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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下)
六、结语:
密纳发的猫头鹰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
黑格尔关于“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15]的说法,对于我们把握技术的发展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比喻。
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来说,如果能够认识到技术理性和社会发展中的“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建立起以实现每个个体的人的自由发展为核心的价值体系,那么,密纳发的猫头鹰就不必等到黄昏才起飞了。
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富强的国家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但将科技与产业真正进行联姻,并通过法律来实现,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
这一过程经历了两次转型:
一是将科技应用于产业经济的发展;二是将产业技术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这两次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也许在严格意义上,这两次转型真正标志只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以后。
因为政治力量的短暂干预只能起一时的作用;甚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往往会导致其反面。
不过,作为产业技术政策法治化建设,其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尽管当时的国家科技政策还缺乏对其法律价值的全面认识。
不过,法律价值是多元的,甚至在有的时候也是相互牴牾的。
比如,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础的价值趋向;而以此为出发点,无论对某项专利权的获得还是转让,都是个人的一种“私的权利”,国家力量不宜介入。
但是,由于现代信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专利技术往往不仅是单一的物的创造(或物的标准问题),它往往包含在一系列的系统技术中,并和其它专利技术一起形成这种系统技术的标准。
随着这些技术应用与推广,这种系统的标准就成为了国际上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在此方面落后的国家就得接受这种标准化技术并为之付出高额对价,甚至还存在国家安全的危险。
此时,落后国家的产业政策实际上就处于两难的困境之中:
介入私的领域会影响国家权力的纯粹性;不介入则会影响国家竞争力量的增强。
目前,连日本这样的经济大国都意识到了这种危机的存在。
在1999年(平成11年)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日本学者提出,标准化问题、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调和问题,这些都是与国家产业基本政策相关的问题,不能仅仅限于专利法的视野。
他们担忧道:
“在日本这样一个国家实施职业专利政策是否适宜?
职业专利政策是为了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国内产业如果不能创造出知识产权,实施这种政策是否会使国家陷入悲惨的境地?
是否会使得技术革新强的国家利用日本的审判,而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116]鉴于此,他们认为,应将标准化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今后作为国家技术政策和强化产业技术竞争力政策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化活动也应该纳入国家政策范围。
在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中,将具有未来市场性的某项课题进行技术开发,而同时又进行标准化活动,在产业、学界和官方联合提携的体制下,积极实施,获取专利。
只有加强这种标准专利,才会与欧美具有同样的竞争力。
不仅如此,为使先进技术成为世界标准,还要进行一些游说活动。
在树立专利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这种标准化的意识。
”[117]
因此,作为产业技术政策的价值,与一般的法律价值是有所不同的,它应定位于科技法的价值体系中。
当然,科技法的价值核心是“促进科技进步以为人类谋福祉”,是建立在全人类的基础上的。
而作为一国的产业技术政策,则应建立在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竞争力的提高上。
这就是所谓的“本国立场”。
这一点,我觉得经济学家樊纲先生的话对我们有较大的启示:
一方面不要另其炉灶,置人类几百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和科学体系于不顾,井底之蛙,搞什么“中国经济学”,而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经济学,充分利用哪怕是昨天别人已经发展起来的知识与成果;另一方面,必须针对中国大陆的特殊问题、特殊发展阶段,由此出发,来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118]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就要既有着眼世界的情怀,又有本国实践的根基,这才是一个大国的应有的气度和风范。
这里,我愿意以一位经济学家的话结束这篇算作法学性质的论文:
我们常常听说,我们正在进入“知识社会”的时代。
但愿这是真的。
我们还必须学会不仅同人和平相处,而且同自然界、尤其是同那些创造自然界、创造人类的至高力量和平相处;我们肯定不是偶然问世的,也肯定不是自我创造出来的。
[119]
注释:
[①]〔德〕特奥多尔·W·阿多诺:
《知识社会学及其意义》,张燕译,邵水浩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237页。
[②]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又译为“加尔布雷斯”,JohnKennethGalbraith,1908年—)教授认为,以“经济增长”作为目标,必然导致为生产而生产,而不问产品的实际效用如何。
要增长,就要有技术革新;就要有新技术、新发明。
……这一切都是与“对人的关心”大相径庭的。
他认为,如果不把人们从这些错误的信念之下“解放”出来,那么“经济增长”不可能是公众的幸福,而只会是祸患。
参见〔美〕约·肯·加尔布雷思:
《经济学和公共目标》中译本序言,蔡受百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Ⅴ-Ⅶ页。
与这种观念一脉相承的是,最近,加氏在《无辜欺骗的经济学》一书中谈到了他关于“适可而止”的经济学观点。
他提出了一个问题:
“是否存在这么一个临界点,达到了这一点,一个国家――如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生产就已经足够了,就应该适可而止了?
