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对策8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基础8
1、电子发票合法性问题8
2、电子合同在征管中的有效性问题9
3、择机颁布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律9
(二)电子商务税收税种的优化思路10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种的认定10
2、电子商务环境下税种的完善10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改革思路11
1、加强税收监管机构自身硬软实力11
2、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树立主动良好纳税风气12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12
五、结论13
注释14
参考文献15
一、前言
21世纪是波澜壮阔的信息时代。
在这全新的世纪里,数据、信息、知识、智能绽放异彩。
信息爆炸、功能裂变、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影响深远。
作为信息技术结晶与核心以及信息时代经济活动主要方式的电子商务更加绚丽多彩。
而今,信息使用频率最高,电子商务最为时尚,可谓言必信息,行必电子商务。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势头。
根据2010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己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
商务交易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增长最快,平均年增幅达到了68%。
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2010年网购物市场将迎来更大规模的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25万亿元,而全年这一数额超过4.3万亿元。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
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都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
因此,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
正如原国家主席江泽民指出的那样: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年来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这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也对税收于游来了新的冲击。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一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因此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电子商务税收理论基础
(一)电子商务概述
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或ElectronicBusiness)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组织和机构,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做出解释。
IBM公司提出的电子商务概念是指在互联网的广泛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互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同时,提出了电子商务的形象公式:
EB(ElectronieBusiness)=IT+Wec+Business。
这进一步说明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将顾客、销售商和雇员联系在一起,并将有价值的信息迅速传递给需要的人群,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商业交易[1]。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定义,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Internet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2]。
1997年国际商会组织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提出了目前最具权威的电子商务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
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
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获得数据以及自动捕获数据等。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可以说它们的出发点基本相同,即主要是从技术和商务两个角度理解电子商务,其内涵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
(1)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的自动化和电子化;
(2)电子商务是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过程;
(3)电子商务渗透到贸易活动的各个阶段;
(4)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网络服务商、产品生产及销售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
(5)电子商务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经济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为了更加全面的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我们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电子商务做出进一步的区分。
狭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主要是指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如网络商店、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等。
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Business),则强调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进行的一切有偿商业活动和非赢利业务交往或服务活动的总和。
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偿的、交易性质的,后者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无偿的、服务性质的业务,后者的范畴大于前者。
从EC到EB概念的拓展,也反映了互联网应用领域的拓展,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加深。
(二)相关税收理论
1、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制优劣的标准。
税收原则一旦确定,就成为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据以制定、修改和贯彻执行税收法令制度的准则。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税收原则着重强调税负公平、税收中性和税收效率。
(1)税负公平原则
税负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下,参加竞争的各个主体应当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竞争,税收的公平是实现竞争环境平等的重要方面。
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征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征税。
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的超额收益或极差收益应多征税,反之要少征税。
三是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换言之,相同情况和条件下的交易应负担相同的税负[4]。
(2)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劳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中立的税收政策,强调税收不应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生干扰和扭曲,应尽可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社会经济的良胜、有序运行。
同时,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政方面减少费用支出,最大限度降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同时,要求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都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
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当贯彻确定、简洁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提高税收效率。
2、税收要素
税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实体部分,是基本的税收术语和税法必须规定的内容。
在税法中,不仅要规定向谁征、对什么东西征、征多少、而且还要规定征纳的程序和征管的方法。
虽然税法涉及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但税法都是由一些共同要素构成的。
税法中规定的税收要素有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5]。
纳税义务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具体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如从事工商营利经营的个人、有应税收入或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
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有形商品和服务为主。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既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纳税期限是关于税款缴纳时间的限定。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三个方面。
税法对各个税种和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做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税法中纳税地点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属地原则。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3、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纳税人应纳税额征收入库过程进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责任等[6]。
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登记经营的项目确定税种、税率。
税务机关定期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及账簿设立等情况进行检查。
借助这些手段完成对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一)税收主体难以确定
首先是纳税人难以确定,因为交易双方是在网上进行虚拟交易,互不相见,而且各自的网址和网上域名与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和地域并无必然联系,具有隐匿性,从而使纳税人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
其次是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实上己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交易对象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以实现销售,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
