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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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
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Anhuicleaning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A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业,包括清洗保洁设备、材料用品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标准,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加强行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专业技术技能。
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切实维护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为加强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
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和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质量标准、人员技能等级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清洗保洁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二)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着力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
(三)维护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检、行评,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五)加强技术研究,做好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六)积极主动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七)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本行业展览(销)会、报告会、招商会等,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八)注重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中国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网站,进行行业统计调查,及时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十)创建《会刊》,介绍清洁设备使用与维护,探究清洁实践中的技术难点和解决方案,对会员和先进人物、事迹进行宣传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清洗保洁业务;
(五)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七)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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