”他认为上个世纪伟大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早在《子孙后代的经济学》一书中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只是我们还未足够重视罢了。
参见〔美〕加尔布雷斯:
《今昔随想》(20XX年4月在美国科学与艺术学院的谈话),潘杰·艾里克整理,郭越译,载《读书》20XX年第2期。
[③]关于这其间的关系,日本学者青山治城教授认为,”现在正如科学技术不能伦理中立性一样,近代法学(这是一个非常暧昧的总括方式,它主要以法的实证主义为前提,但是也可以将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论包括于其中)也不能贯彻价值相对主义的(以独立于道德、政治和经济为基本)认识结构。
近代科学技术与近代法学对于这功过参半是共犯关系。
这一点,不是仅在近代,即使是在历史上,时代的自然观与世界观以及法观念的对应性,都是明显的。
因此,近代科学技术的限界也是以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调的近代法学的限界。
”参见〔日〕青山治城:
《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
《法哲学的思考》,东京:
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68页。
[④]法兰克福学派是20世纪20、30年代在德国兴起的一个思想学说流派;40、50年代后流入美国。
此后,该学派在美、德两地都得到了发展,其影响也波及整个欧美学术界和思想界。
一般来说,该学派可以分为两代:
第一代代表人物有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波洛克、弗洛姆等;第二代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福利德堡(LudwigvonFriedeburg,1924年—)、施密特、涅格特、韦尔默尔和霍耐特(AxelHonneth)等。
有的学者将法兰克福学派划分成三代,即将韦尔默尔和霍耐特等学者列为第三代代表人物。
其实,到了第二代以后,法兰克福学派便在理论和政治立场上分歧很大,他们几乎没有一致的理论纲领和研究计划,政治立场上甚至针锋相对。
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二代学者是否还可以被称为法兰克福学派,都已经成了问题。
因此,也便谈不上第三代了。
本文在此坚持将该学派分为两代的划分方法。
目前,在国内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中,曹卫东先生坚持了他的三代划分方法。
不过,他的这种划分是建立在执掌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更迭事实层面上的。
他将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谱系划分为:
第一代,霍克海默;第二代,阿多诺、哈贝马斯和马尔库塞;第三代,奥佛、约阿斯、韦尔默尔、霍耐特、本哈比和弗莱泽。
曹卫东先生是国内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理论中较为突出的学者,特别是他对哈贝马斯学术思想的研究,颇为深入。
他的观点,颇值得重视。
关于曹卫东先生的谱系划分,请参见曹卫东:
《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人》,载《读书》20XX年第10期,第102-106页。
但无论进行怎样地划分,总的说来,作为一种批判社会理论,法兰克福学派在西方以“新马克思主义”著称,其思想渊源复杂,在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的同时,也受到了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论、海德格尔存在主义、青年黑格尔派及乌托邦理论等诸多理论和学说的广泛影响。
在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学者中,其思想观点较多趋于一致;但到了第二代,便出现了左、右分裂,且理论纷呈的局面。
[⑤]〔美〕华勒斯坦(Wallerstein,Ⅰ)等:
《学科·知识·权力》(专题导论:
从学科改革到知识的政治),刘健芝等编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页。
[⑥]“增长的极限”(TheLimitstoGrowth)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丹尼斯·L·梅多斯(DennisL.Meadows)和唐奈拉·H·梅多斯(DonellaH.Meadows)等人组成的研究小组接受罗马俱乐部委托所提交的研究报告。
这个报告以整个世界人口、工业发展、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五种因素之间的变动与为研究内容,指出:
这些因素变动是在正向和反向两种环路进行的,“随着增长临近这个系统环境的终极限度或者负担能力,负反馈环路的力量越来越大。
最后负环路平衡或胜过正环路,增长终止。
”因此,报告最后提出了一个“全球平衡状态”的世界模型。
由于其所包含的悲观论调,人们又将这个模型称之谓“世界末日模型”。
关于这一报告的中译本,请参见〔美〕D.梅多斯等:
《增长的极限》,于树生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特别是第5章。
[⑦]最近,在因SARS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引发的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问题的讨论中,众多论述也鲜有对其中存在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讨论。
引人深思的悖论是,科学和理性的成长本身旨在为人类谋求福祉,但却往往出现一些与这一宗旨相背离的结果。
[⑧]编制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前总理朱鎔基先生在9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利用先进技术对农业、工业(特别是国有)的改造,并提出要“抓紧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产业技术政策”。
此后,1997年中共15大报告、1999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11月15-17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国家科学技术部最近发布的《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XX-20XX年)等,都强调了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原总书记江泽民先生在20XX年11月8日中共16大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21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而且,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项基本方针。
