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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存到承认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
从“生存”到“承认”:
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
王小章
2012-8-3115:
03:
39 来源:
《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提要:
对当代中国“农民工”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到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的转变;由于“身份—政治”叙事模式既包容了“生存—经济”叙事模式的关怀,又避免了生存论预设对于“农民工”本身的矮化和对于“农民工问题”的窄化倾向,故相对具有优越性。
不过,目前不少在“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下的农民工研究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研究者们对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关系的本质化理解和处理有关。
通过对户籍制度与公民权的重新检视,本文援引新近有关公民权的社会学研究,从承认与排斥的关系来理解公民权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和思考了“农民工”这个“群体”及其获取公民权的进程。
关键词:
农民工;公民权;户籍制度;承认与排斥
一、农民工研究的视角转换:
从生存—经济叙事到身份—政治叙事
社会科学的任何研究都离不开对研究对象的某种基本预设,这种预设形成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影响着研究者的分析和叙事模式,从而潜在地支配着研究的整个过程。
这一点,在当代中国所谓的“农民工”研究中自然也不例外。
(注1)根据笔者观察,对于当代中国“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研究视角或者说分析叙事模式,即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和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而目前的一个研究动向,就是从前一种模式到后一种模式的转换。
按照约定俗成的看法,“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双重转型而出现的一个的群体,是在我国特定的户口制度下发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产物。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的推展与深入,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由原先的隐性状态而逐步凸现出来,与此相应,今日所谓的“农民工”问题也开始以“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问题形式而逐步地进入学界的视野。
自那时至今,学界关于“农民工”的研究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期间,来自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各门学科的学者都纷纷投入这一研究领域,发表、出版的成果如恒河沙数。
而令笔者感兴趣的是,尽管投身于农民工研究的学者来自许多不同的学科,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也涉及到农民工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就潜在地支配着这些研究的基本视角,或者说,就隐含于这些研究中的关于“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基本预设而言,却显得比较单纯。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甚至可以说一直到今天,在“农民工”研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研究视角基本上是在生存论的预设下采取的一种可称之为“生存经济学”的视角和分析叙事模式。
也就是说,研究者们往往或明明白白或不言而喻地认为,农民乃是迫于生存的需要和压力而外出务工,从而,为了满足这种生存需要、缓解生存压力而对于经济目标的追求构成了农民工行为的本质意义。
当然,生存不仅仅是“苟全性命”的意思,也包括要努力活得好一些,滋润一些“,品质”高一些的含义,但是,其核心始终是怎么活、靠什么活,即“谋生”的问题,而不是活着做什么即活着的价值或尊严的问题。
对此,一个颇有意思的表征是,国内两位知名的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平博士和中山大学的周大鸣博士——都将他们研究农民工的著作直接命名为《寻求生存——当代农村外出人口的社会学研究》(黄平等,1997)和《渴望生存——农民工流动的人类学考察》(周大鸣,2005),尽管两者出版时间前后相差近10年。
在这种基本预设之下,研究者们,尽管来自各个不同的学科背景,在考察农民工行动的逻辑和意义时,往往采取经济学的或“类经济学”的分析叙事模式,假借“经济人”或“准经济人”的假设(所谓“类经济学”的叙事模式或“准经济人”的假设是指,许多研究者在考察解释农民工的行为时也往往将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甚至政治因素考虑进来,但是这些因素往往被纳入经济学的分析叙事模式,也就是说,研究者们常常是从这些因子怎样影响、约束农民工对于经济收益、对于代价—报酬的公平性等等的理解这种角度,来使用这些因素,而不是将政治、社会、文化看作是相对独立的、不能完全化约为经济意义的生活领域);而在考察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和状况时,也往往围绕其生存的需求和压力来展开分析和论述:
如不少研究也都论及农民工的“权利”,但是通常都是围绕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需要,即从农民工与自身的关系中,来考察农民工的待遇需求与缺失(needandlack),从而将权利转换成主体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从农民工的身份资格出发,即从农民工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中,来讨论他们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应享(entitlement),从而把权利理解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笔者无意否定这种在生存论预设之下形成的“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所具有的价值,对于初期的农民工,甚至直到今天,这种模式依然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