另外,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或税务机关能够发现数字化商品的销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无法据以征税。
此外,由于纳税人是在网络虚拟市场上进行虚拟的经营,而且网络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因而纳税地点也难以确认。
(二)交易收入难以确定
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交易的媒体、契约、单证以及支付手段都是无形的,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的线索,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包括网上购物),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取,销售商一般不会提供发票(网上销售商几乎不提供发票),同时保密技术(如消费者的身份、信用卡号以及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受保护不得公开的规定)的发展和应用,使纳税人的身份确定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容易使他们隐瞒销售收入。
这些都给网上销售行为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能。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
由于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订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但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
所以,它模糊了有形产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四)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冲击
传统税收公平是通过税收体系实行社会收入由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实现的,“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无收入者不纳税”。
当电子商务的流动化让政府难以对在网上行踪不定的交易实行征税而致财政收入减少时,便只有两种选择:
一是减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降低公共服务永平;二是将税收重点转向缺乏流动者,加重有形商品交易的税收或流动性弱的企业、个人的税负。
显然,前者将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牺牲,尤其是需要社会扶助的贫、弱者从社会应得利益的牺牲;后者将给部分社会成员带来不平等的税收负担,哪些缺乏流动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将被作为课税的主要对象。
总之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对社会公平造成破坏。
况且,对传统交易征税而纵容电子商务交易免税,这本身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网上贸易的宽松环境,又促使从事传统交易的企业纷纷转为网上销售,这必然加剧关税、国内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流失,进而陷入恶性循环。
以关税为例:
对于在互联网上销售的有形商品,征收关税不成问题,因为无论销售往哪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仓库或过境商品中都可查证,不会出现逃漏税情况。
而面对数字化商品征收关税却有重重困难。
由于无法确定在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数字化商品的买方身份和国籍,使得传统的出口免税、根据过境平稳机制对进口征税等都不可能进行。
因为根据各国现行关税法规定,出口免税或进口征税首先都必须查清买方的身份,出口商须证明自己是向国外发货才获取免税待遇,税务部门须认定商品消费地是在国内才有权予以征税,而现有技术还不能帮助税务部门解决确定买方身份或供货目的国等问题。
那些历来视关税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和维护本国经济主要方式的发展中国家现在作为数字化商品的主要输入国,当失去关税保护屏障后,损失的不仅仅是眼前的财政利益,更是长远的经济利益。
这对历史上长期受发达国家控制和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
(五)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在内的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基础。
传统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
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还可以加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交易的真实性,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
传统的纸质发票也被电子票据所取代,现行的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管理规定无所适从,而且电子票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不明确,这就使得税收源头的控管手段失灵。
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交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和数字现金的出现,更加大了税务机关稽查的难度。
(六)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
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通过网络进行商务贸易,使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受到冲击,有形商务贸易数目也在减少。
这些都使现行税源受到很大侵蚀。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使避税特别是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
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真实价格进行监督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
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国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
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广泛的运作空间。
它们可快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的分摊,制定以谋求整个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转让定价政策。
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转让定价来达到目的。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作出税务调整增添一定的难度。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一些概念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这将不可避免的影响税收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执行,电子商务法律基础应该包括:
1、电子发票合法性问题
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映像,是一串的电子记录。
电子发票的使用,能极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方便电子商务参与者便捷地进行交易。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发票不予承认,只承认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开具电子发票时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保证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这是出于对电子记录的易篡改性且不留痕迹,或即使留有痕迹但在技术上进行追踪难度很大的考虑;二是国际上各个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或有关税收条款中,对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事项作出统一的规定;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须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另外,税务机关应确保电子发票系统符合增值税的控制技术要求;四是电子发票的妥善保存,应保证电子发票在法定的保存期内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还应保证每张电子发票与原始的数字签名一起保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纳税人在缴纳税收特别是增值税时,仍需要把电子发票转化成纸质发票,极大地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要在税收管理中运用电子发票作为征税的证据,必须首先在法律上进行界定。
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进行补充,确定电子发票合法有效的地位,还应该确定电子票据的法定形式,即确定签章、票据的记载事项以及电子发票的保存等等问题。
在法律中确定电子发票的合法有效地位之后,税务机关可将电子发票纳入到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中,但要注意电子发票开具条件的满足。
2、电子合同在征管中的有效性问题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指非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
电子商务双方出于便利性的考虑,一般在网上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在B2B中很常见。
我国己经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今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件将电子合同等电子凭据纳入到印花税的征管范围内。
然而,由于《会计法》不甚认可和相关税收征管法法规的缺失,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遇到了举证困难、征税依据不足的情形,不便于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
因此,有必要对《会计法》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进行及时补充,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择机颁布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律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应该审时度势,做好电子商务立法的准备工作,在时机成熟时颁布相应的法律,在不影响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下,用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以及交易中的细节问题,使我国电子商务向着正确、规范的方向发展,由于我国在这些方面有些落后,因此,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学习西方有关电子商务理论、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定、实施的经验。
(二)电子商务税收税种的优化思路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种的认定
在这一章节,我们暂时不考虑间接电子商务,因为间接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容易明确,间接电子商务的税种认定也不难,主要是将间接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有形商品视为常规商品的延伸,从而忽视间接电子商务因为涉及网络因素而带来的微小差异,并明确地认定有形商品的交易行为符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处理。
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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