这就进一步强调了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它也为制定产业技术政策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参见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
人民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第21-23页。
[⑨]参见江小涓:
《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0页。
[⑩]参见周叔莲、刘述意、杨沐(编):
《产业政策问题探索》,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11]参加张卓元(主编):
《论争与发展:
中国经济理论50年》,昆明:
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488页。
[12]参见江小涓:
《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中国经验的实证分析与前景展望》,上海: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2页。
[13]参见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84-292页。
[14]例如,在上海大学法学院曹昌祯教授主编的《中国科技法学》中,设置专章分别讨论了“农业技术推广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制度”等。
参见曹昌祯:
《中国科技法学》,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5、8章。
[15]参见赵震江(主编):
《科技法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9、17-22章。
[16]参见王健:
《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XX年第1期。
[17]日本在产业振兴方面颁布过不少法令,被认为是二战以后成功推行产业技术政策的典范国家。
1981年日本科学技术厅编辑出版了科学技术法令全书,分为6篇26部分,共242件法令,又被称之谓“科技六法”。
这些法令,是日本科技进步、产业技术发展和经济腾飞的重要基础。
参见〔日〕日本科学技术厅(编):
《科技六法》(上册、下册),《科技六法》翻译组译,郭博审校,喻醒尘审定,北京:
科技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18]该法由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同日,由第77号主席令公布;并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19]参见王先林:
《略论产业政策的法律化》,载《法制日报》20XX年11月28日,第9版。
[20]与这种认识相同,罗玉中教授也谈到了科技立法领域存在的立法层次不高和法律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参见罗玉中:
《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21]实际上,将政策与法律对立的做法,是仅仅将法律规范作为“正式制度”的一种法律观念,它忽视了法律本身所包含的政策导向,也没有看到法律实践中所依赖的社会生活基础;它往往容易导致法律自身的孤立,并人为地制造或强化所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22]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
《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慧君译,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31-32页。
[23]参见朱苏力: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24]参见〔日〕青山治城:
《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
《法哲学的思考》,东京:
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74页。
[25]曹卫东先生认为,作为一种批判理论,这三个层面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过,他又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实际上还是在卢卡奇的思想里打转。
”参见曹卫东:
《法兰克福学派的掌门人》,载《读书》20XX年第10期,第102页。
[26]参见陈振明:
《法兰克福学派与科学技术哲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2页。
[27]由于法兰克福学派人员众多、时间跨度大、涉猎领域广泛和庞杂,的确很难全面把握。
霍克海默曾经说,“对整个批判理论的评价并没有一条总的准则,因为批判理论通常是以经常发生的各类事件为基础的,所以,它是建立在自我再造的总体的基础之上的”。
而发展到今天,其理论更是纷繁复杂。
关于霍氏的论述,请参见〔德〕霍克海默:
《传统理论和批判理论》,张燕译,赵月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88页。
[28]有的著作中将它翻译为“工艺理性”或“工艺合理性”,这主要是从技术的实践意义上理解的,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
[29]IndustrialisierungundKapitalismusimWerkeMaxWeber,inKulturundGesellschaftⅡ,Frankfurt/M.1965.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0页。
这里,马尔库塞批评了马克斯·韦伯的“合理性”、“合理化”的观点。
[30]〔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8-489页。
[31]〔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3-484页。
[32]〔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3页。
[33]在当时的东西方对抗中,美苏两国的任何一方以核武器为基础的军事能力均足以毁灭地球40-50次左右。
而今天,以信息、生物和
化学等为基础的军事技术运用,更是扩张了这种“毁灭性”的技术力量。
从根本上说,这是技术对人的自然力量的突破所致。