但是,无须讳言,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这种模式的解释力正在减弱,从发展和前瞻的角度,从研究对于研究对象和围绕研究对象的社会实践所具有的建构意义着眼,这种模式的局限和欠缺是明显的。
第一,行为主体的需要、动机、目标或者说追求是在其生活实践展开过程中不断发生着调整和变化的。
农民在一开始可能是迫于生存的压力而选择外出务工,但是他们在城市中的实际工作生活经历会导致他们的初始动机、目标不断发生改变。
当然,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看到和承认这种变化,如前面提到的黄平的研究就指出:
农村人口外出就业,总具有明确的动因和目标,一开始他们也许是为了从非农化活动中挣得更多现金收入以补贴务农收入的不足。
但不论他们的动因和目标多么明确,他们总是在外出或转移过程中不断地对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解释,总是不断地反思自己的行动,调整自己的策略(黄平,1997)。
但是,在“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下,研究者们所看到和承认的那种变化通常都是在“经济人”或“类经济人”范畴之下的变化,属于作为“经济人”或“类经济人”的行动主体在具体的生活情势下对生存策略的一种调整。
在这种模式下,一般看不到或不承认会发生根本性的、“质性”的变化,或者说,总是倾向于将那种“质性”的变化叙述转换成生存目标、条件和状况在“量”上的增长或程度上的提升。
如将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需求看成是生存需求的自然延伸和补充,而不是看成对于生活之另一种新领域、另一种新的意义空间的开拓。
而由此也可看出,“生存—经济”的分析叙事模式实际上潜藏着一种化约论,将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领域化约为围绕“生存”而组织起来的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因子,而否定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否认这些领域中的行为不能完全用经济的或准经济的理性杠杆来衡量。
第二,除了同一行为主体会在生活实践展开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其动机、目标、行动策略,不同主体之间在这方面也存在差异。
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本身并不像“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倾向于假设的那样是同质性的,其成员的初始状况本就不完全相同,进入城市之后也会进一步出现分化,他们的追求也就会各个不同。
特别是许多新生代农民工,他们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与上一代全然不同的追求。
笔者对浙江农民工的调查就发现,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在进城打工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生存压力”,不少人原本的生活还算得上“小康”,或者在家乡就可以获得实际收入不亚于进城打工的工作。
显而易见,用寻求、渴望“生存”这种“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是很难解释他们的行为逻辑的。
第三,社会科学的研究并不完全是对现实的一种被动的反映,毋宁说,它是对现实的一种具有相当主动性、选择性的话语“反应”,这种话语反应对所谓的“现实”具有强大的建构作用(Berger&Luckmann,1966)。
就农民工研究而言,不论这个群体本身的实际情形怎样,“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下的研究总是不断地为人们塑造生产出符合其预设的农民工意象,从而整塑、建构人们对于农民工的认知和想象,并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针对、围绕农民工这个群体的社会实践,使人们——包括相关的政策制定者——总是倾向于直接着眼于“生存问题”来认识、界定、处理“农民工问题”,制订出相应的“农民工政策”,而对于其他同等重要的问题——甚至对于“农民工”之成为“问题”而言可以说更为根本的问题——则或者有意地悬搁回避,或者无意地遮蔽。
(注2)
或许正因为农民工研究的“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存在着这些局限和欠缺,同时,也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农民工”这个群体本身由一开始主要从事拾遗补缺之工作的,被人们(特别是相关的政策制定者)误以为不可能成为城市社会之基本成分的“游兵散勇”,逐步成长为我国的一个“新产业工人阶层”,从而,那些构成“农民工问题”以及使“农民工”这个庞大的人群之所以成为问题的更为根本的因素也日益在人们眼中凸显,于是逐步地,在农民工研究中,一种新的分析叙事模式开始慢慢出现。
尽管如上所述,直到目前“,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在农民工研究中可能依然占据着优势地位,但是,这种相对新近出现的模式——笔者称之为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分析叙事模式——无疑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研究所采纳和应用。
如果说“生存—经济”分析叙事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主要着眼于“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从“农民工”与自身的关系中来界定“农民工问题”,关注的是农民工的需求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条件、对象之间的“主—客体”关系,那么,新模式则主要着眼于“农民工”在中国社会中的身份地位,从而倾向于从“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与国家的关系中来界定“农民工问题”,关注的是农民工这个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笔者将这种新模式笼统地称为公民权或公民身份(citizenship)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分析叙事模式,但或许由于“公民权”一词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敏感性,国内的许多在笔者看来可以归入此种叙事模式的研究事实上并不直接出现“公民权”这一概念。
研究者们更多地是在下面这些论题下来展开论述,如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包括农民工群体在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和农民工自身的分化)(李强,2004;唐灿、冯小双,2000;等),户籍制度与中国三元社会结构(甘满堂,2001;李强,2004;等),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马广海,2001;朱明芬,2007;胡杰成,2007;等),等等,尽管这些论述实际上都或隐或显地包含着身份平等的意念,从而潜藏着或者潜在地指向公民权或公民身份的主题。
