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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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2.控制要求
2.1.作业准备
2.1.1.凡进入不明安全状态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如深坑、洞、地道、容器)必须事先通知所属项目分承包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并要在履行安全作业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1.2.凡在长期封密的坑、洞、地道、容器内进行作业时,必须事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
(包括指定安全监护人员,安全负责人配备必要的防毒面具,防火、防爆、通风装置、安全带、绳等保护用品)。
2.1.3.凡在已确认存在有害气体或不明气体的坑道、洞、容器中作业时,必须事先对空气成份进行检验并在履行作业审批手续之后,方可施工。
2.2.登高作业控制
2.2.1.高度规定:
2~5m为一级,5~10m为二级,10~30m为三级,30m以上为特级
2.2.2.凡属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前,施工队(组)必须报告所属于项目负责人经认可后,方可施工。
2.2.3.二级高处施工前,项目安全员必须对现场工作环境作全面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时,方可施工。
2.3.有害作业管理
2.3.1.凡从事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环境和射线探伤等工作,均为有害作业。
2.3.2.尘点作业的防护:
除锈、砂轮打磨、砂轮切割、塑料切割、胶木木料加工、容器内除锈、焊接、岩棉类保温等尘点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采取防尘,通风措施。
2.3.3.毒点作业防护:
喷漆、浸漆、调漆、电焊、锡焊、电弧气刨、酸洗、脱脂、铝退火、仪表汞液处理、环氧树脂电缆头制作、熬煮沥青防腐等毒点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防毒措施。
2.3.4.物理因素点作业防护:
压缩机、鼓风机、柴油机、风动工具、电弧气割、吹扫喷咀等空气动力噪声环境的作业,电磁、高频辐射环境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其持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0.5~1小时。
2.3.5.射线探伤作业防护:
在规定的射线作业区域内,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和隔离措施,并进行监护,防止伤害其它人员。
2.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2.4.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需经体检合格。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4.2.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2.4.3.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防止落物伤人。
2.4.4.如遇气候恶劣和风力在六级以上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起重作业。
2.4.5.登高所用梯子必须坚实,梯阶的间距不能超过四十公分,不得缺档,不得临时垫高使用。
2.4.6.使用梯子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至70°为宜。
2.4.7.梯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禁止二人同梯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梯腰要拉牢。
2.4.8.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时,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2.4.9.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在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2.4.10.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时,如果喊话联系不便时,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2.4.11.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物上、下。
2.5.季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2.5.1.暴风雨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时,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
2.5.2.暑期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
从事高温作业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2.5.3.冬季禁止使用电炉取暖。
2.6.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2.6.1.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设置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连锁开关装置。
轨道式起重机应设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使用前应试吊,达到要求后,方能使用。
2.6.2.起重作业前,应对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被吊物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
2.6.3.应指定指挥人员,规定专门的指挥信号。
2.6.4.用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2.6.5.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
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杂物。
零星杂物应绑扎牢固、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吊。
2.6.6.起吊满载(接近满载)时,应先试吊至离地面20至50cm处进行检查,确定起重机稳定、制动器可靠、重物平衡、绑扎牢固等可靠后,方准起吊。
2.6.7.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警。
2.6.8.起吊时,起重臂下、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起重臂、物件与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6.9.起重回转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突然改变方向,必要时应拉溜绳。
平移时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2.6.10.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起吊,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2.6.11.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应制动控制缓慢下降。
2.6.12.物件起吊状态,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稳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制动器刹住后进行,司机不得离开岗位。
2.6.13.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2.6.14.起吊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绳索应无缺陷。
2.6.15.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作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2.7.焊接作业安全管理
2.7.1.在消防重点部位动火时,必须经所属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防护后,方可动火。
2.7.2.气焊安全作业管理
2.7.2.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有效的覆盖、隔离,防止火灾。
2.7.2.2.需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须经有关部门检试,取得安全参数,实施安全措施后,经许可方可施焊。