[34]在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宗教、伦理和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多种分歧,但在科学技术层面上,是分歧最少的,而且人们在面对“科技统治”时,都表现出了少有的服从和认同。
[35]参见〔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6页。
[36]参见〔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9页。
[37]〔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7页。
[38]正如前面谈到的,马尔库塞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一个“以技术而不是以恐怖”进行统治的社会,这个社会窒息或压抑了“人的需要和人的才能的自由发展”。
而且这种“社会压抑性的支配,越是合理的、生产性的、技术性的和总体性的,受支配每个个人可用以解脱奴役和夺取自身解放的各种手段与方法,就越是不可想象的。
”参见〔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95页。
[]MaxHorkheimer,kritischeTheorie,eineDokumentation,HerausgegebenVonA.Schmidt,Bd.1,S.FischerVerlag,1977,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译本序,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页;又参见〔德〕霍克海默:
《批判理论》,重庆:
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0]〔德〕H.贡尼、R.林古特:
《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48页。
[41]〔德〕H.贡尼、R.林古特:
《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48页。
[42]参见〔德〕马尔库塞:
《单面人》,欧力同、邵水浩译,张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
《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522-527页。
[43]〔德〕H.贡尼、R.林古特:
《霍克海默传》,任立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年1月第1版,第50页。
[44]〔美〕马丁·杰伊:
《法兰克福学派史(1923-1950)》,单世联译,广东: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69页。
霍克海默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包括有边沁(Bentham)和曼德维尔(Mandeville)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但是,早期资产阶级时代的典型意识形态是康德式的。
由于看不到个体利益与公共道德的统一,康德在幸福和义务之间设定了一条不可弥合的鸿沟。
尽管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时代他给予两者以一定的重视,但义务在总体中的优先远在个体满足之上,这一倾向日益发展到后者被完全忽视的程度。
[45]关于哈贝马斯与其导师霍克海默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学者们研究法兰克福学派两代学者在理论和方法上具有不同特点的重要切入口。
哈氏在20世纪50年代“大学生与政治”(StudentundPolitik)的课题研究中,并不停留在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经验研究风格上,而是进行了大胆的理论分析。
他不仅对政治习惯作了分类探讨,还对政治趋势和社会图景作了研究,并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政治潜能的看法。
这种大胆尝试激怒了霍克海默。
霍氏认为,哈贝马斯在该书导言“论政治参与概念”中的分析,已经对研究所的“同一性”(Identiael)构成了威胁。
此后,俩人的矛盾一发不可收拾。
最终,哈氏满怀希望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研究所未获答辩,并另谋高就,投奔马堡(Marburg)的阿本德罗特(WolfgauyAbendroth)教授门下。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哈氏自认为了解其思想体系的切入口。
其中,他强调了对市民阶层的公共领域应“公私分明”;同时,有感于公私二元对抗有悖于其交往动机,于是便提倡“大公无私”,并以公共领域作为中介。
哈氏的这篇论文,曹卫东先生对霍氏与哈氏之间的分歧有过一个有趣的说明。
哈氏论文的中译本,请参见〔德〕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关于曹卫东先生的论述,请参见曹卫东:
《从“公私分明”到“大公无私”》,载《读书》1998年第6期。
[4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47]德文“目的理性活动”一词为“daszweckrationalesHandeln”,意旨人们在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时,依据“理性”的原则和价值标准进行,而不是基于自己的情感或社会传统。
[48]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4页及其注释。
[4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5页。
[5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8-49页。
[5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页。
[5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49页。
[53]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51页。
[54]参见〔德〕哈贝马斯: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中译本序,洪佩郁、蔺菁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2页。
[55]〔英〕大卫·伯姆:
《后现代科学和后现代世界》,载〔美〕大卫·雷·格里芬:
《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马季方译,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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