较早用公民权的视角系统地考察解释中国农民工问题的是美国学者苏黛瑞(DorothyJ.Solinger)。
在《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
农民流动者、国家和市场逻辑》一书中,苏黛瑞援引布莱恩·特纳(BryanS.Turner)的观点,认为现代公民权问题由两个方面构成:
第一是社会成员资格或身份的问题,即归属于某个共同体的问题;第二是资源的分配问题。
换言之,公民权的根本特征是排斥,因为它将权利和特权仅仅赋予那些特定共同体的成员(Solinger,1999:
6)。
在这种公民权概念下,苏黛瑞联系中国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遗产,特别是户口制度,从农民流动者(即农民工)、国家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来考察分析城市农民工问题。
她认为,对于那些从农村流动进入城市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来说,问题不仅仅是暂时缺乏由国家提供的维持日常生计所必需的条件,关键在于,由于不拥有城市户口,他们根本没有“资格”(ineligible)享有城市中的正常生计,没有“资格”享有城市居民作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加以接受的那些社会福利和服务。
在中国,只有那些拥有官方确认的城市户口的人才是国家(政府)承认的城市社会共同体的正式成员,而那些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在自己国家的城市中的身份,则就像是其他地方的外国移民,是“非公民”(noncitizens)。
因此,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直接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而是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也就是争取“公民权”(ContestingCitizenship)(Solinger,1999:
3-7)。
不过,对于农民流动者(农民工)获得完整公民权的前景,苏黛瑞认为,尽管市场化已对那种建立在户口制度上的公民权提出了挑战,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国家、城市政府、原先的城市居民等均不愿放弃现有的户口制度——苏黛瑞将它看作是中国的一项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农民流动者(农民工)要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并不容乐观(Solinger,1999:
286-287)。
苏黛瑞的上述著作在海外“中国研究”(ChinaStudy)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并且在国内学界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
近年来,国内直接援用“公民权”范畴来分析论述“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也日渐增多,尽管不少研究者依旧或刻意或不经意地采用“市民权”这一词汇来指称英文的“citizenship”,有的则还在更加模棱含混的“市民化”概念下展开论述,不过,力图从农民工的社会政治身份、从农民工在“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着眼,也即从农民工与国家(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中,来界定、理解“农民工问题”的意旨,则都体现得比较明确。
在这些研究中,陈映芳的《“农民工”:
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一文可以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陈映芳,2005)。
在该文中,陈映芳从“市民权”概念(即“citizenship”或“Urban-citizenship”,陈文以此概念指中国社会中拥有居住地城市户籍的居民所享有的身份及相关权利)入手,考察了从农村地区流入城市的迁移者在城市中的身份和权利问题,探讨了这些乡—城迁移人员成为“非市民”的制度背景和身份建构机制。
她认为,对既有户籍制度的政府需要是户籍制度及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和作为一种制度的“农民工”长期被维持的基本背景;在这种户籍制度面临巨大变革压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采取了放权放责的办法,即在国家层面上不废除户籍制度的前提下,敦促地方P城市政府自行解决农民工问题,“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应地,给予地方P城市政府以一定的改革现有户籍制度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地方P城市政府的自利自保倾向,其有限的户籍制度改革总是从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因而不可能使“农民工权益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与此同时,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第三种身份,“农民工”的被建构和被广泛认同,既构成了现有“农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了乡城迁移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
陈映芳的最后结论是:
“只有把问题视作乡城迁移者如何获得市民权的问题,而不是视作‘农民工’的权利问题时,‘农民工’的问题才可能获得真正解决”(陈映芳,2005)。
二、对户籍制度与公民权的进一步检视
如上所述,相比于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之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不直接着眼于农民工本身的基本生存需要(哪怕再加上衍生自这种需要的需要)来探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或应该给农民工提供什么样的生活条件与服务,而是着眼于农民工在中国社会中的身份地位来界定和检视“农民工”问题,从而将一个被化约为经济的、技术的问题转换成身份政治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说“,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不关心农民工的生存需求与压力问题,正如布莱恩·特纳所指出的那样,满足社会成员各种需求的资源分配问题本身就是公民权问题的一个构成方面,因此,实际上“,身份—政治”叙事模式只是从另一个层面、另一种角度来提出问题,它不是直接问:
农民工需要什么?