2.7.2.3.乙炔瓶、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安全。
压力表及安全阀在校验合格周期内。
2.7.2.4.氧气瓶、氧气表、氧气软管端、管内及焊割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
2.7.2.5.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米。
乙炔瓶不得曝晒,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7.2.6.乙炔发生器的压力要保持正常。
当环境温度超过规定时,应停止作业并进行降温。
领用新的氧气、乙炔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7.2.7.氧气、乙炔橡胶软管不得放在高温物品和电线上,不得重压,更不得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经过通道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7.2.8.氧气瓶应有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曝晒,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与其同车运输。
禁用行车或吊车运送氧气瓶。
2.7.2.9.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无油脂的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
氧气瓶中的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适量的压力。
2.7.2.10.安装氧气减压器时,应先检查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稍开氧气瓶的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
关闭氧气瓶阀门时,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2.7.2.11.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2.7.2.12.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
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点火时,焊口应避开人体。
正在燃烧的焊(割)炬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7.2.13.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逸尽后,再修理。
2.7.2.14.5乙炔、氧气软管不得错装。
当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切断气源。
当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闭炬阀,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熄火。
2.7.2.15.乙炔气软管用后,需及时清除管内积水。
在冬季遇到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时,可使用热水、蒸汽或暖化冻结,严禁用火焰烘烤。
不得将带有氧气、乙炔的焊炬放在金属材料的管、槽、缸、箱内。
2.7.2.16.氢、氧、乙炔气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其次开氢气,最后打开氧气,再点燃。
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再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7.2.17.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管道上进行气焊、割。
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然后施焊、割。
2.7.2.18.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前,应先清除尽内部的残留物质,并将所有孔、口打开,再施焊、割。
2.7.2.19.离开作业场所前,应仔细检查气焊设施,确认无着火隐患后,方可离开。
2.7.3.电焊作业安全管理
2.7.3.1.电焊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所使用的电焊机,外壳接地应良好,焊机性能完好。
2.7.3.2.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开关应防雨、防潮。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雨、防潮设施。
2.7.3.3.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
严禁用钢丝绳代替零线使用。
2.7.3.4.电焊缆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保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2.7.3.5.电焊接地线及缆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施焊及配合人员都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2.7.3.6.严禁在带电物体上施焊。
在装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上施焊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清除残留危险品,是否打开所有的孔口,合格后,方可施焊。
2.7.3.7.在容器内施焊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容器必须可靠接地;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使用了通风设备,使空气流通;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使用的照明电压低于24伏;同时,在容器出口,有专人监护。
2.7.3.8.焊接铜、铝、锌、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保持施焊场所通风良好,施焊人员应戴防毒面具。
2.7.3.9.高处施焊时,必须挂好安全带,注意施焊下部的飞溅防火。
雷电天气,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在潮湿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好绝缘鞋,站在铺有绝缘物品上。
2.7.3.10.清除焊渣或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避开清渣方向,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2.7.3.11.多台焊机集中施焊时,应设隔光板,防止弧光伤眼。
2.7.3.12.在载荷运行中,焊接人员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如A级超过60℃、B级超过80℃时,应停止使用并降温。
2.7.3.13.焊接作业后,应切断电源,清理场地,锁好电闸箱,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2.8.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2.8.1.电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2.8.2.通电电器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2.8.3.操作电气装置时,应先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气装置。
2.8.4.电气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自我安全防范的意识,防止触电和其他机械伤害。
2.8.5.带电高压电气设备附近,不得随意移动护栏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
需要移开护栏工作时,必须有监护人,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6.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前,操作者应首先进行下列工作程序:
检查确认是否停电、验电、接地线、悬挂警示牌和装设护栏。
2.8.7.电气设施应进行接地电阻的测试,并作出记录。
同时,要经常对接地装置的地面部分进行检查,损坏部分应及时检修
2.8.8.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操作,确需带电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2.8.9.发生电气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并迅速报告。
3.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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