而是问:
是什么因素使这种需求成为“农民工”的需求,为什么一定要将农民工的需求作为另类需求来处理而不可以将它纳入某种一般的范畴?
这样,“身份—政治”叙事模式实际上既包容了“生存—经济”叙事模式的关怀,同时又避免了生存论预设对于“农民工”本身的矮化和对于“农民工问题”的窄化。
就此而言,应该说,前者相比于后者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如果进一步对目前那些可归于“身份—政治”叙事模式的农民工研究本身加以认真检视,那么,可以发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在笔者看来,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研究者们对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关系的本质化理解和处理有关。
这种将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间的关系本质化的倾向,既相当程度地影响了对于作为身份政治问题之农民工问题及其解决因应方略的全面认识和取向,也或多或少地体现、甚至影响了研究者们对于“公民权”的真切理解和把握。
无疑,户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十分基本和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对于“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影响更是一目了然:
如上所说,按照约定俗成的看法“,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产物“,农民工”这个称呼本身就是作为户籍身份的“农民”和作为职业身份的“工人”的一种混合。
就此而言,目前许多在“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下的农民工研究——包括上面所引苏黛瑞、陈映芳的研究——集中从户籍制度入手来考察分析农民工问题,以户口问题为农民工问题的本质与核心,应该说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这种“可以理解”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些研究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在复述人所共知的“常识”。
而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看到,当研究者把户口问题叙述为“农民工”问题的本质,将户籍制度的改革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时,他们实际上在揭示“农民工”问题的一个面相、一个维度的同时,也遮蔽了“农民工”问题的其他面相或维度,换言之,从研究的社会建构作用说,他们实际上也在人为地建构着一个单维视线下的“农民工问题”。
第一,把户口问题看成“农民工”问题的本质,实际上意味着将户籍身份看作“农民工”的本质性身份,将“农民工”与城市中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在户籍身份上的差别看作是本质性的差别。
而实际上,除了户籍身份“,农民工”还有其他身份,除了户籍身份差别,还可以从其他维度来书写“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的身份差别。
最明显的,如“农民工”作为受雇者和雇主之间的身份差别,就既不是户籍身份差别所能涵盖,也不是户籍身份差异所能完全解释的;不仅如此,当同为受雇者时“,农民工”和许多非农民户口的普通受雇者之间在处境地位上的共通性未必就比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小。
但是,一旦将户籍身份本质化,就可能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遮蔽“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别的维度上的身份差别(这种差别对于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和相应权利的影响并不比户籍差别小),同时也遮蔽“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在别的维度上可能存在的身份共通性;二是以另一种方式重蹈化约论的覆辙,即将其他维度上的身份差异,叙述理解为是由户籍身份差异所衍生的结果,可以由户籍身份差异来解释。
显而易见,这两种结果,无论对于认识“农民工”问题的性质,还是对于寻求“农民工”问题的出路(其中包括“农民工”本身可以合作与借助的力量),都是不利的。
从另一种角度说,把户口问题看成“农民工”问题的本质,将户籍身份看作“农民工”的本质性身份,在突出了“农民工”和城市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户籍身份区隔的同时,实际上也同样潜在地将这两个群体本身同质化了,自觉不自觉地掩盖了这两个群体本身存在的分化和冲突,而这种分化和冲突及其对身份的主观方面——即成员的身份认同——的影响,实际上并不比它们之间的分化和冲突更小、更不重要。
确实,如前所述“,身份—政治”叙事模式下的一些农民工研究已经注意到了农民工群体本身存在着分化与分层,还注意到了这种分化和分层对于农民工之价值取向、自我期许的影响(唐灿、冯小双,2000),但是,这些研究通常都将这种分化、分层界定叙述为“农民工”这个群体“内部”的分化,从而事先预设了这种分化、分层不会影响“农民工”相对于非“农民工”的基本同质性和基本的身份认同,包括对自己作为“农民工”的认同和对其他“农民工”的认同;同时,也预设了“城里人”对于“农民工”群体的认知不会受到这种“内部”分化的影响。
但实际上,这种预设与事实是并不完全相符的,至少在今天看是如此。
(注3)
第二,将户籍制度与“农民工”问题之间的关系本质化,也就是将“农民工”的户籍身份看作是其在城市社会中之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这在揭示出导致“农民工”之劣势的一个制度性因素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其他制度性因素,而这些因素与户籍制度、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要改变这种因素,并不一定要先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而单纯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也无助于改变这些因素。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农民对于财产,特别是对于房屋和土地的自由处置权问题。
(注4)
实际上,将户籍身份看作是“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之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和“农民工”自身的主观认知也并不相符。
据笔者对浙江“农民工”的调查,当被问及他自己认为影响他在务工城市定居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时,在接受调查的740名农民工中,65.7%认为是“住房问题无法解决”,而认为是“制度上的原因(如户籍制度)”、“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来自本地人的排斥、歧视”和“其他”的分别只有14.6%、12.7%、2.5%和4.5%。
这表明,至少在农民工自身的直接感觉中,市场性排斥已取代制度性排斥而成为其“融入”城市的主要障碍。
当然,我们会想到,一些制度性的排斥实际上在形成农民工的市场弱势上发生了作用。
但问题是,这些制度性的排斥因素是什么?
许多人马上会想到户籍制度。
不能完全否认户籍制度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但是,这个因素的影响无疑在变得越来越小,因为明确以户籍身份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的状况已越来越少见了。
实际上,造成“农民工”在市场中的弱势的,除了农民工自身的素质等因素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他不能完全真正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土地与房产,因而不能使这些财产按照自己的意志有效地进入市场。
表面上看,无论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还是今天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承认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无论是1956年的高级社章程,还是1961年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都规定房屋归农民私有,但实际上,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非常不完全。
同时,自1958年以后,农民房屋成了“空中楼阁”,即其房屋下的宅基地不再归农民所有。
从道理上讲,既然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农民就应该有权直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市场,但现在实际上却并不能够(即使在遇到农用地要变为其他用地时,现在的实际做法也是先由国家征用,变为国有,然后再进入市场。
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没有价格,只有补贴,补贴微乎其微,因此可以说有“剥夺”的意味);同样地,由于宅基地不归农民所有,因此,农民虽然名义上是房屋的主人,但却办不成产权证,于是也就不能有效地进入市场,当然也不能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邓伟志,2005:
55-56)。
也就是说,农民对于名义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并没有得到承认,因而也就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工”在市场中的地位,造成其在市场中的弱势。
显然,在此造成“农民工”不能完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的,是国家在农村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也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也即,仅仅改变“农民工”的户籍身份除了可能使他失去对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之外,并不能改变他与土地、房产的关系,也就不能完全改变他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第三,从另一方面说,将户口问题叙述为“农民工”问题的本质,进而将户籍制度的改革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实际上还潜藏着这样一种认识,即把现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权(或曰“市民权”,即citizenship,包含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为是“标准”的公民权(或“市民权”),从而一方面把“农民工”获得“公民权”(“市民权”)的过程描述成是“农民工”向城市居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这在“市民化”一词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另一方面,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城市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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